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智慧財產權
- 外文名:Tourism intellectual property
保護的對象
(1)旅遊景區
旅遊景區。是指具有吸引國內外遊客前往遊覽的明確的區域場所,能夠滿足遊客遊覽觀光,消遣娛樂,康體健身,求知等旅遊需求,應具備相應的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獨立管理區,該管理區應有統一的經營管理機構和明確的地域範圍。
我國旅遊景區類型豐富,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一是自然風光類,這類景區以當地獨特、優美的自然環境、自然生態為主。如:桂林、九寨溝、灕江、張家界以及各種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區等。二是人文景觀類。如:故宮、長城、龍門石窟、麗江古城等世界文化遺產和恆山、雲台山、青城山、峨嵋山等風景區等。這類景區具有獨特的風光、景物以及古蹟,屬於自然風景和歷史的融合,同時也包括有獨特的人文習俗、古老傳統的文化傳承。三是園林藝術類。園林藝術是各種美景和歷史藝術結合而生成的人造景觀。如:故宮、北海、頤和園、避暑山莊、華清池和蘇州園林及各種私家花園。四是休閒娛樂類。如迪斯尼樂園、蘇州樂園、太湖旅遊度假區、各種影視基地等。五是紅色旅遊類。紅色旅遊是把紅色人文景觀和綠色自然景觀結合起來,把革命傳統教育與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結合起來的一種新型旅遊方式。如井岡山、遵義會議舊址等。
旅遊景區是旅遊業的核心要素,是旅遊產品的主體成分,是旅遊產業鏈中的中心環節,是旅遊消費的吸引中心,是旅遊產業面的輻射中心。對旅遊景區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至關重要。首先,由於旅遊景區的天然特質或人為打造,旅遊景點往往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厚重的文化沉澱和廣泛的品牌認知度,與普通商標相比,商業、文化價值更高,升值空間也更大,因此,景區名稱只要符合商標註冊條件的都套用商標法進行保護,避免被其他企業或個人惡意搶注;旅遊景區內各種旅遊項目作為一類服務項目,也可以單獨申請註冊商標。其次,景區為提升旅遊產品質量,增加景區吸引力,往往安排專人進行活動項目的創新和推廣,其中不乏有各種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等表演形式和遊戲活動。這些景區內自己創作並開展的表演形式和遊戲活動,符合著作權法中的“音樂、雜技藝術、舞蹈、曲藝”範疇,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只有這樣才能避免複製和抄襲,保護景區的創新積極性;再次,旅遊景區的各種宣傳資料、宣傳布景,景區內部的各種建築式樣、各種特殊設施造型等屬於思想表達的體現形式,也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2)旅行線路
旅行線路是指為了使旅遊者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大的觀賞效果,由旅遊經營者所設計的具有一定特色的合理走向,而其中主要是如何合理高效地利用交通線串聯若干旅遊點或旅遊城市(鎮)。科學合理的旅行線路往往讓遊客心曠神怡,充滿嚮往。旅行線路的設計者在創意與設計這些旅遊線路時需要綜合考慮當地旅遊資源、旅遊者的喜好、支付能力、消費走向等因素,旅行線路的開發需要實地調研、考察、設計方案並選擇以及試運行,成型的旅遊線路又需要配套大力宣傳等。總之,開發設計旅行線路往往需要旅遊企業傾注一定精力,打造好這一旅遊線路,增加其旅遊魅力,更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這樣,一條旅行線路經過旅行社的設計、最佳化、整合已不再是簡單的要素的組合,而擁有了智慧財產權。
(3)旅遊商品
關於旅遊商品,很多學者有不同界定。鐘志平提出,“旅遊商品是特指因旅遊而產生購買的,其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含有旅遊信息或旅遊地文化內涵的勞動產品,不包括商業性或投資性的購買對象”。羅明義提出,“旅遊購物品是指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所購買的,對旅遊者具有實用性、紀念性、禮品性的各種物質形態的商品,也稱為旅遊商品”。筆者認為,兩者相結合更為科學。即旅遊商品是指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所購買的,對旅遊者具有實用性、紀念陛、禮品性的含有旅遊信息或旅遊地文化內涵的勞動產品。旅遊商品作為旅遊企業精心打造的產品往往凝聚了當地的特色旅遊信息和特色旅遊文化,而正是這種特色旅遊信息和特色旅遊文化構成了旅遊商品的核心價值。對旅遊商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