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學軍(廊坊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原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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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學軍,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漢族,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原系廊坊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局長(正處)。

2014年3月14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10日提起公訴。2016年11月24日,正定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7年9月6日,石家莊市中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學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3-01-01
  • 性別:男
  • 戶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9年2月至2013年7月12日任廊坊市建設局副局長,2013年7月12日始任廊坊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局長。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受賄罪行賄罪由正定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4月29日因涉嫌受賄罪經正定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正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3日經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正定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2月10日,正定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施學軍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一審宣判

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審理正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施學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於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5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施學軍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萬元;犯巨額來源財產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沒收其財產差額5715479.24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0萬元,沒收財產差額5715479.24元;二、對被告人施學軍上繳財政賬戶50萬元,以及退還劉某5的10萬元、退還李某2的10萬元予以沒收,其餘受賄所得199萬元予以追繳。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施學軍不服,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9月6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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