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企業代辦外匯兌換業務核算

旅遊企業代辦外匯兌換業務核算是旅遊企業代理中國銀行辦理外匯兌換業務的核算。按照我國外匯“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管理原則,外匯兌換業務應由中國銀行辦理。但為了方便外賓、外籍旅客、華僑和港澳、台胞等持兌人兌換外匯,旅遊企業可接受中國銀行的變托,作為一個代兌點代辦外匯兌換業務。

根據現行規定,旅遊企業可以接受委託辦理的兌換業務有:(1) 人民幣旅行支票的兌換,即兌入人民幣旅行支票,兌出人民幣。持兌人將人民幣旅行支票交兌時,按每張旅行支票面額一次十足兌付人民幣,不收任何費用。(2) 外匯現鈔和外匯憑證的兌換,即兌入外匯現鈔和外匯憑證,兌出外匯券。按照現行規定,可以直接兌換的外匯現鈔和外匯憑證限於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外鈔收兌牌價表”所列的幣種,“外鈔收兌牌價表”以外的外匯現鈔和外匯憑證不能兌換,但可以委託中國銀行辦理托收。作為一個代兌點,旅遊企業能收兌哪些幣種的外匯現鈔和外匯憑證,還須由委託的中國銀行酌 定。旅遊企業代辦的兌換業務,一般限於收兌人民幣旅行支票、外匯現鈔和外匯憑證。至於已兌出的外匯券和人民幣的兌回外匯業務,一般由中國銀行按規定辦理,旅遊企業可不代辦。但為了便於顧客辦理外匯券和人民幣的兌還外匯,旅遊企業在代辦收兌業務時,應填寫“外匯兌換水單”一式四聯,並將其第一聯加蓋業務公章後交持兌人收執,以備將來憑以兌還原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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