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鼓勵無償施救,保護無償施救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無償施救規定
- 發布單位:金華市人民政府
規定(草案),解讀,
規定(草案)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無償施救,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自願無償對遭遇危險的人身、財產實施救助的行為。
被救助人事後自願向施救人給予報酬的,不影響無償施救的認定。
第三條 鼓勵公民對遭遇危險的人身、財產實施無償救助。
第四條 無償施救人因無償施救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被救助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無償施救人請求補償的,被救助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條 因無償施救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無償施救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無償施救實施非緊急救助行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除有證據證明無償施救人在施救過程中有重大過失造成被救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外,無償施救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 知道無償施救情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無償施救人的救助行為提供合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證人予以獎勵。
第七條 對無償施救人的獎勵和醫療救助、法律援助等保護,適用見義勇為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無償施救專項基金,用於對無償施救人、證人的獎勵和對因無償施救行為造成無償施救人或者被救助人人身損害不能獲得賠償、補償部分的補助。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鼓勵公民學習應急救助知識和技能,提升應急救助能力。
教育、人力資源、衛生健康、應急管理主管部門、紅十字會、院前急救機構和學校、有關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應急救助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人民警察、消防員、教師、保全、導遊以及從事公共運輸服務、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管等的人員,應當定期參加應急救助培訓。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解讀
《金華市無償施救規定(草案)》經金華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近日,由金華市司法局提交的《金華市無償施救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目前已進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環節。
一、立法背景
伴隨經濟社會發展和外來人口增加,需要緊急救助的突發事件相應增多,特別是公共場所的應急救助需求顯著上升。但目前無償施救人的責任界限尚不明確,施救人與被救助人之間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使不少願意為社會提供無償施救的志願者或有施救能力的人心存顧慮。去年“金華小伙見義勇為扶老人反被訛”事件也反映出加強對善意施救人的法律保護,明確無償施救免責條件刻不容緩。制定《金華市無償施救規定》,就是為了更好地鼓勵社會和民眾主動施救、正確施救,減輕施救人後顧之憂。
二、起草過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計畫安排,市司法局牽頭組織市紅十字會等部門成立起草工作專班,在廣泛收集並精研省內外無償救助、見義勇為、院前急救等方面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完成《規定》(草案)起草工作。開展立法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寄送徵求意見函、上網公開徵集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了政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經多輪修改完善、合法性論證等程式,最終形成《規定》(草案)並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立法意義
作為全國首部探索無償施救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出台將有效解決民眾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遭遇危險時“不敢救”“不會救”和“救不了”等問題。同時,《規定》是一部貫徹落實弘德立法、弘揚“金華精神”和社會正能量的法規,它的制定和實施能有效提升金華城市形象,助推全國文明城市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