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辦法

《山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山東省委省政府檔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1年12月23日,山東省水利廳以魯水規字〔2021〕13號印發通知,公布《山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辦法》,自自2022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3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水利廳
  • 發文字號:魯水規字〔2021〕13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山 東 省 水 利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水規字〔2021〕13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廳機關有關處室、廳直屬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水資源的作用,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最佳化配置,省水利廳起草了《山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水利廳
2021年12月22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市場在水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高效利用,更好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水利部關於印發〈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水政法〔2016〕156號)和《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的實施意見》(魯發電〔2020〕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委省政府檔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水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權,包括區域水權、取水權、用水權等。其中區域水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標內取用水資源的權利;取水權是指取水戶依法獲得取水許可證後,獲得的取用水資源的權利;用水權是指用水戶依法依規獲得水資源使用權證後,相應獲得的使用水資源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水權交易,是指交易主體通過市場機制進行水權流轉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交易主體,是指通過交易轉讓水權的轉讓方和取得水權的受讓方。
  第三條 水權交易應當堅持雙方自願、市場運作、政府引導、信息公開、規範有序的原則,符合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實行控制總量和盤活存量相統籌,有利於水資源高效利用與節約保護,不得影響公共利益、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並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範圍及管理許可權內水權交易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促進各類水權交易活動有序開展。
第二章 交易類型和許可範圍
  第五條 水權交易主要包括區域水權交易、取水權交易和用水權交易等類型,基本許可範圍如下:
  (一)區域水權交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單位可以將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河湖水量分配指標範圍內結餘的水量,在同一流域內或具備調水條件的流域外區域間開展水權交易;
  (二)取水權交易:取水戶可以將通過最佳化工程布局、加強水源調度、提升節水能力等措施或受生產波動影響少取的水量,在有效期和限額內開展水權交易;
  (三)用水權交易:用水戶可以將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造工藝、利用非常規水源等措施節約的水量,或受生產波動影響少用的水量,在有效期和限額內開展水權交易。
  第六條 以深層承壓水為水源的取用水戶,不得轉讓水權。
  第七條 農業水權應當優先用於農業生產,在區域內農業用水得到基本滿足後可以向其他行業交易。
  第八條 擁有農業水權的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所對應的農業水權一併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費應當包含農業水權流轉費。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式
  第九條 水權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平台交易、自主交易和政府收儲等形式:
  (一)平台交易:區域水權交易、取水權交易等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水權交易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自主交易:用水權交易可以自主進行。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立信息管理系統,為自主交易提供便利。
  (三)政府收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為最佳化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格局、促進節約用水需要收儲水權的,應當統一組織。
  第十條 開展平台交易的,交易主體應當分別提出申請,並通過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提出申請的交易主體應當分別編報水權交易方案,內容主要包括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交易水量、交易期限和第三方影響等。
  第十二條 受理申請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權交易方案進行審核,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審核合格後,交易主體方可以獲得交易資格。
  第十三條 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其交易規則組織交易,並按規定出具水權交易鑑定證書。
  第十四條 完成平台交易的,交易主體應當簽訂水權交易契約,明確交易量、交易期限、受讓方取水地點和取水用途、交易價格、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期限超過一年的,應當按規定變更雙方涉及的分配指標、取水許可等。
  第十五條 開展自主交易的,由交易主體自主選擇交易對象,並將交易結果報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期限超過一年的按規定變更雙方涉及的水資源使用權。
  第十六條 開展政府收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收儲方案,並按方案開展收儲。
  第十七條 對於特殊情形,交易主體可以創新水權交易方式。
  對於有調水條件的不同區域間,可以採用不同水源水權置換的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期限和費用
  第十八條 水權交易期限應當綜合考慮水權來源、產業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九條 區域水權交易可以採取遠期意向協定和近期協定相結合的方式確認,遠期不得超過10年。其他水權交易原則上在權益有效期內確定交易期限。交易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可以延續開展交易並辦理相關手續,交易終止時水權自動歸還轉讓方。
  第二十條 以生產波動減少的取水量為標的的,宜開展短期水權交易;以節約水量為標的的,可以開展長期水權交易。
  第二十一條 水權交易費用應當綜合考慮節水成本、稅費、合理收益等因素確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水權交易雙方的業務指導,做好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三條 水權交易雙方應當建設和完善計量監測設施。水權交易實施後,雙方應當將水資源等變化情況及時報送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交易平台應當依法依規完善交易規則,加強內部管理,確保交易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 水權交易發生爭議或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在水權交易中存在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擾亂秩序等行為,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暫停水權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2日。
(2021年12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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