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根據中共新鄉市委、新鄉市政府《關於印發〈新鄉市人民政府機根據《中共新鄉市委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文[2009]171號),設立新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編號:新文[2009]171號
- 單位:新鄉市政府
- 適用地區:新鄉市
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相關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推進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意見,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相關規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定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貫徹落實全省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意見,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意見,負責全市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新工作或定居意見。
(八)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二)政策法規科。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三)人力資源市場科(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科)。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辦法,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直和中央、省駐新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除外)人員調配事宜;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出國(境)人員審查辦法,承擔市直常駐國(境)外人員的審查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新鄉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的有關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推薦及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的推薦及管理協調工作;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和提高離退休待遇審批;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新(回國)工作或定居有關規定;負責國(境)外機構在市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綜合管理職稱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審核工作;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推薦和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定;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聘後管理工作。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能考核、崗位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六)工資福利科。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政策、規定和制度;貫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地方性津貼補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負責市直及部分中央、省駐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和調整、有關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審批工作;審核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手續;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年限認定工作;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護理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審批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福利費管理工作。
(七)規劃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八)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人群就業政策;貫徹落實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省、市際勞務協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新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台、港、澳人員來新就業的審核;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養老保險科。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貫徹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職工離休、退休、退職及增加離退休費審批工作;貫徹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審核企業職工退休後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手續;負責企業職工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年限認定工作;辦理企業離退休人員護理費審批工作。
(十)失業保險科。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辦法;貫徹落實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一)工傷保險科(新鄉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擬定貫徹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的實施辦法;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執行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承擔勞動能力鑑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諮詢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負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農村社會保險科。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定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三)信訪調解仲裁管理科。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 ,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信訪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勞動保障監察科(勞動關係科)。擬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擬訂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制定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十五)職業能力建設科。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執行職業技能鑑定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十六)人事科(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七)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