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聞法規
- 外文名:News regulations
欠缺原因,缺欠彌補,
欠缺原因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國的法制狀況處於歷史上最好的時期。但和西方已開發國家的法制建設相比,我國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許多法規、條例還極不完善,新聞法是一片空白。新聞法規的缺失有以下原因:
1.歷史文化的原因
法律是和國家相伴而生的。按照法的定義,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我國有著數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的歷史傳統,在權力高度集中的封建專制政體下,社會成員缺乏主人翁意識,寄希望於“清官”保護自己利益。一旦希望破滅,便揭竿而起推翻舊王朝,建立新的統治。從歷史傳統上來看,中國人在受到國家權力侵害無法忍受時,往往有反抗國家權力的意識,卻鮮見通過法來制約國家權力防患於未然的觀念。這種歷史傳統對新中國民主法制建設的消極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建國以後,特別是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末這段時期內,我國政治體制建設總的指導思想是集權。在這樣的思想和政治背景下,權力制約的理論理所當然遭到了排斥和批判。在改革開放二十多年的今天,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許多陳舊的觀念和僵死的教條被打破了,制約政府權力的必要性逐步得到承認,但是各種懷疑和反對權力制約的思想觀念和影響遠未清除。因此,權力制理論及其實踐在我國的發展總的來說是艱難而緩慢的。
2.政治體制原因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其基本政治制度是優越的,但在具體的領導制度、組織形式和工作方式上,還存在一些缺陷,權力過分集中是這些缺陷的主要表現之一。在權力過分集中的體制下,是不可能建立任何制約政府權力機制的。
由於政府機關的活動是根據黨委的決定進行的,對政府權力的制約就是對黨委的制約,即使是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和法院對政府的制約權,它們也很難行使這種權力,因為它們自身也處在黨委的領導之下。因而,它們對政府活動只能配合而無法制約。鑒於建國後權利過分集中帶來的歷史教訓,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在1980年指出:“我們歷史上多次過分強調黨的集中統一,過分強調分散主義,鬧獨立性,很少強調必要分權和自主權,很少反對個人過分集中權”;“權利過分集中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對這個問題長期沒有足夠的認識,成為發生“文化大革命”的一個重要原因,使我們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現在再也不能不解決了”:黨和國家意識到需要採取法律手段適當制約政府權力的價值後,便實行黨政分開,並建立了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等一系列法規,但是,封建式的集權思想觀念在短時間內還不可能消除,還將繼續產生影響。
3.經濟體制原因
4.意識形態原因
當今世界存在兩大主流意識形態,即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我國長期存在排斥西方資本主義文明成果的錯誤傾向。這種錯誤傾向延緩並阻礙了我國的前進步伐,歷史上也付出了巨大代價。因此,我們必須重估西方文明的價值,虛心學習西方先進的法制經驗。
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創造了燦爛的法制文明,其中所蘊涵的民主、自由、法制精神正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急需的思想營養。只有從法學方法上徹底拋棄排外思想,我國的法制建設才有希望儘快縮小和西方國家的差距,並最終超越它們,從而真正體
缺欠彌補
1.制定新聞法
中國經濟逐步由計畫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深刻變化。伴隨著中國社會前進的步伐,制定新聞法的緊迫性與13俱增,迫在眉睫。新聞法至少應規定以下部分。總則。應當規定製定本法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遵循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方向,規定新聞機構的任務和隸屬關係等。
新聞機構。應規定新聞機構的主體,設立新聞機構的條件、新聞機構的職責與權利和責任與義務、負責人的資格及任免等。
管理與監督。應規定新聞機構由誰管,管什麼,怎樣管。對新聞機構的監督,應規定都誰是監督主體,監督什麼,如何監督做出相關規定。
新聞與社會。應規定新聞機構及其工人員與國家機關、軍隊、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關係等。
資金投入。應規定新聞機構的經濟來源,如何使用等相關規定。
對外交流與合作。應規定交流什麼,怎樣交流,哪些能交流,哪些不能交流及交流審批制度等。
法律責任。應規定違反什麼條款,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的條款規定。
附則。應規定相關說明條款及實施日期。
2.出台《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依據1987年4月21 13國務院批准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法規由主管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在行政法規發布的同時或稍後即行發布,其實施13期應當與行政法規的實施13期相同”的規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自1997年9月1日施行至今該條例的實施細則尚未出台,致使條例的實施沒有相關的、較具體的規範。因此,該條例的實施細則的出台是當務之急,也是彌補新聞法規缺欠的重要措施。
3.依靠黨和政府的有關政策
政策的制定出於多門,有政府制定的國家政策和黨制定的黨的政策;有中央機關制定的中央政策和地方機關制定的地方政策;有黨和國家制定的總政策,也有某一方面的具體政策;有公開的政策,也有非公開的政策。政策在表現形式上,通常採用諸如:綱領、決議、指示、宣言、命令、聲明、會議紀要、黨報社論、領導人講話或報告、一般性的口號等形式。政策調整的社會關係很廣泛,幾乎無所不含。在方式上政策是應對的手段,它不僅要處理既有的問題,而且要對正在形成或將要出現有問題做出反應,因此它偏重採取靈活多樣的措施,以適應社會情勢不斷發展變化的需要。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據。在立法過程中,無論是立法動議的提出,還是法律草案的起草,都應當參考當時國家和執政黨政策的總體精神。國家和執政黨的一些基本的國策或行動綱領,應在立法中體現政策對法律的執行具有指導作用。執法人員在執行法律時,不僅要通曉法律條文,而且要熟悉國家和執政黨在各個時期所制定的政策。在出現法律漏洞,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按黨和國家的政策辦事,代行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