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本會以服務企業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工作任務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增減。業務範圍應經業務主管單位認可。
協作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以及從業人員的聯繫溝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引導會員進行自我管理、加強行業自律;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為會員提供政策諮詢和法律援助;
(三)為會員生產經營服務提供信息諮詢,交流生產經營和管理經驗,協調解決會員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問題;組織會員參加產品展銷和經貿洽談活動,在資金場地技術人才信息等方面提供中介服務;
(四)對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議,鼓勵,支持,引導私營企業經濟快速發展;
(五)興辦為會員服務的經濟實體和會員福利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公益活動;
(六)組織會員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等活動;
(七)協助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會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八)關心會員疾苦,幫助和解決會員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弘揚扶貧濟困,富而思進的精神,團結和帶領廣大私營企業會員共同致富;
(九)大力開展豐富多彩,喜聞樂見的民眾性活動,逐步增強協會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私營個體企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縮寫:新疆私個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私營企業個體協會是在自治區黨委、人們政府領導下,在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和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指導下,由我區廣大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八個明確”和“十四個堅持”為核心內容和主要依據。
第四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紅光山路1237號希爾頓酒店2號8層81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服務企業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工作任務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增減。業務範圍應經業務主管單位認可。
協作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以及從業人員的聯繫溝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引導會員進行自我管理、加強行業自律;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為會員提供政策諮詢和法律援助;
(三)為會員生產經營服務提供信息諮詢,交流生產經營和管理經驗,協調解決會員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問題;組織會員參加產品展銷和經貿洽談活動,在資金場地技術人才信息等方面提供中介服務;
(四)對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議,鼓勵,支持,引導私營企業經濟快速發展;
(五)興辦為會員服務的經濟實體和會員福利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公益活動;
(六)組織會員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等活動;
(七)協助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會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八)關心會員疾苦,幫助和解決會員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弘揚扶貧濟困,富而思進的精神,團結和帶領廣大私營企業會員共同致富;
(九)大力開展豐富多彩,喜聞樂見的民眾性活動,逐步增強協會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單位和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予的機構(秘書處)審核討論通過;
(三)建立會員檔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會員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的服務;
(四)對本會反映會員生產經營經營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所在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取消其會員資格。會員如果第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新疆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負責協會財務並對會員大會負責。正常工資、管理費用、業務費用等開支由協會秘書處負責,非正常開支或其他重大事項報理事會半數同意後執行。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網路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1年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不設常務理事的的協會,副會長人數不超過10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關於財務一般費用正常工資、管理費用、業務費用等開支由協會秘書處負責,非正常開支或其他重大事項報理事會半數同意後執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投資設立或管理與宗旨業務相關的經濟實體,按協定取得;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一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五十二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係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四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五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六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1年2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