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託制度

日本信託制度是日本在20世紀初出現了辦理信託業務的機構。1902年日本興業銀行成立後首次開辦了信託業務,1904年成立的東京信託公司是日本第一家專業信託公司。1907年以後,日本各地都成立了信託公司,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日本戰時工業發展很快,信託公司數量也急劇增加,到1919年竟達到488家。如此眾多的信託公司,多數資本較少,而且不少是放高利貸或乾其他騙人的勾當,從而給社會帶來了很大的危險性。政府為保護民眾利益,於1922年同時頒布了 《信託法》和《信託業法》,並據此對信託業進行整頓。到1923年12月經整頓後被政府批准繼續經營的信託公司只保留了5家,以後又批准了一些新公司,至1928年底共達到36家。根據日本的 《信託法》 和 《信託業法》,信託公司不得兼營銀行業務,實行信託專業化。

1943年日本頒布普通銀行兼信託業務的法律,準許銀行依法兼營信託業務,信託公司大都被銀行合併,成為銀行的信託部,到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時,只剩7家專業信託公司,其中1家不久又與三井信託公司合併。至此,日本的信託機構只有6家專業信託公司和其他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為了扶持信託業,1948年日本政府接受聯合國軍駐日總司令部的建議,準許信託公司兼營銀行業務。為了不與日本的《信託法》 和 《信託業法》相牴觸,便採取迂迴辦法,即各信託公司按銀行法先改為銀行,再按1943年的 “兼營法”兼營信託業務。這種辦法使日本的信託業擺脫了危機。經過改組後,日本就不存在信託公司的名義,原來的信託公司都轉稱為“信託銀行”。日本大藏省於1954年分別對信託銀行和兼營銀行提出了指導性方針,即要求信託銀行只限於以信託為主體,銀行業務只能在與信託有關的範圍內進行;而對兼營銀行則要求它們或關閉信託部門或將其分離出去,即 “信託分離” 和 “長短期信用分離” 的方針。按照該方針,原6家信託銀行中有5家改為以信託為主業;兼營銀行中將信託業務移交給信託銀行,或將其信託部與其他銀行的信託部合併成立信託銀行。到20世紀90年代初日本的信託機構只有8家,其中有7家信託銀行和1家銀行設立的信託部。儘管日本的信託機構數量不多,但信託業務十分發達,業務範圍幾乎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有 “金融百貨商店” 之稱。日本的信託業務按信託財產的性質歸類,分為金錢信託、非金錢信託、金錢和非金錢相兼的信託及其他信託四大類,其中金錢信託占主要地位,信託資金的運用主要是貸款和有價證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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