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我市商業服務網點的幾點規定

根據國務院〔1981〕103號檔案、省人民政府〔1981〕354號檔案關於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應撥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積或資金建設商業用房的規定精神,按照“合理布局,網點配套,有利生產,方便民眾”的原則,對發展我市商業服務網點的問題作以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我市商業服務網點的幾點規定
  • 類型:條例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3]199號
【發布日期】1983-10-27
【生效日期】1983-10-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
發展我市商業服務網點的幾點規定
(1983年10月27日昆政發〔1983〕199號)

詳細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屬各委辦局(公司),中央、省屬駐昆各有關單位:
一、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必須撥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積做商業服務網點,或者在投資中撥出相應的資金安排商業服務網點建房。按規定撥出的商業用房(包括用撥出資金統一建設的商業用房),由商業部門根據規劃,按照不同行業特點,提出設計要求,統一安排國營、集體、個體商業服務業經營,不得改變用途。
各單位撥出的商業用房,產權仍歸本單位所有;撥出的資金,屬於建設小配套商業服務網點的,由房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大配套商業服務網點,需要資金較多,不足部分可以由使用網點單位投資參加建設。
二、城市主要街道新建、擴建(改建)的臨街建築的底層,原則上應安排作商業服務網點,產權歸建設單位所有。網點安排由商業主管部門與有關單位共同商定。
三、新建工礦區要把商業服務網點建設納入建設項目的總投資內一併安排,列入計畫,統一興建。現有工礦區今後在新建住宅時,也應撥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積或相應的資金,安排建設商業服務網點。
四、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前與商業主管部門簽定撥出商業用房協定書或按規定交納商業用房建設費,然後,方可到市規劃建設管理局辦理土地徵用通知書或施工許可證。
五、有關單位按照規定交納的商業服務用房建設資金,按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市和縣區商業主管門收取,在建設銀行開立專門帳戶,專款專用,年終由市商業主管部門匯總後列出網點建設項目,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六、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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