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5年8月20日,1968年6月在“文革”中被撤銷,1979年1月1日恢復重建。2000年元月整體搬遷,新院址位於縣龍泉鎮龍泉大道,占地十四畝,環境優雅,辦公總面積3200平方米,機關食堂、區域網路、監控室、閱覽室、榮譽室、健身房等設施具全。院下設13個局、科、室、隊,編制47人,現有在職幹警44人,其中:中共黨員32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田縣人民檢察院
- 外文名:Xintian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
- 成立於:1955年8月20日
- 內設機構:13個
基本簡介,機構職能介紹,
基本簡介
新田縣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5年8月20日,1968年6月在“文革”中被撤銷,1979年1月1日恢復重建。2000年元月整體搬遷,院下設13個局、科、室、隊,編制47人,現有在職幹警44人,其中:中共黨員32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35人,占幹警總人數的80%。該院緊緊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把強化偵查審判監督、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為經濟建設發展服務作為檢察工作重點,不斷深化檢察改革,創新工作管理機制,切實加強了班子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全院幹警開拓進取,奮力拚搏,各項檢察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呈現了良好發展態勢。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控申檢察、民行檢察、監所檢察、審查批捕、紀檢監察、行政後勤等檢察業務工作多次被省、市檢察院評為先進,並且湧現出一批省、市勞模、全省“十佳”反貪局長等典型人物。2001年被省檢察院評為“五好檢察院”、“創五好檢察院先進單位”和文明接待單位;2004、2006、2007年,該院被市“雙聯”工作領導小組評為“雙聯”工作先進單位; 2004年被評為“兩房”建設先進集體,2005年被市文明辦評為市文明單位;2008年、2009年連續兩年被市檢察院評為綜合考核先進單位;2010年1月被湖南省人民檢察院評為“湖南省先進基層檢察院”。
機構職能介紹
1、辦公室: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核稿;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處理機要文電;負責接待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檢察統計分析、檔案管理、檢察工作年鑑、保密工作;負責本院對外交流。負責本院的物資技術裝備、交通工具、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定貨、發放和管理工作;承擔本院的財務管理、房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交通工具管理和機關行政管理、後勤服務、保衛等工作。內設法律政策研究室和人民監督員辦公室。
2、偵查監督科: 負責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新田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研究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規定。
3、公訴科:負責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負責對偵察機關刑事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新田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受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派員出庭支特抗訴,履行職務。
4、反貪污賄賂局:負責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縣特、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負責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全縣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內設職務犯罪預防科。
2、偵查監督科: 負責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新田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研究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規定。
3、公訴科:負責全縣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負責對偵察機關刑事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新田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受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派員出庭支特抗訴,履行職務。
4、反貪污賄賂局:負責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縣特、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負責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全縣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內設職務犯罪預防科。
5、瀆職侵權檢察局:負責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工作;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縣性重、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縣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
6、監所科:負責全縣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負責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和其它自偵案件立案前調查工作。
7、民行科:負責全縣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對新田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對新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
8、控申科(新田縣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6、監所科:負責全縣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負責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和其它自偵案件立案前調查工作。
7、民行科:負責全縣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對新田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對新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
8、控申科(新田縣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9、法警隊:負責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司法警察人員工作職責;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管理司法警察警務工作和警用裝備;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10、林檢科:負責全縣有關林業犯罪案件。
11、政工科:協助院黨組搞好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擔本院機構編制工作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津貼和記功表彰獎勵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負責檢察官等級和司法警察警銜的評定、變動工作;負責由本院呈請本市人大及由本院審批任免法職的工作;負責本院檢察幹部考核、任免、培訓、調配、職稱評定、獎勵及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負責本院目標管理和人事檔案工作;負責檢察機關宣傳工作;負責本院基層院建設工作;組織制定本院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各類培訓工作。
12、紀檢監察室:負責檢查本院內設機構在遵守、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和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管理許可權查辦有關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負責有關法規、檔案規定由監察部門履行的其它職責。
13、技術科:運用技術手段參與偵查工作,收集、固定證據,申請進行法醫、文檢、痕檢、司法會計、視聽資料、理化檢驗等項技術鑑定及覆核工作;開展刑事偵查技術科學研究;負責通訊和計算機技術的推廣與套用。
10、林檢科:負責全縣有關林業犯罪案件。
11、政工科:協助院黨組搞好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擔本院機構編制工作以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津貼和記功表彰獎勵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負責檢察官等級和司法警察警銜的評定、變動工作;負責由本院呈請本市人大及由本院審批任免法職的工作;負責本院檢察幹部考核、任免、培訓、調配、職稱評定、獎勵及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負責本院目標管理和人事檔案工作;負責檢察機關宣傳工作;負責本院基層院建設工作;組織制定本院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各類培訓工作。
12、紀檢監察室:負責檢查本院內設機構在遵守、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和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管理許可權查辦有關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決定的申訴;負責有關法規、檔案規定由監察部門履行的其它職責。
13、技術科:運用技術手段參與偵查工作,收集、固定證據,申請進行法醫、文檢、痕檢、司法會計、視聽資料、理化檢驗等項技術鑑定及覆核工作;開展刑事偵查技術科學研究;負責通訊和計算機技術的推廣與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