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暨旅遊社業民事責任保險

旅行暨旅遊社業民事責任保險是1993年頒布的第三個強制性保險法例。該法要求在澳門開業的大小旅行社機構,均需投保一份職業民事責任的保險。

有關保險涵蓋的範圍: 投保人的在日常正常業務中涉及的顧客或第三者因投保人本身或在業務中故意或非故意造成的人身、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而向投保人提出民事要求的損害賠償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相關的賠償。該法令自1995年9月1日起全面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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