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日本年金制度是日本長期發展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逐漸確立起來的養老制度。日本年金制度分為“公的年金”(即“公共年金”)和“私的年金”兩種。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是包括自營業者和無工作者在內所有國民都加入國民年金制度,享受基礎年金的“國民皆年金”的框架。“公共年金”是指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
國民年金,就是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所有國民都加入的年金制度,也被稱為基礎年金。根據法律,這些國民都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參加國民年金的對象主要有三類:第一號被保險者為自營業者、農業人員、學生等;第二號為加入厚生年金的私營企業職工、加入共濟年金的公務員等;第二號被保險者的配偶(20歲以上60歲以下、年收入不滿130萬日元者)作為第三號被保險者無須交納保險費。1961年以自營業者對對象的國民年金制度開始實施。1985年修改後的國民年金制度設立了所有國民享有的基礎年金。隨著日本經濟的發展變化以及人口老齡化問題等,《國民年金法》幾經修改,仍未達成共識。國民年金的2/3來自第一號和第二號被保險者所繳納的保險費,1/3由國庫補貼。根據日本厚生省的統計,截至到2007年3月底,加入國民年金的人數為7038萬人,其中第一號被保險者為2123萬人,第二號被保險者為1079萬人,第三號被保險者為3836萬人。
厚生年金就是指在私營企業、工廠、商店、事務所等工作的職工所加入的年金制度。厚生年金的加入者同時加入國民年金。原則上,以上企事業單位只要有5人以上的正式職工,就必須加入厚生年金。由於厚生年金保險的涵蓋面非常廣泛,因而,厚生年金與國民年金一起成為日本公共年金制度的兩大支柱。但與國民年金不同的是,厚生年金保險費用是根據職工收入來確定繳納的比例,也就是說,厚生年金與職工收入成正比。如2005年度的保險費率為總報酬的14.288%,勞資雙方各負擔一半。保險費率每年提高0.354%,至2017年固定為18﹒3%。
共濟年金就是指公務員等所加入的制度。各類公務員(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私立學校教職工)在加入共濟工會後成為該工會的會員,同時也成為國民年金的被保險者。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合稱為雇員年金,家庭主婦無須繳納雇員保險費用,滿65歲即可領取雇員年金。從以上可以看出,日本公共年金制度幾乎覆蓋了全部日本人口,這也就是所謂的“國民皆保險,國民皆年金”。
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被稱為“私的年金”。企業年金主要有厚生年金基金和適格退職年金(2012年3月將被廢除),原則上,設立這種制度的企業的職工全員加入。作為公共年金制度的補充,企業年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雇員退休後較為富裕的老年生活。個人年金主要是指個人購買保險、儲蓄等。
除了以上制度,日本還從1991年起設立了國民年金基金,以擴充國民年金第一號被保險者的老後資金設計、縮小年金差距。20歲以上60歲以下、在日本擁有居住權的所有居民都必須加入。
改革
日本的年金制度是在日本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形成和確立的。在這一時期,日本人口處於年輕時期,加之繳費時間長(須繳納40年才能支取年金),日本年金並未出現問題。相反地,由於年金制度確保了勞動者退休後的生活,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與繁榮。但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隨著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人口老齡化和少子化雙雙襲來,沉重的財政負擔和壓力使得年金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日本年金制度自1961年實施以來,經過了多次修改和改革,但由於問題眾多,且紛繁複雜,積重難返,致使年金制度的改革仍然是日本政府的頭等大事。最近的一次關於年金制度重大改革的是在2004年。關於這次改革,日本政府提出要建立一個“可持續的、安心的年金制度”的目標,即“要構築與社會經濟相協調的可持續的制度、確保對制度的信賴”、“為對應生活方式、勞動方式的多樣化、建立與讓更多的人能發揮才能的社會相聯繫的制度”。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年金的作用。改革法案指出,作為支持高齡老人生活的基本部分,公共年金制度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因為如此,在職員工沒有因為擔心父母的經濟生活而能安心地生活。可以說,年金是高齡老人生活的基礎:年金占高齡家庭收入的70%;60%的高齡家庭只有年金收入;在老齡生活的設計上,依靠年金的占70%;4個國民當中就有1人享受年金;支持地方經濟的作用,如家庭消費的20%是在接受年金的地區等。
(二)關於支付與負擔的問題。修改前是首先設定支付水平,再確定必要的負擔(即保險費)。修改後的原則是,首先設定未來的負擔的上限,然後在這個範圍內調整支付水平。這主要是解決繳納保險費的減少與支付增加之間的不平衡問題。為了保證年金財政的均衡,改革法案提出以下措施:
(1)極力抑制保險費的上升,固定未來的繳納水平。改革前的厚生年金的保險費率是13.58%,改革後的保險費率從2004年10月起每年提高0.354%,到2017年以後固定在18.3%的水平上。改革前的國民年金每月繳費是13300日元,改革後的每月繳費從2005年4月開始每年提高280日元,到2017年以後固定為每月繳費16900日元。
(2)將國家負擔基礎年金的1/3提高至1/2。從2004年開始著手,到2009年完全實現。
(3)為補充下代和下下代的支付,要靈活運用公積金。
(4)建立支持年金的能力和支付的平衡的框架。改變當前年金額只根據工資和物價上漲幅度進行調整的做法,引入了浮動調整率的概念。所謂的浮動調整率就是公共年金被保險者數的減少率加確定平均壽命延長的一定率。通常情況下,年金額由於工資和物價的上漲而相應增加。改革以後,年金額也將反映出被保險者數量的減少和平均壽命的延長,從而抑制年金的上漲。
(5)確保支持老年生活基本部分的支付水平。改革法案確保標準的享受年金的家庭的支付水平(夫婦的基礎年金加丈夫的厚生年金)超過在職職工平均年收入的50%。第一次享受年金以後的年金額隨著物價的上漲而增加,但通常是工資上升的幅度要大於物價上升的幅度,因而與當今的在職職工的收入比來看,年金額有可能會下降。因此將隨著在職職工人口的減少,及時調整支付標準。改革前的支付水平是59.3%,從2004年開始調整,到2023年調整為50.2%。
(三) 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多樣化的應對措施。這主要是針對高齡老人、女性、殘疾人等多種生活方式、工作方式以及高齡老人的就業與年金、女性與年金、年金制度中關於對撫養下一代的援助、殘疾人年金的改善等提出的措施。
有關女性與年金的問題主要是關於離婚時厚生年金的分割。從2007年4月起,隨丈夫加入國民年金的妻子一方,離婚時可要求將丈夫所得的厚生年金予以分割,妻子一方具有直接享受一半年金的領受資格。
關於遺族年金的修改。從2007年4月起,子女未滿30歲的遺族配偶領取遺族年金的期限由無限期改為只有5年的領取時間。妻子自身的老齡厚生年金全額支付。
對撫養下一代的援助。從2005年4月起,將因育兒暫時無法工作的免除保險費的對象從未滿1歲擴大至未滿3歲。孩子在3歲之前,因接受工作時間縮短等舉措而工作、標準報酬低下的情況下,可根據孩子出生前的標準報酬來確定年金額。
關於高齡老人的就業與年金問題。為不妨礙60歲高齡老人的就業,從2005年4月起廢除在職老齡厚生年金一律停止支付2成的規定。為保證世代間的公平,對70歲以上的老齡厚生年金的支付進行了調整,即當工資和厚生年金超過48萬日元時,對年金額度進行調整。但基礎年金不停止支付。
關於殘疾人基礎年金的問題。從2006年4月起,殘疾人有選擇殘疾基礎年金加老齡厚生年金的可能性。而在此之前,只能二者取其一。
關於短時間勞動者的厚生年金的問題。當前,勞動時間不到通常的勞動時間的3/4的勞動者沒有成為厚生年金的適用對象。改革法案表示,隨著就業形態多樣化的發展,以及從充實年金保障的觀點來看,將厚生年金的適用對象擴大至短時間勞動者具有重大意義的。但同時也要考慮到這是否會增加企業和短時間勞動者的負擔,以及社會經濟的狀況等。
(四)關於自營業者等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的收繳對策。2003年繳納保險費的自營業者的比例從1996年的82.9%下降至63.4%。改革法案的目標是在2007年實現80%的繳納率。為此,從2006年7月起導入多階段免除制度,即在現行的全額免除、半額免除的基礎上,增加免除3/4、免除1/4的階段。此外,從2005年4月起設立針對年輕人的繳納延期制度,即20歲左右的年輕人可在10年內追加繳納保險費。這是因為當今因為失業等造成的低收入的年輕人與收入高的父母親住在一起時不能成為免除保險費的對象。
(五)關於向年輕人提供容易理解的有關年金的信息。這主要是針對當前繳納保險費數量低下而採取的措施。從2008年4月起,為了讓在職職工、特別是年輕人加深對年金制度的理解,建立讓人容易理解的、能切實感受到的年金給付制度的機制是必要的,如定期通知個人年金收繳帳戶信息、如何計算未來的年金額等。
(六)企業年金的充實、安定化。為此,改革法案提出以下措施:(1)解除對厚生年金基金的免除保險費率的凍結。2000年修改年金法案時曾規定,根據經濟形勢等,凍結了厚生年金本體的保險費率的提高,免除保險費率也被凍結。從2005年4月起,解除這種凍結,在根據最近的平均壽命、厚生年金本體的預定利率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確定。現行的免除保險費率為2.8%,預計未來的免除保險費率為3.7%至3.8%。(2)解散厚生年金基金的特別措施。在解散時沒有確保最低責任預備金,在接受繳納計畫承諾的基礎上可以承認分期繳納不足部分(原則在5年之內)。該特別措施的期限是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