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所屬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 所屬地區:新疆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規劃,制定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兵團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中醫藥資源配置,指導兵團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兵團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兵團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兵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兵團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
(五)負責制定兵團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對衛生和計畫生育國家兵團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導。統籌管理本系統各類資金,負責本級財務預算及日常財務管理,本級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資產管理等工作。
(七)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
(八)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兵團基本藥物增補目錄,組織制定兵團藥物政策和兵團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監管制度。參與兵團藥品、高值耗材採購、配送的管理。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指導醫療機構藥物臨床套用及安全監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害事件。
(九)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組織實施兵團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十)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扶助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
(十一)制定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擬訂兵團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指導衛生、計畫生育和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
(十三)組織擬訂兵團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四)指導兵團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五)負責兵團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兵團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六)組織制定兵團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七)承擔兵團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兵團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兵團黨委、兵團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處、直屬機關黨委)
(二)規劃與信息處(財務處)
(三)體制改革處(政策法規處、醫改辦)
(四)疾病預防控制處(衛生應急辦、愛衛辦)
(五)醫政醫管處(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科技教育處)
(六)婦幼健康服務處(基層處、宣傳處)
(七)綜合監督處(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八)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
(九)中醫藥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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