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

《日照市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是2018年日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8年
日照市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
(2011年12月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發布,根據2018年7月2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的決定》(日政發〔2018〕10號)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用水總量控制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管理水資源,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水總量,是指在一定區域和期限內可以開發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區域外調入水量的總和。
本辦法所稱取用水戶,是指依法辦理並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科學配置、統籌兼顧、以供定需的原則,統籌利用區域外調入水、地表水、地下水,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產和生態用水,促進地下水採補平衡,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工作負總責,並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控制性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水資源條件,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並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用水總量控制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用水總量控制實行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與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標不得超過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
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標應當對當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區域外調入水量分別予以明確。
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每一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下達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標每年下達一次。
第九條 區縣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內,結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和水量分配方案確定後下達,並抄送區縣人民政府。
第十條 各區縣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域實際水資源開發利用量、水功能區水質、地下水採補平衡監測結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結果,結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標和各區縣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綜合確定後下達,並抄送區縣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標時,應當預留一定的用水指標,用於全市綜合調控。
第十二條 全市範圍內的大中型水庫、沭河和跨區縣河道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是水量調度的依據,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量調度並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 鼓勵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區域之間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礎上進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條 利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不受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標限制。
第十五條 區縣的萬元國內生產總值取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及農業節水灌溉率等指標未達到國家、省和市考核標準的,應當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標。
區縣通過調整經濟結構、採取工程措施、套用節水技術節約的水量,可以用於本行政區域內新增項目用水;其節約的水量,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並確認。
第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功能區和地下水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入河入庫排污總量,限制或者禁止開採超採區地下水。
造成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較上年度降低或者水文地質環境較上年度惡化的,應當相應核減責任區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標。
第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繳的監督管理。
對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未足額徵收或者未按規定上繳水資源費的區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核減該區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標。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論證未通過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取水許可。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建設項目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00立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水資源論證表。
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和水資源論證表,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條 除從大型水庫取水以及日取地表水4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萬立方米以上的,依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者論證表:
(一)從中型水庫取水的;
(二)從日照水庫壩下付疃河幹流河道取水以及兩側各一公里範圍內日取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上的;
(三)從其他區縣邊界河道取水或者在區縣邊界兩側各一公里內日取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上的;
(四)非灌溉用水日取地表水2萬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市屬以上單位及外省、市駐日照單位在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取地下水的;
(六)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取水的;
(七)在山海天旅遊度假區取水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者論證表。
第二十一條 建立取水許可區域限批制度。
取用水量達到或者超過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許可暫停審批。
取用水量達到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許可停止審批。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健全水文、水資源監測站網,完善水量、水質監測設施,為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提供基礎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質監測設施,不得阻礙、干擾監測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水文水資源監測機構具體負責地表水、地下水和區域外調入水開發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區水質的監測工作。監測數據應當作為確定區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取水許可統計資料和取用水戶年度實際取用水量資料,上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規定上報取水許可統計資料和取用水戶年度實際取用水量資料或者提供虛假統計資料的;
(二)不按規定監測地表水、地下水和區域外調入水開發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區水質的;
(三)取用水量達到規劃期用水控制指標,仍批准取水許可或者強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水許可的;
(四)需要取水的建設項目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者論證未通過,仍批准取水許可或者強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水許可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質監測設施的;
(二)阻礙或者干擾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按區縣進行用水總量控制管理,山海天旅遊度假區納入東港區進行用水總量控制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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