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行政決策主要是指國家旅遊行政機關或旅遊行政人員為履行行政職能,就要解決的問題,從實際出發,制定與選擇行動方案,作出決定的活動:旅遊行政決策是政府的管理行為,與企業決策相比;它具有廣泛性、巨觀性和權威性。其原因,一是,旅遊行政決策的主體是政府中不同層次的旅遊行政管理機構,其決策一般要依據國家的意志並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不是針對某個局部或個人的利益,因此,作出的決策帶有很大的權威性;二是,旅遊行政決策表象上是針對旅遊業的,但旅遊業的特徵決定了管理決策的客體會涉及多個領域,如社會、政治、法律、經濟、文化、環境、資源等無所不包。可見決策的對象是極其廣泛的;三是,旅遊行政決策不僅僅是解決旅遊企業或旅遊者的一般問題,而是解決一個國家和地區整個旅遊行業發展的關鍵和重大問題,因此通常是巨觀管理決策,而並非某項微觀具體的決定或選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行政決策
- 外文名:Tourism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決策特點,原則,
決策特點
1.旅遊行政決策的主體只能是國家行使行政權的旅遊行政組織及其旅遊行政人員
2.旅遊行政決策的客體是整個國家和社會的旅遊事務
作為旅遊行政決策的對象,既有自然和空間領域中的各種旅遊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以及保護等問題,又有社會領域中各種因素的發展與旅遊發展的矛盾、衝突等問題。總之,自然和人類社會中所有與旅遊有關的問題,都是旅遊行政決策的對象。而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決策範圍則比較窄,決策內容比較單一,一般不涉及整個國家和全社會公共事務,只限於自身內部與己有關的問題。
3.旅遊行政決策以國家權力為後盾,通過行政方式作用於社會,具有強制力
旅遊行政決策,是以國家的名義決定的,代表國家的意志和利益。它不僅對旅遊行政組織的內部成員,而且對各級旅遊行政組織管理範圍內的一切有關的旅遊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
4.旅遊行政決策的制定和實施都要以法律為依據
各級旅遊行政組織及其負責人根據法定的許可權,依法制定和實施其相應職權範圍的旅遊行政決策,並依法保障各級獨立的旅遊行政決策權。只有這樣,旅遊行政決策才具有法律效力和權威性。
原則
旅遊行政決策是一項高度綜合的複雜性活動,要保證其正確,必須在決策過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則。所謂旅遊行政決策的原則,就是在旅遊決策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旅遊行政決策活動固有規律的總稱。
各類國家有不同的旅遊決策原則。由於各國旅遊業發展的情況各不相同,旅遊行政職能也有所不同,並由此決定了旅遊行政管理性質的差異。體現在旅遊行政決策環節上不同的國家,其旅遊行政決策的要求也有很大區別。現代旅遊行政決策,除了各國有不同的根本指導原則適用於其不同的具體發展狀況,同時還有一些旅遊行政決策共同的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適用於世界所有國家旅遊業的發展,它貫穿在旅遊行政決策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具體說,有以下共同的規律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原則
二、可行性原則
旅遊決策是為了實施,如果一種旅遊決策最終不能實行,那么它就是再好也沒有任何意義。這就要求,經過精選的旅遊行政決策必須切實可行。旅遊決策是否可行,取決於主客觀許多因素,要認真分析比較,確認從人力、物力、時間、技術各方面都能得到保證。超出現實條件,片面追求高指標、高速度,再好的決策也只是水中月,鏡中花。旅遊行政決策必須講求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因而還必須從這些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
三、預測原則
預測,是決策的必要前提。因為任何決策都是對未來行動所作的一種構想,是在事情發生之前的一種預先分析和抉擇。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旅遊業本身所具有的特點,現代科技和經濟的變化發展,社會生活各方面的急劇變化和激烈競爭,都對旅遊業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其發展必要的條件。這更要求運用科學預測,高瞻遠矚,了解旅遊決策對象的發展趨勢、時空條件、影響後果等,從定性、定量、定時、機率各要素作綜合預測,才可能減少和避免決策失誤。預測是利用知識、經驗和手段,對事物的未來或未知狀況預先作出推測或判斷,並不是隨意的臆測。不管使用直觀型預測方法還是探索型或反饋型預測方法,都應建立在辯證唯物主義的基礎上,如此,旅遊決策才可能有科學依據。
四、系統原則
旅遊行政決策對象具有系統性特點,所以,制定與實施行政決策,要對整體、局部、內部條件與外部環境,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主要目標和次要目標,及其相互關係、相互作用,加以綜合分析,然後進行決策。旅遊行政管理的範圍廣泛,越是高層次的決策,綜合性越強,越應堅持系統原則。
五、動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