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行政職能

旅遊行政職能是指旅遊行政管理機構在旅遊業管理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履行的職責和所起作用的總和。通俗地講,就是旅遊行政管理組織“應該管什麼,如何去管理”。把應該管的事情管好,把不應該的事情下放。由於旅遊行政職能貫穿於旅遊行政管理活動的始終,決定著旅遊行政管理的本質、方向、機構設定和管理方式,因此;正確把握旅遊行政職能的內涵,對於提高旅遊行政管理績效,保證旅遊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來說,旅遊行政職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行政職能 
  • 外文名:Tourism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特徵,依據,

特徵

旅遊行政職能具有法定性、執行性、動態性和多樣性的特徵。
(一)法定性
旅遊行政管理,是一種遍及整個旅遊業的公共管理活動。它直接關係到國家旅遊業的利益,因此,各級旅遊行政管理機構行政職能的確定,是一件非常慎重和嚴肅的事情,必須根據憲法授權和有關法律、政策法規的規定進行。在我國,各級旅遊行政管理機構的行政職能是通過法定程式確定的,其內容一般要由組織法加以規定。
(二)執行性
從行政和立法的關係來看,旅遊行政職能是一種執行性職能。旅遊行政職能的行使,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與其他非國家活動的管理相比,它具有明顯的代表國家意志的權威性。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旅遊行政職能必須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必須執行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三)動態性
旅遊行政職能並不是靜止不變的。隨著行政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科技和社會現狀的發展變化,旅遊行政職能的範圍、內容、主次關係、作用、對象等也必然發生變化。因此,適應環境變化和形勢發展的需要,及時調整和轉變旅遊行政職能,是搞好旅遊行政管理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四)多樣性
旅遊行政管理的範圍遍及國家和地區旅遊業的各個方面,因此,旅遊行政管理的職能是多種多樣的。從旅遊行政管理的具體內容來看,包括旅遊產業政策的制定、旅遊法規的建設、旅遊市場促銷、旅遊地開發與規劃、旅遊服務質量管理、旅遊企業管理等各方面的管理職能;從旅遊行政運行過程來看,又有決策計畫組織協調控制等一系列職能;從旅遊管理層次的角度來看,還有高、中、低層次的職能之別等。

依據

確立旅遊行政職能的根本依據,是旅遊業發展的需要。旅遊行政機構不能夠也不允許自己主觀決定自己管什麼,必須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來決定自己管什麼。而旅遊業發展的需要歸根到底又是由社會生產力發展決定的,因為生產力發展既是派生其他社會需要的本原,同時又是滿足其他社會需要的最終途徑。確立旅遊行政職能的這種依據,涉及到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係,主觀與客觀的關係。確立一個旅遊行政機構職能時,如果不能遵循這種滿足旅遊業發展需要的指導思想而搞“主觀決定論”,肯定要失敗。原因很簡單,就是它必將遭到社會的報復,而一旦社會積累的懲罰力超過行政部門的堅持力,就到了原有行政職能的最終調整之時。
因此,旅遊業發展的需要最終構成了旅遊行政職能確立的根本依據。而職能確立的合理程度,實際上就是旅遊行政機構對該時期旅遊業發展的需要的滿足程度。當前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許多地方通過調整旅遊行政職能而獲得成功的經驗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它為我們確立新的旅遊行政職能體系指出了總的思路。
具體來說,旅遊行政職能確立的依據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事求是,依據具體國情來確立旅遊行政職能
一個國家旅遊行政職能的合理化,不是一個主觀領域的問題,它必須根據該國各方面的情況來決定。也就是說,它必須適應該國制約旅遊行政職能的各種條件。這些條件主要包括:生產力發展水平、基礎設施完善程度、旅遊業發展的現狀與目標、旅遊產業的自組織程度、旅遊者的觀念素質等。
(二)深思熟慮,依據必要性的原則來確定旅遊行政職能
一般來說,政府機構有一種自我擴大權力的趨向,因此職能常發生不必要的擴大。鑒於此,一個旅遊行政機構的行政職能的確立,應嚴格限制在“必須去管,不管不行”的範圍內。這當然不局限於維持旅遊業正常秩序的消極職能方面,也包括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積極職能方面。確立時一般應提出如下的問題:此事管了是否會促進旅遊業發展?是否會阻礙旅遊業發展?反覆核問,合併分類,最後把職能縮小到必須管理的範圍。
(三)量體裁衣,依據行政部門的能力來確定旅遊行政職能
旅遊行政職能的確立,並不單是一個外部條件要求的問題,同時也涉及旅遊行政部門內部條件是否具備。也就是說,它有一個“客觀”和“主觀”的關係。有些事情,雖然需要旅遊行政部門去管,管了也能促進旅遊業的發展,而別人又管不了,但旅遊行政機構是否有人力、物力、財力去管,還需要研究,這也就是許多事情只能放到將來去管的原因。這種情況,在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積極職能方面遇到較多,不顧人力、物力、財力硬去管那些需要做但暫時做不了的事,往往事與願違,欲速則不達。
(四)與時俱進,依據發展的眼光來確立旅遊行政職能
旅遊行政職能的確立應有發展眼光,不拘泥於以往,不拘泥於俗成,不拘泥於定式。旅遊業的發展是絕對的,旅遊行政職能的變化也是絕對的,這方面沒有一勞永逸的模式。我國古代很早就有人提出了“法不師古”的問題,現代西方也有人提出了“經驗是一位危險的教員”的命題,都說明了這一點。因此,旅遊行政職能的確立必須貫徹變革的精神,要隨旅遊業的發展而發展。
(五)依法興旅,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法規來確立旅遊行政職能
旅遊行政職能只有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法規來確立,才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旅遊行政管理本身既是制定、頒布和實施旅遊政策法規的過程,又是用政策和法規調整約束旅遊行政部門自身行為和旅遊行業行為的過程。同時,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法規又為旅遊行政管理活動提供依據和保障。如果不依法確立旅遊行政職能,旅遊業的發展和運行將是混亂、盲目和低效的,旅遊行政管理機構將失去權威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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