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條件

對發行新股票的特定要求。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護股票發行市場的正常秩序,加強對股份公司的指導和臨督,當代各國對新股發行都制訂出所需符合的條件,發行公司只有具備這些條件,方能發行新股。一般來說,新成立股份公司與現有股份公司的新股發行條件是有差異的。為新成立股份公司而發行新股的條件,各國基本一致。首先,要求發起人擬定新股發行計畫,內容包括確定資本總額,發行目標和公司經營範圍及可行性分析;說明資本募集所採用的設立方式;擬訂股票種類,發行價格等有關發行的各項條款。其次,要求發起人必須履行出資義務,並將其出資情況連同新股發行計畫報請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第三,若屬招股設立,還必須編制股票募集書。第四,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發行,否則均屬非法股票。
現有股份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各國不一,但以下幾條大致相同:首先、要求發行公司必須符合規定的新股發行基準,其內容主要有:①股票時價應達到一定水平。股票時價是反映公司現在和未來經營,收益狀況的重要指標,股票時價過低,意味著公司經營不佳,前景不樂觀,在這種情況下再發行新股,一但公司經營惡化或破產,就會損害股東利益,因此,要求公司的股票時價應達到一定水平才能準許發行新股,否則發行新股要受到數量或時間等限制。至於股票時價應達到什麼水平,各國一般不作具體規定,但至少應高於票面價格。②符合新股發行的收益基準,一般以公司最近年度的納稅後經常利潤足夠支付股息分派為收益基準,有的國家規定經常利潤在10%以上。有的國家要求公司上次發行股票後經常利潤超過前期才能發新本次新股。③派息率,發行公司的股票派息率應保持在一定水平上,一般各國要求派息率在10%以上。④新股發行時的股票行市比較穩定,波動幅度小。⑤二次股票發行之間要有一定的時期間隔,這是為了避免股票發行過於集中,引起股市供求關係的動盪,大多數國家規定,新股發行後要間隔一段時間(一般為一年)才能再次發行。其次,現有股份公司發行新股須經過必要的法定程式。在授權資本制度下,只要在授權股數範圍之內,經董事會討論對新股發行的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即可,但至少應有3/2以上董事出席會議,其決議才具有法律效力;若超出授權股數範圍而需增加資本時,則要求召開股東大會,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授權股數。第三,由董事會向政府證券管理部門提交股票發行申請書,說明與發行新股有關的各項事宜,包括是否達到新股發行基準,若公開發行還要編寫股票募集書,報請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發行。若審查後不符合條件,比如不符合發行基準,則要求發行公司進行增資調整,或減少發行數量,或延期發行等。第四,新股發行完畢必須在一定時期內到證券管理部門登記新股發行的情況,備案開作為下次發行申請的參考。
無論是新成立股份公司或是現有股份公司發行新股,各國還有一條共同的規定,即要求新股發行必須遵守財務公開、經營公開和行政公開的制度。公開的範圍視發行對象而定。公開發行的股票在發行時必須向社會大眾公開,不公開發行的股票則必須向所有特定發行對象公開。財務公開的內容主要有財務報表,財務分析,會計師查帳報告書;股票種類、資本總額、股權分布情況、股票價格變動和股息紅利分配情況,各種證券發行記錄,包括或代銷機構,辦理股票過戶手續及機關名稱、地址等。經營公開的內容主要是經營計畫,資金利潤、業務狀況、市場分析、營業報告書,發展遠景等。行政公開的內容包括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董事、監事及經理人員名單、從業人數與結構分布等。公司必須對“三公開”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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