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場所公眾責任保險

《旅遊場所公眾責任保險》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一種保險,地方為旅遊場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場所公眾責任保險
  • 類型:責任保險
條款內容,重點內容,

條款內容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旅遊場所公眾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依法設立並登記註冊的旅遊景點、餐飲場所、娛樂場所、集貿市場、交通場站或商場、酒店等場所的管理或經營機構,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將位於不同地址的場所分別投保。
保險責任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投保場所內,因疏忽或過失造成被保險人接待的境內外旅遊者(以下簡稱“旅遊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衝突;(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六)煙燻、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七)被保險人的服務質量未達到國家、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僱傭人員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二)發生未經公安部門認定或無外來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所導致財產的損失;(三)任何間接損失;(四)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五)本保險契約載明的免賠額。
第七條下列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體、數據、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證券、檔案、帳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鑑定價值的財產。第八條因投保場所周圍建築物發生火災、爆炸波及保險固定場所,再經投保場所波及他處的火災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九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和免賠額第十條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財產損失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為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的5%,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為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的10%,均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內。
第十一條每次事故每人財產損失免賠額為500元,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為300元。
保險期間第十二條保險期間以保險契約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第十三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八條取得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提供上門收集資料及送賠款服務。對於估損金額在人身傷害人民幣2000元(含)以下(無須入院治療)、且財產損失人民幣20000元人民幣(含)以下的案件,單證齊全後1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對估損金額在人身傷害人民幣2000元以上或財產損失人民幣20000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重大案件,對人身傷害部分預先墊付醫療費用,財產損失部分在單證齊全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對估損總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大案件,在單證齊全後15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對於賠償金額認定困難的重大案件,可以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確定的最低數額預付賠款,在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定後5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八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場所情況以及被保險人的其他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九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在本保險期間內,如被保險人被吊銷營業許可證或其職員被吊銷執業許可證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應選用具備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並且使擁有的建築物、道路、設備處於堅實、良好可供使用狀態。同時,應遵照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對已經發現的缺陷立即修復,並採取臨時性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和其工作人員的專業資格、經營設備、營業場所進行查驗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保險人需要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保險人對發現的任何缺陷或危險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一旦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進行或申請進行調查、分析;被保險人應妥善保管有關的原始資料,不得塗改、偽造、隱匿或銷毀,並對引起不良後果的食品、設備等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查驗;(四)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事故證明書、損失清單、判決、裁定、裁決或調解書、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

重點內容

賠償處理第二十八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者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二)仲裁機構裁決;(三)人民法院判決;(四)保險人認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給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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