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網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法律監督機關,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主辦。網站設有檢察動態、檢務公開、檢察文化、民生檢察等欄目,為廣大市民提供檢察資訊服務,同時方便社會各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 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國家:中國
歷史沿革,機構設定,

歷史沿革

1949年9月25日、26日,新疆和平解放,在新疆的國民政府各級檢察機構實際上停止工作。1950年10月4日,新疆省人民檢察署成立,至2013年,新疆人民檢察機關的機構、隊伍建設及其工作,經歷了初建、發展、削弱、振興、中斷、恢復發展的曲折歷程。
1950年l0月4日至1954年憲法頒布前,新疆人民檢察制度處於初建時期。在這一時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以及中共中央、中共新疆分局的指示,至1951年建立各級檢察機構56個,1952年實行精減,新疆檢察機構被縮減到30個,1954年各級檢察機構發展到42個,隊伍發展到329人。
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頒布後,至1957年,新疆人民檢察制度走向發展時期。
1958年至1961年,新疆檢察機關的機構、隊伍,除1961年有所發展,其餘時間一直維持在1957年下半年的水平上。
1962年,新疆檢察系統開始糾正“左”的錯誤,通過調查研究,總結了1958年至1961年在“左”的路線影響下使檢察工作遭受挫折的教訓,糾正了“一長代三長”、“一員代三員”和合署辦公的做法,至1966年,各級撿察機構維持在114個和101個之間,檢察人員保持在689人和694人之間。
1966年下半年,新疆雖然開始了“文化革命”運動,但各項檢察工作仍正常開展著。1967年開始,這場運動衝擊了新疆檢察機關及其工作,自1月27日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被造反派奪權後,各級檢察機關開始陷入運動的旋渦,檢察工作逐步癱瘓。
1968年1月2日之後,自治區各級人民檢察機關相繼實行軍事管制,檢察幹部被集中起來搞“斗、批、改”,清理階級隊伍。12月底,新疆各級人民檢察院被撤銷。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憲法第25條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這樣,檢察機關被撤銷的事實得到了中國第二部憲法的確認。1977年,新疆各級檢察機構及其隊伍建設完全中斷。由於失去檢察機關的監督、制約,再加上“文化大革命”本身的錯誤,這一時期,新疆公安和法院系統的工作出現大量冤假錯案,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遭到破壞。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一致通過了中國第三部社會主義憲法。這部憲法第二章第43條規定重新設定人民檢察院,揭開了新疆檢察制度嶄新的一頁。在自治區黨委的關懷領導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於9月1日正式宣告重新成立了,之後地、縣各級檢察機構陸續成立。到19 79年底,全疆成立各級檢察機構108個,有幹警l745人;至1985年底,各級檢察機構達146個,有幹警4 099人。同19 57年上半年對比,機構、人數分別增加了1.49倍和4.9倍。到1990年全疆檢察機構達151個,幹警達5050人。至2013年底,全疆檢察機構達159個(包括兵團43個),幹警達6692人(包括兵團967人)。
根據新疆檢察機關恢復重建後走過的道路、擔負的職責、從事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績,我們可以將其劃分為如下幾個階段:1978年5月至1982年12月,新疆檢察工作完成恢復重建使命,屬於重建階段;1983年至1988年是以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為主要任務、各項檢察業務初步開展階段;1989年至1995年是以嚴懲嚴重經濟犯罪為主要任務、各項檢察業務全面發展階段;1996年至2013年是把嚴懲“三股勢力犯罪”列入檢察工作之首、各項檢察業務深入開展階段。

機構設定

辦公室
政治部
司法警察總隊
偵查監督處
公訴處
刑事執行檢察局
民事行政檢察處
控告申訴檢察處
案件管理辦公室
法律政策研究室
監察處
檢察技術處
計畫財務裝備處
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國家檢察官學院新疆分院
機關服務中心
編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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