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幫扶城鎮弱勢群體就業和再就業實施辦法

《新鄉市幫扶城鎮弱勢群體就業和再就業實施辦法》是新鄉市2002年4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幫扶城鎮弱勢群體就業和再就業實施辦法
  • 外文名:新鄉市幫扶城鎮弱勢群體就業和再就業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4-18
  • 生效日期:2002-04-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新鄉市幫扶城鎮弱勢群體就業和再就業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幫助和扶持我市弱勢群體就業和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其基本生活問題,逐步建立政府幫扶弱勢群體的就業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弱勢群體,是指暫時不能形成現實生產力,其經濟收入低於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群體,主要包括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企業特困職工、城鎮低保對象等。
第三條符合條件的市區城鎮弱勢群體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財政、民政、稅務、工商、城管等職能部門參與共同組織實施。
第五條財政部門要加大對弱勢群體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資金投入,建立促進就業基金,為促進弱勢群體人員就業與再就業提供資金保障。
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弱勢群體人員提供免費就業援助,主要包括:
(一)職業指導援助。幫助弱勢群體人員轉變擇業觀念,樹立自主創業意識,幫助其確定適合自身狀況的職業定位。
(二)就業信息和崗位援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就業服務機構,對弱勢群體人員專門開設就業服務視窗,每月召開4次就業洽談會,優先提供就業崗位。
(三)技能培訓援助。針對弱勢群體部分人員文化素質和技能偏低的實際,面向第三產業、民營經濟、社區服務業的崗位需求,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實用技術培訓,努力提高其市場就業競爭能力。
(四)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援助。為中斷社會保險關係的弱勢群體人員提供便利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服務。對實現再就業的弱勢群體人員,及時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徵收社會保險費,記錄個人帳戶;對自謀職業或工作不固定的弱勢群體人員,開闢個人繳費服務視窗,方便其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勞動人事代理援助。對無固定工作單位的弱勢群體人員提供檔案託管、工資調整、社會保險關係接續、退休手續辦理等相關服務。
第七條加強和完善區街勞動服務站建設,落實場地、人員和經費,為弱勢群體人員提供就業服務創造條件。
勞動服務站負責對弱勢群體人員的管理,建立信息庫,對每一個弱勢群體人員建檔立卡。廣泛蒐集社區內的用工信息,及時為弱勢群體人員提供就業信息服務,促進弱勢群體人員就業和再就業。
第八條各區街勞動服務站要努力開發就業崗位,多渠道促進弱勢群體就業。服務業是增加就業的重要渠道,把增加城市社區就業崗位作為新的就業增長點,大力發展社區的家政服務、社區保全、生活護理和修理維護等便民利民服務業,吸納更多的弱勢群體在社區內實現就業。積極探索試行彈性就業、階段性就業、臨時工、季節工、鐘點工等多樣化的就業形式。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要發揮特殊優勢,積極推動弱勢群體實現就業。要通過建立社區服務組織,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中小企業,組織弱勢群體從事植樹種草、環境保護、花卉苗圃、交通協助、治安管理、道路保潔、托老托幼、淨菜加工等社會公益事業,逐步形成社區服務產業化,使之成為新的經濟成長點和安排弱勢群體就業的主渠道。
第十條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要對企業和社區的用人情況進行調查,對用人單位需要又適合弱勢群體就業的崗位,諸如保全、保綠、出租汽車、環保、物業管理等,應優先推薦弱勢群體就業。
第十一條社會團體要積極參與對弱勢群體就業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要通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小額借款等多種方式,關心支持弱勢群體,為其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弱勢群體人員中的下崗職工從事: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童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避孕節育諮詢;優生優育優教諮詢等社區服務業的,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
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或者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二)個人所得稅
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一同免徵,免稅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弱勢群體人員中的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開辦私營企業,或到各類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城建、衛生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市場攤位。開業1年內免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進入各類集貿市場從事個體經營的除第1年免收工商管理費外,第2年減半徵收工商管理費。對符合產業政策,產品有銷路的,金融機構應給予貸款支持。
第十四條弱勢群體人員中的下崗職工需要辦理衛生許可證等有關手續的,衛生許可證費減收50%,免收衛生知識培訓費。城建部門對下崗職工再就業申請辦理有關手續的,應酌情減免有關費用;同時,要合理規劃再就業市場,為下崗職工再就業提供便利場所。
第十五條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含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在3年內免徵所得稅。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後,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第十六條凡用人單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該單位從業人員總數30%,且簽訂2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按規定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優惠政策,並禁止收取除社會保險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新辦企業和各用人單位,在批量招收(聘)人員時,應留取2 0%的比例,照顧安置弱勢群體人員就業。
第十八條本市轄區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各類經濟組織,均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弱勢群體人員中的殘疾人就業。
政府支持殘疾人個人或自願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以下優惠政策: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優先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殘疾人申辦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經營的,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當地殘疾人聯合會證明(殘疾人本人殘疾類別、程度,家庭或個人經濟收入情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酌情減免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二)稅務部門對殘疾人員個體提供應稅勞務免徵營業稅、所得稅;對殘疾人員自願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凡殘疾人員占總人數35%(含5%)以上的免徵營業稅。對殘疾人員從事個體商業經營的,銷售額未達到我省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殘疾人創辦的生產企業,凡吸收安置殘疾人員比例達到規定比例的,可享受國家有關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凡屬弱勢群體人員,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所在街道辦事處或工作單位核實,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到市幫扶辦領取優待證,持證可享受本辦法中的就業和再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市幫扶辦定期對弱勢群體人員就業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稅務、工商、城管等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弱勢群體人員就業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健全內部約束機制。
第二十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定期對弱勢群體就業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弱勢群體已經與新的用人單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實勞動關係的,以及領取了工商執照並已從事半年以上個體勞動的、有穩定收入的,應終止享受幫扶優待證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要視其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罰。
(一)弄虛作假,冒領幫扶優待證的;
(二)擅自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界定為弱勢群體的;
(三)無故不落實本辦法中的再就業優惠政策的;
(四)因官僚主義和工作不力,弱勢群體人員享受不到有關優惠政策,引起職工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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