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中央編辦印發《中央編辦關於設立新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批覆》,同意設立新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規格正處級。同月,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中央編辦批覆,決定設立新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新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職責:
2.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協助辦理動植物檢疫審批;負責所轄動植物疫情監測工作,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防控措施;負責實施所轄動物源性食品、植物源性食品的殘留監控工作。
3.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工作。
4.負責實施對所轄區域報檢員註冊登記的行政許可;協助承擔有關的行政許可工作和監督管理;協助承擔對所轄區域出口農產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存放單位的註冊登記及各種基地的備案工作;協助實施出口免驗、承擔檢驗檢疫任務的社會檢測機構指定的相關工作;協助承擔對所轄業務的質量事件、違法案件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5.負責承擔國家實行許可制度和國家規定必須經過認證的進出口商品的驗證工作;負責承擔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6.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貨櫃及容器的衛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適載檢驗、鑑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貨櫃、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衛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7.負責執行政府間簽署的有關檢驗檢疫的國際協定、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疫協定的實施工作。
8.負責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和標識、封識,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
9.負責所轄區域
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工作統計和報送;負責各種質量信息、疫情疫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報送工作。
10.負責對所轄區域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鑑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11.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有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12.負責人員管理、教育培訓、外事、財務、基建、物資管理、紀檢監察、審計、精神文明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
13.負責實施對所轄區域出口產品生產企業的分類管理,實施所轄業務的風險分析,落實相關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措施。
14.負責辦理所轄區域的行政應訴和接待司法調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事處的法制宣傳及培訓工作;負責實施所轄區域的行政處罰工作。
15.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疫及相關工作。
16.負責承擔相關的科研任務。
地 址: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平原路1110號(平原路與新東大道交匯處東北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