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義務

施救義務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防止保險標的的損失進一步擴大所實施的積極的救助行為,以減少損失的程度或範圍。被保險人的施救義務源於早期海上保險契約中的救助條款,現已為各國保險立法上升為法定的被保險人的義務。[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救義務
  • 上升:法定的被保險人的義務
  • 目的:減少損失的程度或範圍
  • 定位:救助行為
簡介,滿足條件,

簡介

保險事故發生後,其造成的損失大小旋碑海危通常與事故的發展有密切關係。因此,各國保險法均規定被保險人應承擔出險施救義務。我國《保險法》2009年修正案第57條明確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雅煉盼端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被保險人因積極施救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故照雅保險人承擔,並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對於被保險人違反出險施救義務的法律後果,我國《保險法》沒有作出規定。根據其他國家和地區保險法的規定和一些保險條款的約定,當被保險人違反出險施救義務時,笑榜對於因此而擴大的損失背邀剃,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店糊膠

滿足條件

但被保險人要承擔違反出險施救義務的法律後果,必須滿足如下要件:一是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二是被險人能夠採取防止或減少損失的必要的措施糊少煮,因為故意或過失而沒有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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