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合作金融體系是主要分為兩大體系,即中小企業合作金融體系和農林漁業合作金融體系。日本的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對戰後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日本《中小企業法》最初規定,中小企業是指資本在1億日元以下、常用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的企業 (後這一標準有所提高)。和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件和信用地位較差,幾乎不能用發行股票和債券的方式在市場上籌措資金,主要是靠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然而,中小企業的借款金額小,筆數多,金融機構對它們辦理貸款比較費事,而且有較大的風險,因此,一般要收取較高的利息,而企業往往付不起。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日本政府在戰後大力發展面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成立了各種互助合作性質的中小企業金融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