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新鄉市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
  • 內容:國有資源和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
  • 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規範公共財政收入體系建設,促進國有資產合理配置和國有資源有效利用,根據《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脫鉤管理,全額納入財政預算。
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屬於依法納稅範圍的,稅後收入為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償使用收入收繳考核機制,鼓勵執收單位將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進行有償使用,防止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閒置。
執收單位利用國有資源進行有償使用的,應當堅持市場化運作、合理開發與保護並重的原則,實現國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
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範圍
第六條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有償出讓土地、礦產、礦區、場地、水資源、森林、旅遊、無線電頻率、出租汽車經營、公共運輸線路經營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空間等國有有形、無形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勘查權、開採權、特許經營權、冠名權、廣告權等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1.國有土地、礦產資源、內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地熱使用權出租、出讓、轉讓等有償使用收入。
2.場地、礦區有償使用收入。3.河道采砂權有償使用收入。(二)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1.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運輸線路經營權、汽車號牌使用權等有償使用取得的收入。
2.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政府舉辦的報刊、雜誌取得的廣告收入。
3.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公共設施(道路、橋樑、廣場、公園、隧道、站台等)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對外開展有償使用取得的收入。公共空間使用權(廣告宣傳等)有償使用取得的收入。
4.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
(三)利用政府信譽和政府擁有的信息、技術、人力等資源取得的收入。
(四)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第八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對其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通過處置、租賃、對外合作、對外服務、對外投資和擔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九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處置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股權)出售、轉讓、置換、變賣等取得的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含股權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資產殘值變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產(股權)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資產租賃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租賃所取得的收入。
(三)對外合作、對外服務收入。指執收單位利用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開展對外合作、對外服務取得的收入。
(四)對外投資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所取得的利潤、股利和利息。
(五)對外擔保收入。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作為第三方以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取得的收入。
(六)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風景名勝區門票收入,以及開發權、特許經營權等有償使用收入。
(七)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公共場地設定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
(八)利用國有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章征繳管理
第十條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單位徵收。徵收單位不明確的,由財政部門徵收,財政部門也可以依法委託其他單位徵收。
法律、法規、規章對委託徵收政府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不得委託徵收。徵收單位依法委託其他單位徵收的,應當與受委託單位簽訂委託協定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受委託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徵收政府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不得轉委託。
第十一條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本部門、本單位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管理,建立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二)按照規定許可權辦理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的報批備案手續。
(三)處置、租賃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能夠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應當在經政府批准設立的公共資源產權交易機構中,採取拍賣、招標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進行處置。
(四)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及時報送年度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預算。
(六)執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實行執收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收繳分離制度。執收單位向繳款義務人發出繳款通知,繳款義務人按照執收單位規定的時間、數額,到代收銀行繳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收單位依法當場收取現款的,應當採取集中匯繳或者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繳款方式,在規定時間內將收取的款項繳納到代收銀行。
第十三條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在經政府批准設立的公共資源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的,總交易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的淨收入,屬於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執收單位開具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繳款通知書,由執收單位,也可以由產權交易機構全額繳到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外的繳款義務人繳納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應當將資金繳入執收單位提供的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執收單位開具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繳款通知書,到代收銀行確認該筆款項。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不得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不得將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直接抵頂單位支出。
第十六條執收單位不得使用自製票據、作廢票據等非法票據以及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入過渡賬戶或者將單位基本賬戶和其他賬戶作為收入過渡賬戶徵收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將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和決算,實行收支脫鉤管理。執收單位的支出不以其執收的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為依據。
財政部門應按照規定統籌安排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合理安排執收單位的徵收費用,遵循取之於資源、用之於資源的原則,將收益規範用於國有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徵收、入庫、支出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收支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條執收單位要加強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的管理,盤活現有國有資產,發揮經濟效益,增加收入。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提供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收支情況和資料,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依法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繳應當收取的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或者違法徵收的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收不收、坐收坐支、隱匿、轉移、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使用自製票據、作廢票據等非法票據以及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收取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擅自設立收入過渡賬戶或者將單位基本賬戶和其他賬戶作為收入過渡賬戶徵收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將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直接抵頂單位支出的。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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