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的通知》是新余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的管理,強化治安責任意識,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作如下通知: 
  一、落實各級政府和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統籌推進房屋租賃信息化管理建設。 
  (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建立房屋租賃信息系統,與公安機關流動人口治安管理系統實行互聯互通,並依法對違法房屋租賃的行為進行處理。 
  (三)公安機關負責將採集到的流動人口治安信息錄入到江西省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登記、管理承租人治安信息;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登記管理制度;負責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居住證製作、發放和管理工作;指導房屋租賃雙方做好安全防範措施;開展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檢查,消除治安和火災隱患,依法查處出租房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開展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四)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加強社區建設,提高社區服務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出租房屋從事傳銷或違法經營等行為。 
  (六)鄉鎮(街道辦)、村(社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人來登記、人走註銷”的工作模式,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的摸底登記,掌握本轄區內流動人口基本情況;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的傳遞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七)安監、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明確房屋租賃雙方的義務 
  本市範圍內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將自身所有或使用的房屋進行租賃,應當依法明確租賃雙方的義務。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公共治安、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條件;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或者租賃房屋居住人員達到20人以上的,還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相關部門對房屋租賃進行的管理活動。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公共治安、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租賃房屋時,應如實告知租賃人數,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房屋承租人員發生變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應當告知房屋出租人。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於入住3日內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所租房屋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無照經營、賭博、非法行醫、非法再生資源回收、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制黃販黃、偽造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和銷售贓物、邪教等違法犯罪行為,發現出租房屋內有違法行為或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對房屋租賃進行的管理活動。 
三、規範房屋租賃的登記管理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在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後三十日內,依法提交房屋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出租共有房屋,須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材料;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須提供房屋產權人委託代管、授權出租的證明材料;出租已抵押的房屋,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材料)等材料,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租賃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延續或者註銷手續。登記備案(含變更、延續、註銷)不收取費用。 
  四、加快房屋租賃信息的採集和傳遞 
  房產管理部門採集的房屋租賃備案信息,應當及時傳遞給公安機關。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居住的人員承租房屋的,應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配合房屋租賃信息的採集工作。從事房屋租賃備案的工作人員,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於其他用途。物業服務單位以及從事房屋租賃、職業介紹的中介機構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開展流動人口信息的採集、傳遞等服務管理工作。 
  五、加大對房屋租賃管理的執法力度 
  房產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加大執法力度,依照職責分工,對下列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不依法報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承租的; 
  (三)承租人不按規定進行信息登記的; 
  (四)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承租人使用虛假材料、欺騙手段進行租房的; 
  (六)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或實施違法行為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七)外市承租人不按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辦居住證的; 
  (八)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和提供虛假證言,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九)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流動人口、房屋租賃等相關管理職能的; 
  (十)將獲悉的房屋租賃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他人的。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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