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牧野區政府部門,負責本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全區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牧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類別:政府部門
- 地點:牧野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一)將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區勞動就業局的行政職責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將區科技局工程系列初級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職責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五)加強統籌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加強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六)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七)加強全區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職業培訓制度,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八)加強全區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九)加強全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引進、培養以及引進國外智力職責,促進人才強區戰略的實施。
(十)加強公務員隊伍管理職責,加強公務員隊伍的制度建設、能力建設和作風建設,加強公務員培訓,促進行政管理創新和行政效能提高。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相關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本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全區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推進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相關規定。
(四)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並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
(五)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區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七)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
(八)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法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做好公務員培訓;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榮譽和獎勵政策,綜合管理公務員獎勵表彰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實施勞動契約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監督落實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勞動保障監察案件。
(十一)負責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區勞動就業局的行政職責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將區科技局工程系列初級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職責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五)加強統籌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加強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六)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七)加強全區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職業培訓制度,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八)加強全區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九)加強全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引進、培養以及引進國外智力職責,促進人才強區戰略的實施。
(十)加強公務員隊伍管理職責,加強公務員隊伍的制度建設、能力建設和作風建設,加強公務員培訓,促進行政管理創新和行政效能提高。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相關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本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全區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實施意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推進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相關規定。
(四)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並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
(五)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區職稱制度改革工作。
(七)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
(八)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法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做好公務員培訓;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榮譽和獎勵政策,綜合管理公務員獎勵表彰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實施勞動契約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監督落實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勞動保障監察案件。
(十一)負責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政務、文電、綜合性會議會務、人事、財務、印鑑、檔案、政務督辦、行政後勤、安全保衛、信訪、政務公開和局機關網路管理工作;負責本局工作報告、總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等綜合性檔案材料草擬及信息調研工作;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行風政風工作;負責局機關檔案管理和局屬事業單位檔案指導工作;負責教育督導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負責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黨員的學習、教育、管理和組織發展工作;負責黨費的收繳和日常管理;負責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各類榮譽、獎勵材料的組織、審核、申報、建檔工作;負責宣傳、統戰、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幹部的培養、管理與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計畫生育工作。
(二)人力資源股。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及其規章制度,綜合管理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紀律、懲戒、職務任免和升降、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等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的綜合管理工作,受理本區公務員申訴控告案件;貫徹執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等規定,依法對本區公務員實施監督。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培訓及聘用契約制實施工作;負責特殊津貼專家、中青年專家的推薦選拔及管理服務工作;綜合管理全區職稱工作,組織實施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人員執(職)業資格制度;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考核、獎懲、辭聘、解聘、年報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的對外交流和國外智力引進工作。
負責國家工資政策的執行與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退休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全區機關事業單位津(補)貼、獎金政策;負責工資年報統計、工資關係接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工資統發審核、工齡核定及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退休審批工作和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時間的審批工作;負責區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核定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職業技能等級考核工作。做好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
(三)社會保障股。綜合管理促進就業工作;負責制定就業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協調管理;落實政府有關就業工作的各項考核指標;指導協調有關農民工就業工作;負責勞服企業的認定工作;指導就業服務公共機構和街道促進就業工作的開展;負責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規劃和監管工作;負責區促進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對職業培訓機構資質的許可審核以及對經許可的以技能培訓為主的各類社會職業培訓機構進行評估管理;負責培訓機構新專業工種項目的認定、政府培訓補貼項目的督查管理;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負責職業(從業)資格鑑定、考核、考務協調工作。
擬訂本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組織社會力量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受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監督審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及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負責機關專項經費及所屬單位審計工作。
指導協調本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具體政策;依法受理並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程式處理人事勞動爭議案件;指導社會調解組織參與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參與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加強對人事勞動爭議重大問題的研究;審理社會保險費爭議;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加強仲裁員、書記員隊伍建設。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退休審批;完善區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推進區域內企業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指導企業工資分配和職工福利等工作;負責區域內用人單位集體勞動契約的備案和經濟性裁員的審核備案;負責區域內職工的工傷認定,因工、因病致殘的勞動能力程度鑑定上報工作。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黨員的學習、教育、管理和組織發展工作;負責黨費的收繳和日常管理;負責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各類榮譽、獎勵材料的組織、審核、申報、建檔工作;負責宣傳、統戰、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幹部的培養、管理與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計畫生育工作。
(二)人力資源股。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及其規章制度,綜合管理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勵、紀律、懲戒、職務任免和升降、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等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公務員申訴控告的綜合管理工作,受理本區公務員申訴控告案件;貫徹執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等規定,依法對本區公務員實施監督。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培訓及聘用契約制實施工作;負責特殊津貼專家、中青年專家的推薦選拔及管理服務工作;綜合管理全區職稱工作,組織實施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制度、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人員執(職)業資格制度;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考核、獎懲、辭聘、解聘、年報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的對外交流和國外智力引進工作。
負責國家工資政策的執行與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退休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全區機關事業單位津(補)貼、獎金政策;負責工資年報統計、工資關係接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工資統發審核、工齡核定及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退休審批工作和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時間的審批工作;負責區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核定與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職業技能等級考核工作。做好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
(三)社會保障股。綜合管理促進就業工作;負責制定就業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協調管理;落實政府有關就業工作的各項考核指標;指導協調有關農民工就業工作;負責勞服企業的認定工作;指導就業服務公共機構和街道促進就業工作的開展;負責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規劃和監管工作;負責區促進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對職業培訓機構資質的許可審核以及對經許可的以技能培訓為主的各類社會職業培訓機構進行評估管理;負責培訓機構新專業工種項目的認定、政府培訓補貼項目的督查管理;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負責職業(從業)資格鑑定、考核、考務協調工作。
擬訂本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組織社會力量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受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監督審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及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情況;負責機關專項經費及所屬單位審計工作。
指導協調本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具體政策;依法受理並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程式處理人事勞動爭議案件;指導社會調解組織參與人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參與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加強對人事勞動爭議重大問題的研究;審理社會保險費爭議;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加強仲裁員、書記員隊伍建設。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退休審批;完善區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推進區域內企業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指導企業工資分配和職工福利等工作;負責區域內用人單位集體勞動契約的備案和經濟性裁員的審核備案;負責區域內職工的工傷認定,因工、因病致殘的勞動能力程度鑑定上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