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幫扶城鎮弱勢群體的實施意見,發布時間為2002-04-18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幫扶城鎮弱勢群體的實施意見
- 發布日期:2002-04-18
- 生效日期:2002-04-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新鄉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2002-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2002-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幫扶城鎮弱勢群體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解決全市城鎮弱勢群體在基本生活、居住、就業、就醫、子女教育、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實際困難,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現就幫扶城鎮弱勢群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幫扶城鎮弱勢群體的指導思想:以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提高弱勢群體的生產能力和生活保障水平為目標,積極開展政府救助和社會扶助工作,努力創造物質條件和良好環境,逐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使幫扶城鎮弱勢群體工作納入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社會化軌道。
幫扶城鎮弱勢群體的原則: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原則,做到應保盡保;二是自救和幫扶相結合的原則,鼓勵自力更生,扶助發展;三是資源有效利用原則,政府引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在政策、資金、技術、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幫助;四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切實做到程式、結果公開,辦事公道,最弱者優先;五是動態管理原則,建立規範有序的管理機制。
城鎮弱勢群體的對象和範圍:弱勢群體是指暫時不能形成現實生產力,其經濟收入低於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群體。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對象及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企業特困職工等。
二、基本任務
切實落實國家、省有關方針政策,發揮政府引導和社會扶助作用,動員一切有效資源,為我市城鎮弱勢群體提供生活、生產和發展保障。
1.基本生活。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實現應保盡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協調有關單位,認真落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的有關政策。對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應由財政承擔的部分,要及時到位;應由企業和社會承擔的部分,要督促其認真落實,對困難企業自籌和社會籌集不足的部分,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財政給予保證,以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凡是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全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2.住房。建立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由各級政府向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含),人均居住面積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含無房戶),發放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以使他們的住房水平接近或達到全市城鎮居民平均水平。
廉租住房資金貫徹多渠道籌措方針,設立以公共財政為主體的“城鎮廉租住房基金”,專戶儲存,專項管理,用於發放租金補貼和籌集配租房源。3―5年內逐步解決城鎮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問題。
3.就業。創新就業服務體制,為弱勢群體人員提供就業援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轉變為公益性服務機構,城鎮街道辦事處設立勞動服務站。形成市、區、街道三級就業服務網路。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每年開發不少於2000個就業崗位,確保每一戶弱勢群體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有一人就業。各級政府要建立就業援助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對接納弱勢群體就業的用人單位提供資金補助。弱勢群體人員自謀職業的,工商、稅務、衛生、城管等部門,要提供減免稅費等優惠政策,金融部門要設立信貸專戶,在小額資金貸款上給予優先安排。
4.醫療。鼓勵社會及單位扶助、捐贈,對弱勢群體就醫者給予適當補助。各醫療單位要根據條件,在有關費用上給予適當減免;要提供優質服務,創造條件,設立“愛心”病房。
5.教育。認真落實國家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政策,保證弱勢群體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對其子女減免雜費,不得變相收取其他費用。加強殘疾、弱智等特殊兒童教育,要加大投入,不斷改善特殊教育學校的設施條件;鼓勵社會興辦特殊兒童學校。圖書館、博物館要免費向弱勢群體子女及特殊兒童開放。
6.法律援助。支持弱勢群體維護其合法權益,免費提供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代理刑事民事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事務等法律援助。各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工作者,要認真履行法律援助責任,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務。提倡法律工作者為弱勢群體獻愛心,主動幫扶,免費提供法律服務。
三、主要措施
1.結對幫扶。市直各單位、各工商企業及縣處級以上領導實行結對幫扶。每個市直單位要聯繫一個企業;市領導每人要聯繫一個縣(市、區)或居委會,縣處級領導每人要在各單位聯繫的企業中聯繫一個家庭,各企業領導聯繫本企業一個家庭。各縣(市、區)要層層分解責任,實行結對幫扶。
2.落實責任。各縣(市、區)、市直各單位均要制訂幫扶實施辦法。市民政部門負責其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房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和再就業幫扶工作;衛生部門負責醫療保障工作,儘快制訂城鎮弱勢群體醫療保障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教育部門負責幫扶子女就學工作,儘快制訂幫扶城鎮弱勢群體子女就學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法務部門負責法律援助工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負責聯繫工作。同時,把幫扶弱勢群體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作為考核各級領導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3.籌措資金。要建立幫扶城鎮弱勢群體專項基金。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儘可能增加救助資金的比例,保證社保資金和救助資金的及時到位和足額發放。積極辦好和擴大社會福利基金彩票發售工作。建立健全接受社會捐助機構,設立社會慈善基金,接受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工會組織要積極組織職工建立自救互助基金,開展互助活動。金融部門要增加小額貸款,支持城鎮弱勢群體創辦經濟實體。
四、組織保障
1.加強領導。市政府要成立幫扶弱勢群體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民政部門牽頭,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房管、總工會等有關單位參加。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協調處理幫扶弱勢群體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市直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都要明確專人負責。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指導和檢查,認真組織落實幫扶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確保幫扶工作的順利開展。
2.規範管理。要加強幫扶工作服務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協調一致的社會救助、勞動就業等方面的工作機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弱勢群體人員認定標準、申請批准、享受保障、退出保障和其他救助的監測管理程式。實行幫扶優待證制度,由幫扶城鎮弱勢群體辦公室統一發放幫扶優待證,幫扶工作實行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保證幫扶救助的統一性和時效性。充分利用現代電子技術,儘快建立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民政、醫療、房管等部門的信息交換網路。建立城鎮弱勢群體人員檔案,及時掌握城鎮弱勢群體的動態。
3.嚴格監督。加強審計、輿論、監察和社會監督。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幫扶城鎮弱勢群體資金的使用、發放等工作進行審計監督。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幫扶工作的程式、對象、救助標準的監督。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幫扶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紀律監督。市政府有關部門都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幫扶工作的落實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對幫扶工作行動緩慢、不認真履行責任、推諉扯皮造成惡劣影響者,嚴格責任追究。
4.廣泛宣傳。電視、廣播、報紙等大眾傳媒要利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幫扶的重大意義和政策,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團結互助的傳統美德,同時搞好幫扶工作中的典型報導。各單位、各工商企業,都要積極回響政府號召,動員廣大幹部職工參與幫扶工作,濟貧解困,奉獻愛心。工、青、婦、殘聯等社會團體,要利用聯繫民眾渠道廣泛的優勢,吸引社會各界的參與,開展形式多樣的送溫暖活動,在全市上下形成社會扶貧幫困的良好社會風氣,使每一個城鎮弱勢個體享受到政府的關愛和社會的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