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實施辦法

新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實施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2-01-1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實施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1-16  
  • 生效日期:2002-01-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903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新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實施辦法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人民銀行烏魯木齊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支農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方便農戶貸款,根據總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具有當地農業戶口,主要從事農村土地耕作、養殖或其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民、個體經營戶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信用社基於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質)押、擔保的貸款。
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用“一次核定,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信用村、鄉(鎮)是指由農村信用社、鄉(鎮)政府、村委會和農戶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種“四位一體”的社會信用服務體系。
第七條創建信用村、鄉(鎮)要充分尊重農戶的意願,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貸服務。
第二章 貸款條件及用途
第八條申請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營業區域之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資信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養殖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四)無歷年沉欠貸款,對公眾及單位無債務關係;
(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九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用途:
(一)種植業、養殖業方面的生產費用貸款;
(二)小型農機具貸款;
(三)圍繞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等貸款;
(四)購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學等消費類貸款。
第三章 農戶經濟檔案及資信評定
第十條信用社應建立完善的農戶經濟檔案。農戶經濟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等;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收入狀況、家庭實有資產狀況等;
(三)還款的歷史記錄;
(四)所在村委會證明;
(五)信用社經辦人員意見。
第十一條農戶經濟檔案建立後,農村信用社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妥善保管,不得向無關人員公開其內容。
第十二條農戶經濟檔案的內容登記要齊全,通過對農戶經濟狀況的跟蹤調查,及時作好農戶經濟檔案的變動登記。
第十三條信用社應建立農戶信用等級評定製度,根據農戶個人信譽、還款記錄、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經營狀況、償債能力等指標評定信用等級。
第十四條由縣(市)信用聯社、鄉(鎮)政府及信用社組成農戶信用評定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評定工作,信用社以村為單位成立由信用社主任、信貸員、村黨支部、村委會及村民代表組成的評定小組,具體負責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十一條信用村由信用社報經縣(市)聯社驗收合格後授予稱號,信用鄉(鎮)由縣(市)聯社報經上級合作金融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授予稱號。
第三十二條信用村可採取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抵(質)押、擔保貸款等多種方式。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農村信用聯社,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縣(市)支行備案,未設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的報中國人民銀行地、州、市中心支行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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