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為了切實加強對中央和自治區各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7-08-11
  • 生效日期:1997-08-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印發信息,檔案全文,

印發信息

【發布單位】82902
【發布文號】新政發[1997]72號
【發布日期】1997-08-11
【生效日期】1997-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政發[1997]72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儘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儘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的意見》(新黨發[1996]24號)精神,為了切實加強對中央和自治區各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檔案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儘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儘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的意見》(新黨發[1996]24號),切實加強對扶貧資金的管理,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如期實現扶貧攻堅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中央提出的“資金到省、權力到省、任務到省、責任到省”的要求和“所有到省(區)的扶貧資金,一律由省(區)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省(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各類資金要相互結合、配套使用”的原則,國家和自治區安排和各項扶貧資金,一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扶貧項目,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條扶貧資金包括中央新增財政扶貧資金、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扶貧專項貸款和自治區配套財政扶貧資金、扶貧專項貸款。
第四條各項扶貧資金要根據統一的扶貧開發規劃,圍繞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相互結合,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五條扶貧資金使用必須以貧困戶為扶持對象,以貧困鄉村為扶貧攻堅主戰場,以解決溫飽問題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主要內容進行投放。要堅持扶貧資金到鄉村,項目覆蓋到貧困戶,效益兌現到貧困戶,解決溫飽到戶,做到真扶貧、扶真貧。
第六條各項扶貧資金的分配不定基數,每年由計委、財政、民宗委和各有關銀行,根據各貧困縣(市)貧困人口數量、貧困程度、資金使用效益和項目準備,分別提出各項扶貧資金的年度分配控制數計畫初步意見,經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平衡,提出統一的控制數計畫分配方案,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一次通知到各有關地(州)、縣(市)。為充分體現鼓勵先進、鞭策後進的精神,從各縣控制數分配額中預留20%,按照激勵機制的要求進行安排。
第七條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的準備,應在縣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統一規劃,綜合設計,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進行規劃、設計、論證、篩選扶貧項目,經縣、地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進入各級扶貧項目庫,做到讓項目等資金。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要經有關銀行事先做好項目的評估審查。
第八條每年年初,各貧困縣根據自治區分配的扶貧資金控制數計畫,作為選擇項目的依據,分別按一定比例確定扶貧項目,並經縣、地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抄報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計委、財政、民宗委和各有關銀行分別對各地上報的項目進行篩選和綜合平衡,審查投向,提出項目立項計畫,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下達。各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立項計畫分別按程式下達計畫,撥付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的項目之外另上或更改項目。
第九條具體項目的準備和選項,主要責任在各級扶貧辦和資金管理部門。中央扶貧專項貸款以各級扶貧辦、農發行為主,財政、計委參與;中央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的無償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各級扶貧辦、財政為主,計委、文教、衛生、科技、農發行參與;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的有償資金以各級民宗委、扶貧辦、財政為主;以工代賑資金以各級計委、財政為主,扶貧、水利、交通、畜牧、農業、林業、郵電等部門參與;自治區配套扶貧專項貸款以扶貧辦和各專業銀行為主,財政、計委參與;地方配套的扶貧資金由地方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
第十條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扶貧項目,主要是審核整體項目的投向、重點是否準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項目是否扶持到貧困鄉、村、戶,貧困戶能否真正受益。
第十一條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全部用於25個國定貧困縣;自治區農行配套扶貧專項貸款用於區定5個貧困縣和零星插花的19個貧困鄉;自治區工行和建行配套扶貧專項貸款用於全區30個貧困縣。扶貧專項貸款重點支持貧困鄉村中的投資少、見效快、覆蓋廣、效益高、有助於直接解決民眾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能還貸的項目。自治區農行配套扶貧專項貸款中1000萬元用於區定的零星插花貧困鄉,並做一次性分配下達給貧困鄉所在的地、縣,由有關地縣按項目管理使用原則安排使用,其餘2700萬元用於區定5個貧困縣。自治區工行和建行配套扶貧專項貸款安排使用主要根據各貧困縣項目準備情況,按項目審批下達。
第十二條中央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財政發展資金重點用於國定25個貧困縣,適當兼顧區定貧困縣。無償部分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例,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橋樑,普及初等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有償部分重點用於直接解決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短、平、快”種養業項目。
第十三條中央新增財政扶貧資金全部用於25個國定貧困縣,重點用於貧困地區的基本農田建設,修建鄉村道路,解決人畜飲水問題,推廣科學技術和開展農牧民實用技術培訓等。
第十四條國家以工代賑資金按資金用途安排使用。第七批以工代賑資金專項用於25個國家貧困縣防病改水工程和交通項目;第六批以工代賑資金和第四批以工代賑資金,90%用於25個國定貧困縣,10%用於5個區定貧困縣和零星插花貧困鄉。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以及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林果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
第十五條自治區財政配套扶貧資金12000萬元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要求,主要與中央各項扶貧資金相配套使用。其中:4000萬元用於中央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配套,3000萬元用於以工代賑資金配套,2000萬元用於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配套,2000萬元用於中央和自治區扶貧專項貸款的貼息,1000萬元專項用於區定零星插花的貧困鄉。
第十六條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從財政扶貧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扶貧專項業務費,用於各級扶貧工作的宣傳、培訓、技術推廣、專向審計、項目跟蹤檢查、微機管理、經驗交流、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等。扶貧專項業務費由自治區統一安排,各地各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扶貧項目上收取手續費、前期費、管理費等。扶貧業務費的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財政廳研究提出後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實施。
第十七條扶貧項目計畫一經下達,要嚴格按項目要求組織實施,相應的各項扶貧資金要及時足額到位,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不準改變資金的用途和使用範圍,不準挪用、拖欠和擠占資金。
第十八條要嚴格執行扶貧專項貸款的優惠貸款利率政策,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得隨意縮短貸款期限,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準貸前扣息、預收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收取項目評估費。對貧困戶貸款實行信用放款形式,不搞抵押擔保,對以種養業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其他貸款,適當放寬貸款擔保條件和降低自有資金比例。實行貸款責任制,堅持到期還貸。
第十九條建立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約束激勵機制。扶貧資金的分配,要和分級負責為主的扶貧工作責任制結合起來,和扶貧攻堅任務結合起來,與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效益和解決溫飽問題的進度直接掛鈎。對扶貧工作做得好的,將適當增加下一年度的扶貧資金數額,反之,將調減下一年度的扶貧資金數額。
第二十條建立綜合的考核指標,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各級黨政、扶貧開發辦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扶貧資金的使用和扶貧項目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並把到期資金的回收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積極協助銀行、財政完成核定的催收資金最高比例和到期資金回收率的指標,努力盤活資金存量。回收再貸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仍執行本辦法。要組織社會有關方面進行監督,把行政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二十一條各級審計部門要把扶貧資金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發現問題要依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凡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要如數追回,並追究領導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和資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嚴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財政扶貧資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促進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走向制度化和規範化。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財政扶貧資金要在各級財政設立專戶,實行專戶直撥,封閉管理,專人負責,嚴格執行財經制度。鑒於各項財政扶貧資金額度大,用途範圍不同,管理任務繁重,可適當增加2--3名事業編制,專項管理資金。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各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要根據本辦法所確定的原則,分別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細則,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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