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辦法》是為加快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規範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促進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服務社區民眾、培育社區文化、參與社區治理、促進社區和諧的重要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央、自治區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檔案要求,結合新疆實際,制定的辦法。

發布通知,試行全文,

發布通知

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試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民政局:
為規範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促進全區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民政部《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方案(2021-2023年)》(民辦發〔2020〕36號)等有關規定,民政廳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自治區民政廳
                           2023年4月10日

試行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規範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促進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服務社區民眾、培育社區文化、參與社區治理、促進社區和諧的重要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央、自治區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檔案要求,結合新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區社會組織,是指由本社區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發起成立,以街道(鄉鎮)或社區為主要活動區域,以服務社區居民、滿足社區需求、推動社區發展為宗旨,具有社會團體或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組織。
社區社會組織可以社、站、隊、中心、團、組及協會等作為組織形式,按照服務社區居民的原則,分為公益慈善類、生產技術和生活服務類、社區事務類、文體活動類、其他類。
下列情況不列入社區社會組織範圍:
(一)事業單位;
(二)街道(鄉鎮)或居(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
(三)不具備組織形式或以營利為目的組織;
(四)業主委員會;
(五)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三條  對符合登記管理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辦理成立、變更或註銷登記。對尚不具備成立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實行備案管理,經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可以依法開展活動,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行業資質許可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資質許可後進行登記。
第四條  社區社會組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違反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備案管理機關批准的業務範圍。
第五條  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工作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應當堅持自願自治、公開透明、居民認同、簡便易行、規範有序的原則。在自治區縣(市、區)範圍內,對社區社會組織進行備案管理時,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是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的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變更、註銷工作;社區(村)黨組織和居(村)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的日常管理和備案的指導、服務工作;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本區域範圍內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
第七條  社區社會組織在街道(鄉鎮)、社區(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遵循自願、公開、透明、誠信原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八條  申請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社區社會團體的名稱由“縣(市、區)行政區劃名稱 街道(鄉鎮)名稱 社區(村)名稱 業務領域 社會團體組織形式”組成;社區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由“縣(市、區)行政區劃名稱 街道(鄉鎮)名稱 社區(村)名稱 字號 行(事)業或業務領域 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形式”組成;
(二)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或會員(其中:社區社會團體的發起人不少於2個、會員不少於10個;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由2個以上自然人或1個以上法人單位舉辦,從業人員不少於3人);
(三)有明確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四)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準予“一址多社”,能夠提供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員會場所使用證明的活動場所,可以作為備案辦公場所);
(五)有規範的章程(參照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社區社會組織章程示範文本(試行)》);
(六)有明確的負責人和固定的聯繫方式,且負責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本街道(鄉鎮)常住人員。
第九條  社區社會組織備案事項包括: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章程、活動地域、住所等。
備案類社區社會組織編號由街道(鄉鎮)名稱 年份 3位數字流水號組成。如天山區團結路街道2022年首個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編號為:團結路街道2022001。
第十條  申請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的,由發起人或舉辦者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備案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申請表;
(二)會員名冊(從業人員名冊);
(三)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四)場所使用權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不予備案:
(一)擬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同一社區內已有名稱相同或者相似社會組織的;
(三)發起人或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備案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十三條  社區社會組織全部有效申請材料須經所在居(村)民委員會同意後,提交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出具同意備案意見書或備案證書;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辦理,並說明理由;備案機關應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經發展壯大後,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第十四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名稱、負責人、章程、業務範圍、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填寫《社區社會組織變更備案申請表》,經居(村)民委員會審核後,到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需要解散、終止的,應按章程規定的程式解散、終止,主要負責人應於該組織解散、終止之日起15日內填寫《社區社會組織註銷備案申請表》,經居(村)民委員會審核後,到備案管理機關辦理申請註銷備案手續。
社區社會組織註銷的,應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進行財產清算,剩餘財產用於本街道(鄉鎮)或社區相關的公益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六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日常開展活動,應及時向居(村)民委員會報告,重大活動特別是跨社區(村)活動還應提前5日向備案機關報告;每年年底前分別向居(村)民委員會和備案機關報告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十七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應當結合組織規模、業務範圍、成員構成和服務對象等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建立民主議事制度,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自主運作,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或罷免負責人等重要事項應按章程辦理。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運行機制。
第十八條  社區社會組織的財產來源應當合法,並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區社會組織的財產。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樞紐型社區社會組織、街道(鄉鎮)社會工作服務站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可以為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資金代管服務,支持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活動。
社區社會組織財物和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節約的原則,其中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有關管理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社區社會組織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服務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社區社會組織應建立和落實安全管理、疫情防控等制度,開展服務活動應確保活動場所、相關設施設備等符合安全要求,預防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變更、註銷工作;
(二)對經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三)協助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備案社區社會組織信息的採集、統計和上報工作;
(四)通過轉移職能、資金扶持、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
(五)對發展成熟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指導其到縣(市、區)民政部門登記;
(六)依法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居(村)民委員會在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備案指導、服務工作;
(二)負責本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日常管理工作;
(三)指導、組織、協調、監督社區社會組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開展活動;
(四)及時勸阻、報告和協助有關部門查處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
(五)宣傳社區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規及相關知識。
第二十三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備案機關撤銷備案,並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從事非法活動或者不按章程開展活動的;
(二)連續2年及以上未向備案管理機關報告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區社會組織財產的;
(五)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管理的;
(六)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七)管理混亂,民眾反映較大的;
(八)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未經核准備案,擅自以社區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備案繼續以社區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備案管理機關予以取締,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社區社會組織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公眾、媒體對社區社會組織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社區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街道(鄉鎮)或社區(村)黨組織負責。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以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為準。
第二十九條  各地(州、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屬檔案:1.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申請表
2.社區社會組織同意備案意見書
3.社區社會組織變更備案申請表
4.社區社會組織註銷備案申請表
5.民政部社區社會組織章程示範文本(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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