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綜合治稅工作考核辦法

新鄉市綜合治稅工作考核辦法是一項由新鄉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為進一步加強綜合治稅工作,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評價市政府各綜合治稅單位的工作實績,根據《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綜合治稅工作的通知》(新政辦〔2012〕9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原則
(一)科學公正。以各綜合治稅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和報送的涉稅信息為依據,設定考核指標,客觀公正地評價各綜合治稅單位的工作情況。
(二)獎懲結合。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表彰先進,懲治落後,充分調動各綜合治稅單位積極性,共同搞好綜合治稅工作。
二、考核對象及其職責要求
新政辦〔2012〕90號檔案中明確的所有綜合治稅相關成員單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考核方法
綜合治稅工作考核採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在市綜合治稅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綜合治稅辦公室牽頭協調市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等相關綜合治稅成員單位共同進行。
(一)季度考核。市綜合治稅辦公室每季度根據各綜合治稅單位履行職責和報送涉稅信息的及時、完整、真實、規範等情況,進行季度考核計分,並予以通報;對重點工作和重要事項,由市綜合治稅辦公室牽頭組織監察、財政、國稅、地稅等部門,不定期進行專項督導和檢查。
(二)年度考核。每年2月份,由市綜合治稅辦公室牽頭,監察、財政、國稅、地稅等部門參加,對市政府各綜合治稅單位的綜合治稅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根據考核指標和各季度考核結果,確定全年綜合考核排名,對先進單位表彰獎勵,對落後單位通報批評。
四、考核內容
(一)綜合治稅工作建立機制情況。考核各綜合治稅單位是否確定完善的綜合治稅工作機制,是否有明確的分管領導、專門科室和專職人員,是否有規範、流暢的涉稅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報送程式。
(二)涉稅部門履行職責情況。考核各綜合治稅單位是否嚴格執行“先稅後證、先稅後撥、先稅後檢”規定。
(三)涉稅信息報送情況。考核各綜合治稅單位是否及時、完整、真實、規範報送涉稅信息。
(四)參會參訓情況。考核各綜合治稅單位是否按時參加各類綜合治稅工作會議及業務培訓。(五)支持稅務部門工作(或稅務部門主動工作)情況。一是考核各綜合治稅成員單位是否按稅務部門要求積極提供相關工作支持;二是考核稅務部門是否及時對各有關單位報送的涉稅信息認真分析比對,並運用到稅收征管工作中。
五、考核指標
(一)基本分100分,共5個方面10個子項。
1.綜合治稅工作建立機制情況,共3項15分。各綜合治稅單位完善工作機制、明確專職人員、規範報送程式各占5分。缺項倒扣相應分值,未及時報送變動情況的倒扣5分,扣完為止。
2.涉稅部門履行職責情況,共1項15分。各綜合治稅單位未按要求在履行部門職責時嚴格執行“先稅後證、先稅後撥、先稅後檢”規定的,一次倒扣5分,扣完為止。
3.涉稅信息報送情況,共4項50分。各綜合治稅單位(包括稅務部門)按要求報送涉稅信息(及涉稅數據利用情況)的及時性、完整性、真實性、規範性分別占10分、20分、10分、10分。未達要求項目倒扣相應分值,一次倒扣2分,扣完為止。
4.參會參訓情況,共1項5分。各綜合治稅單位未按時按要求參加各類綜合治稅工作會議及業務培訓的,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
5.支持稅務部門工作(或稅務部門主動工作)情況,共1項15分。涉稅部門對稅務部門提出的合理工作要求不予配合的,一次倒扣5分,扣完為止;稅務部門未及時對涉稅部門報送涉稅信息進行認真分析比對,或對重大涉稅信息未及時採取應對措施的,一次倒扣5分,扣完為止。
(二)加分項目
各綜合治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加分獎勵:
1.季度考核時,受到通報表揚的每次加計2分,最高加計10分;
2.年終考核時,每季度基本分全部為滿分的,加計10分;
3.年終考核時,為本年度綜合治稅工作提供重要治稅線索、或嚴格落實“先稅後證、先稅後撥、先稅後檢”制度,而取得重大成效的,每次加計5分,最高加計10分;
(三)減分項目
各綜合治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扣分處罰:
1.季度考核時,受到通報批評的每次倒扣2分,最高倒扣10分;
2.年終考核時,因晚報、漏報、錯報、瞞報或未有效利用涉稅信息,而造成稅源流失嚴重的,每次倒扣5分。
3.年終考核時,未遵守保密協定要求,而造成數據泄密的,每次倒扣5分。
(四)總計分
1.季度考核
季度總分=基本分得分+季度加分項目得分-季度減分項目扣分。2.年終考核年度總分=季度總分+年度加分項目得分-年度減分項目扣分。
六、獎懲辦法
(一)市政府對年度考核前6名的綜合治稅單位進行通報表彰,授予新鄉市綜合治稅工作先進單位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獎勵;對因提供重大治稅線索,而取得顯著成效的綜合治稅單位,市政府授予新鄉市綜合治稅工作突出貢獻獎,並給予獎勵。
(二)市政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綜合治稅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先資格;對由於失職、瀆職造成稅款嚴重流失的綜合治稅單位,監察部門將依法依規予以責任追究:
1.因未按規定報送涉稅信息、或未按規定執行“先稅後證、先稅後撥、先稅後檢”規定,造成稅款流失的;
2.因未及時簽訂代徵稅款協定,發放委託代征證件,造成稅款流失的;
3.因未及時對涉稅信息進行認真分析比對,特別是對提供的重大涉稅信息未及時採取措施,失職、瀆職造成稅款流失的;
4.對發生突發性涉稅案件,配合處置不力,出現推諉扯皮現象,造成稅款流失的。
七、其他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本辦法於201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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