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濟組織

新經濟組織

新經濟組織是指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我國內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等所有或絕對控制的新出現的經濟組織形態。另從所有制特徵上看,現行法律,法規把這類經濟組織統稱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經濟組織
  • 外文名:The new economic organization
  • 解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
  • 性質:企業機構
  • 適用範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範圍,分析,分析前提,模型界定,界定,黨建工作,分類,

範圍

範圍經濟
當同時生產兩種產品的費用低於分別生產每種產品時,所存在的狀況就被稱為範圍經濟。
1.是指由於一個地區集中了某項產業所需的人力、相關服務業、原材料和半成品供給、銷售等環節供應者,從而使這一地區在繼續發展這一產業中擁有比其他地區更大的優勢。
2.指企業通過擴大經營範圍,增加產品種類,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而引起的單位成本的降低。與規模經濟不同,它通常是企業或生產單位從生產或提供某種系列產品(與大量生產同一產品不同)的單位成本中獲得節省。而這種節約來自分銷、研究與開發和服務中心(像財會、公關)等部門。範圍經濟一般成為企業採取多樣化經營戰略的理論依據。

分析

分析前提

為了計量分析的需要,提出如下前提:
(1)高校是提供本科生產出、研究生產出、科研產出的一種社會組織。在現實中,高校不僅僅提供這三種產出,但它們是高校最主要的三種活動,因此,限定於這三種產出具有合理性。
(2)辦學規模主要以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校生人數測度。嚴格地講,規模指某種生產能力,但生產能力難以測度,所以一般用產出能力代替。對高校,產出主要指學生。
(3)教育部直屬高校的本科生產出、研究生產出、科研產出具有同質性。這是一個比較嚴格的假定,但考慮到高校教育經費撥款體制主要採用“綜合定額加專項經費”的形式,即主要按學生人數的多少進行撥款,且本文主要關注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現象,所以假定本科生和研究生產出具有同質性可以接受。正如下面變數描述時將要界定的,本文以科研經費來測度科研產出,因而也可以將科研產出視為同質性。

模型界定

本文以多產出二次型模型為基礎(Baumoletal.,1982;Cohnetal.,1989;Lewisetal.,1995;Hashimotoetal.,1997),也可採用超越對數模型,兩個模型孰優孰劣很難說清楚。從理論上講,兩個模型都是對成本函式的恰當描述,而且在當前的經驗研究中比較盛行。但從計量角度出發,由於超越對數函式不允許自變數取值為0,二次型模型允許自變數的取值更廣,所以本文以此模型為基礎,即
式中,C代表總成本;α是常數項;βi,δij,φi為回歸係數;Yi代表各種產出;Di是虛擬變數;ε為隨機擾動項。如果第i種產出大於0,則Di取1,否則取0。模型的基本含義是,高校辦學總成本可由本科生、研究生和科研產出和各產出的交叉效應所解釋。考慮二次型交叉效應是基於對成本函式的認識,二次型函式由於其函式特徵,可以被看做是成本函式的近似,且採用二次型成本函式進行分析並不需要生產函式的具體形式,這為研究難以確定固定形式生產函式的高校行為提供了可能。

界定

一般界定為初始階段,廠商由於擴大生產規模而使經濟效益得到提高,這叫規模經濟;而當生產擴張到一定規模以後,廠商繼續擴大生產規模,會導致經濟效益下降,這叫規模不經濟。範圍經濟理論的主要思想是,如果聯合生產幾種產出的支出比分別生產它們的支出要少,那么就稱聯合生產存在範圍經濟。高校擴招過程中存在的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現象是兩種理論得以套用的基礎。高校擴招主要以增加在校生規模為標誌,規模經濟是否改善是測度辦學效益的一個很好指標,即擴招能否降低人才培養的生均成本或進行科研活動的單位成本。同時,高等院校作為人才培養和科研活動的主要集聚地,也可看成是生產本科生、研究生、科研成果等多種產出的企業,這時,就需考慮分別生產這些產出更有效率還是聯合生產更有效率,即產出的多樣性是進行範圍經濟研究的基礎。

黨建工作

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各級黨組織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創造性地開展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成效顯著。目前,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中的黨組織數量大幅度增加,影響力明顯增強,成為人民民眾信任和擁護、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的堅強戰鬥堡壘。
堅強的戰鬥堡壘——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進展顯著
黨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為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指明方向。黨的十六大第一次把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職責任務寫入黨章。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都對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根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中央組織部把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作為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重要內容來抓。各級地方黨委自覺把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不斷推動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取得新進展。
單獨組建、聯合組建、村(社區)企聯建、依託行業協會組建……各地採取多種方式推進非公有制企業組建黨組織工作。從2002年至2006年,全國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數量由9.9萬個增長到17.8萬個;全國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非公有制企業建立黨組織比例達到94.2%。
截至2007年6月底,全國規模以上非公有制企業有18.7萬戶,已建立黨組織的企業16.4萬戶。截至2006年底,全國非公有制企業中黨員達到286.3萬人,個體工商戶中有黨員81萬人。
廣大職工民眾普遍反映,非公有制企業中的黨員“平常能夠看出來,關鍵時刻能夠站出來,危急關頭能夠豁出來”。許多業主和外商稱讚共產黨員是“最優秀的員工”“可靠的合作夥伴”。
“黨員示範車間”“黨員示範班組”“黨員示範崗”“黨員責任區”……四川各級黨組織建立各類示範崗1.6萬多個,參與黨員4.1萬多人。福建泉州開展“關鍵崗位有黨員、技術攻關有黨員、困難面前有黨員,黨員身邊無事故、黨員身邊無次品、黨員身邊無違章”主題實踐活動。
同時,廣大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積極推動建立和諧勞動關係浙江台州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實施“關愛員工”計畫,通過企業補貼、員工捐獻等方式,全市募集愛心基金2000多萬元,落實幫扶資金1550萬元,幫助5萬餘名黨員和職工解決生病住院、子女上學等困難。
另外,各地舉辦多種形式培訓班,提高業主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經營管理能力。有的業主發自內心地說:“沒有企業黨建工作,就沒有企業奇蹟發展的昨天,就沒有昂首邁步的今天,也將沒有更加燦爛的明天。”
凝聚力量的“主心骨”——社會中介組織黨建工作在探索中推進
社會中介組織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成果。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加強社會中介組織黨建工作方面進行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效。
基層上報、部門聯審、核對註冊、逐戶調查……山東威海採取多種措施,對全市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拉網式排查,做到“單位性質清、員工人數清、經營狀況清、黨員數量清、黨組織設定清”。
按照“全覆蓋、凝聚力和組織化”目標,上海主動介入,多方參與,齊抓共管,加強社會中介組織黨建工作。浙江明確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是社會中介組織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組織部門、登記機關、業務主管部門黨組織和所在地黨組織是社會中介組織黨建工作具體責任單位,著力構建責任明晰、運轉協調的工作機制。
浙江提出“三個確保”要求,即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中介組織都按要求建立黨組織,確保社會中介組織中的黨員都編入黨的一個支部並正常參加組織活動,確保黨的工作覆蓋到所有依法登記的社會中介組織。
一些地方按照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有利於開展黨的工作、有利於促進社會中介組織健康發展的原則,區別不同行業、不同領域,理順黨組織隸屬關係。同時,把建立黨組織並發揮其作用放在重要位置,做到成熟一個建立一個,建立一個鞏固一個,鞏固一個帶動一批。
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引導黨員做政治上的“主心骨”,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得到切實體現。福建各地律師行業黨組織積極抓好法律服務“三進”(進社區、進校園、進鄉村)、“四貼近”(貼近經濟、貼近生活、貼近實際、貼近基層)活動。
江蘇無錫市人才交流中心黨委對代管人才中的黨員實行組織生活“定時間、定地點、定內容”制度;對在外地的黨員,每人頒發流動黨員活動證,做到“黨員流動不流失,關係掛靠不掛名”。重慶市律師協會黨委積極做好青年律師的培養教育工作,已舉辦多期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100多名青年律師接受黨課教育。
時代的先鋒模範——社會團體黨建工作進一步引起重視
黨的十六大以來,社會團體黨建工作已引起各地各部門黨委重視——
一些地方把社會團體黨建工作作為黨的建設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提出凡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必須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對暫時不具備條件的,由主管單位黨組織指派聯絡員,聯繫社會團體黨的工作,保證社會團體黨建工作有人抓,進一步擴大黨在社會團體工作中的覆蓋面,促進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
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社會團體71985個,其中建立黨組織的占11.7%。
社會團體具有鮮明特點:一是業務領域廣。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涉及範圍廣,社會團體的隸屬關係繁雜,黨組織的組建工作難度大。二是組織形式多樣。從業務方面看,既有專業性、學術性、聯合性,也有社會性組織等形式;從黨組織的組建形式看,既有單獨組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也有指派聯絡員等方式。三是成員成分複雜。社會團體成員涉及各個系統、各個行業,人員的構成、素質參差不齊。四是黨組織隸屬關係複雜。在已建立黨組織的社會團體中,有的隸屬於業務主管單位,有的隸屬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有的隸屬於地方黨組織;社會團體成員中黨員的黨組織關係在原單位,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處於鬆散狀態。
對此,一些社會團體中的黨組織堅持從社會團體本身特點出發,在黨組織活動內容、方式方法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為社會團體發展起到把關定向、監督協調的作用。有的地方專門成立社會組織工委,加大對社會團體黨建工作領導和指導力度。
一些社會團體黨組織通過參與社會團體重大問題決策和組織一些重要活動,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一些地方和部門積極開展對社會團體黨員的思想政治教育,使黨員較好地發揮了先鋒模範作用。

分類

國家統計分類目錄中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經濟控制企業,港澳台經濟控制企業,非國有控股股份制企業,非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等.
1,非公有制經濟:是指各種社會經濟成份中公有制經濟以外的其他經濟成份.在我國現階段,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港澳台投資經濟,外商投資經濟以及混合經濟和股份合作制經濟中的非國有成分和非集體成分.
2,個體經濟:又稱"個人所有制經濟".個體經濟通常是指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或家庭成員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所有和支配的一種所有制經濟成分.在我國,個體經濟目前專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
3,私營經濟:以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為基礎的經濟形式.私營經濟與個體經濟的主要區別在於,私營經濟的主要形式是私營企業,包括: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4,混合所有制經濟: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不同所有制的投資主體對一個企業或公司投資所構成的經濟類型.它含有國有,集體,個體,私營,外資等經濟中的幾種成份.其主要形式是混合所有制企業.
5,股份合作制經濟:指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兩種性質的一種經濟形式,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探索出來的適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一種集體經濟的新的組織形式.其主要經濟形式是股份合作企業.
6,港澳台商投資經濟: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到內地直接投資設立企業而形成的經濟.其經濟形式主要包括獨資企業,與內地投資者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其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
7,外商投資經濟: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內地直接投資所形成的經濟.其經濟形式主要有四種形式:外資企業(又稱"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個體工商戶:是指個人從事生產勞動,生產資料或產品收入歸個人所有,僱工7人(含7人)以下,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形式,包括城鎮閒散勞動力等自籌資金開業興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工業,手工業,客貨運輸,商業,飲食,服務(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繕等個體經營者.還包括農村的非農業個體經營者.
9,非公有制企業:指在工商登記時登記為企業的,非國有或非集體性質的經濟組織,包括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非國有控股股份制企業.注意:非公有制經濟範圍包含個體經濟,非公有經濟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非公有制企業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10,私營企業: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所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11,私營獨資企業:在我國,按有關法律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僱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12,私營合夥企業: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定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僱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13,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
14,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以上的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5,合夥制企業:也稱合夥企業.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出資者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16,股份合作企業:在我國,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17,混合所有制企業:指國家,集體,個體私營,外資等所有制經濟中兩個以上不同所有制經濟,通過一定的資產組織形式,混合而成的所有制企業.
18,港澳台商投資企業: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到內地直接投資設立的企業.包括其獨資經營的企業,其與內地其他投資者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以及其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
19,與港澳台商合資經營企業: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照契約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20,與港澳台商合作經營企業: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規定,依照合作契約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21,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台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22,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准設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註冊資金的比例達到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比例小於25%的,歸屬於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3,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內地直接投資所建的企業.
24,外商獨資企業:又稱外資企業.指外國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內地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25,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批准設立,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註冊資金的比例不低於25%的股份有限公司.若外資的股本比例低於25%的,則屬於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契約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27,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規定,依照合作契約的約定進行投資呀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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