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信義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1-10-07
- 性別:男
- 籍貫:江蘇省豐縣
- 戶籍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 居住地:烏魯木齊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調查,強制措施,公開受審,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0年4月至2013年7月任新疆人防辦黨組書記、主任,負責全盤工作,分管組織人事、行政法規、財務管理工作,分管秘書人事處、財務物資處、執法大隊和人防物資器材供應站,2008年7月至案發兼任自治區人防科學技術協會理事長。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2013年12月06日人民網訊息,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原黨組書記、主任朱信義在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檢查驗收等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與私營業主相互勾結,在人防工程項目中形成利益鏈,收受賄賂;夥同他人私分公款、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強制措施
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公開受審
2015年6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原黨組書記、主任朱信義(正廳級),因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四項罪名,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受審。朱信義被控貪污、受賄總計848萬餘元。
在公訴人指控朱信義的4項罪名中,其中貪污罪兩起,涉案金額36萬餘元;受賄罪17起,涉案金額812.7萬餘元;濫用職權罪6起,涉案金額3528萬餘元;玩忽職守罪15起,涉案金額7539萬餘元。
“我對有些指控有異議。”面對公訴人的指控,朱信義對指控受賄罪中的4起有異議,他認為有兩起自己並未參與,也不知情,另外兩起收受的錢屬於“分紅”不應當認定為受賄。
對於指控其濫用職權發放自製的《人防工程緩建證》,造成少收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3528萬餘元,玩忽職守造成少收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7539萬餘元,朱信義稱,自己雖然是單位一把手,但在審批緩建和免建項目中,只是形式上把關、簽字,具體負責把關是下面工程處隊等4個部門,造成的這些損失他並不知情,是被抓後才知道的。
據檢方調查,2007年9月至2008年12月,朱信義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職工退回單位的房改房出租、出售給他人,將租金和房款中的20.7萬餘元公款侵吞。
2008年至2012年,朱信義以給他人送禮為由,先後多次安排人防辦秘書人事處處長陳某以虛報發票的方式,從單位套取公款15.5萬元據為己有。
2005年至2013年期間,朱信義為9名下屬、朋友在工作任職、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取9人4.9萬元至197萬餘元不等。
2008年至2011年,朱信義擔任人防辦一把手期間,在審批人防工程過程中濫用職權,擅自對新疆6家房產公司批准緩建人防工程,並發放自製的《人防工程緩建證》,造成少收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3528萬餘元。
2005年至2013年期間,朱信義在審批新疆15家房產公司免建人防工程中,因玩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收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7539萬餘元。
一審宣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朱信義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案,分別於2016年5月26日、6月12日作出(2015)烏中刑二初字第16號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一、被告人朱信義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2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150萬元。二、被告人朱信義個人受賄非法所得5330735.08元予以收繳,上交國庫,貪污非法所得362647.80元予以收繳,發還被害單位新疆人防辦;司法機關依法追繳的人防易地建設費總計66660647.88元予以收繳,上交國庫;造成國家損失剩餘部分繼續予以追繳,上交國庫。在法定期限內,原審被告人朱信義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7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