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縣檢察院

1955年8月,新田縣人民檢察院成立。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檢察院受到衝擊,機構處於癱瘓狀態。1975年1月,根據四屆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家憲法規定,取消檢察機關。1978年12月新田縣人民檢察院恢復。至今全院共設:紀檢組、辦公室、政工室、監察室、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股、公訴股、控告申訴檢察股、民事行政檢察股、林業檢察股、職務犯罪預防股、技術檢察室等十三個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田縣檢察院
  • 創立時間:1952年3月
  • 目標:創建無越級上訪院
  • 幹警:69人
  • 成立:1955年8月
  • 機構癱瘓:1966年5月
  • 機構恢復:1978年12月
  • 捕獲人數:5966人
機構概況,機構設定,地理位置,

機構概況

1952年3月,新田縣設立了檢察署(虛設機構,未正式辦公)。1955年8月,新田縣人民檢察院成立。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檢察院受到衝擊,機構處於癱瘓狀態。1975年1月,根據四屆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家憲法規定,取消檢察機關。1978年淚連舟套12月新田縣人民檢察院恢復。至今全院共設:紀檢組、辦公室、政工室、監察室、反貪污賄賂工作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督股、公訴股、控告申訴檢察股、民事行政檢察股、林業檢察股、職務犯罪預防股、技術檢察室等十三個機構。
新田縣檢察院自1978年恢復重建後的三十年里,以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和加強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為己任,共批捕了犯罪嫌疑人3847件,起訴了犯罪嫌疑人3545件5001人,追捕了犯罪嫌疑人145件29 3人,追訴了犯罪嫌疑人65966人6件1 76人。共辦理立案監督案件46件,其中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件6人。
三十年里,新田縣檢察院以查辦職務頁恥她犯晚照臭罪案件,維護清廉公正的經濟環境為首任,嚴厲打擊經濟犯罪,譜寫了衡陽檢察史上的華麗篇章。共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718件829人,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5519萬元。2007年8月,衡陽檢察院查處了新田縣雪峰廣場系列受賄案,該案共立查貪賄窩、串案9件15人,其中100萬元以上的賄賂案件2件2人,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經濟損失1000餘萬元,有效維護了斷協店新田縣正常的市政規劃設計秩序和建築市場秩序,在全縣乾群中弓l起了強烈反響。
三十年里,新田縣檢察院以創建無越級上訪院為目標,注重創新信訪接待方式,加強處理初信初訪工作和信訪信息分析,提高就地化解信訪問題的能力,高度重視民眾信訪5作,堅持定領導、定專人、定方案、定時限,強滲翻化責任,逐件落實,及時辦理好涉檢信訪案件。控告申訴工作被邵陽市檢察院評為“無越級上訪院”、被省檢察院評為“集中處理涉法上訪5-作先進單位”、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檢察機關“文明接待室”。
三十年里,新田縣檢察院積極開展“創建學習型檢察院、爭當學習型協芝估檢察官”的活動,不斷最佳化隊伍結構,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將該院建設成為一支團結、堅強、務實、廉潔的領導班子集體和一支政治合格、作風優良、紀律嚴明、業務精通的檢察官隊伍。該院現有幹警69人,其中黨員辨滲棗員63人,本科學歷48人,占68%;通過開展文明股室、文明幹警的評比活動,增強了幹警的爭先創優意識,湧現出了如全國先進工作者張先紹等一批先進典型,共有239人次先後被評為省、市優秀檢察幹警、優秀公訴人,有餘人次先後被省、市、縣記功、嘉獎。
新田縣檢察院重建後,經費緊張,辦公、住房條件差,裝備設施落後,為扭轉這一局勢,三十年前,該院開源節流,管好用活經費,按照上級院有關“兩房”建設的規定,積極抓好cc兩房,建設工作,一棟7500餘平方米的辦公大樓已經落成。不斷完善了計算機區域網路和三級通訊網路建設,基本實現了辦公辦案自動化,使辦案工作在技術裝備上的保障不斷提高。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負責編髮檢察簡報、檢察信息;負責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公共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技術裝備、交通通訊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計畫和管理;負責擬訂檢察機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的財務(包括贓款贓物管理)、房地產、固定資產、環境、秩序的管理和辦案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保衛、綠化、愛國衛生、計畫生育及後勤服務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對人大代表提案、意見和建議的答覆和解釋;承擔縣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情況的整理和對有關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的任務;承辦縣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縣人民檢察院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
(二)政工科(法警隊):在縣委的領導下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檢察隊伍建設和黨的建設;協助縣委對檢察幹部的考核、配備和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上報任免手續;協助編制部門管理縣檢察院機構編制工作,承辦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表彰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檢察人員的考試錄用和調進人員的審查、呈報工作;負責對檢察人員進行考勤考核、任免、調配、獎勵;負責該院的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人事檔案管理、檢察官和該院司法警察的初任、晉升審核、呈報工作;負責該院的宣傳教育等工作,起草乾部教育發展規劃。
保護由該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和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維護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警隊與政工科合署辦公。
(三)偵查監督科:承辦應當由該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負責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等工作;負責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負責對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中有關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四)公訴科:承辦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抗訴案件;負責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工作和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負責對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五)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偵查由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貧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負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的貪污賄賂案件的偵查;負責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分析全縣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負責擬訂檢察機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的財務(包括贓款贓物管理)、房地產、固定資產、環境、秩序的管理和辦案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保衛、綠化、愛國衛生、計畫生育及後勤服務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對人大代表提案、意見和建議的答覆和解釋;承擔縣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情況的整理和對有關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的任務;承辦縣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縣人民檢察院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
(六)瀆職犯罪偵查局:負責偵查由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負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的瀆職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瀆職、侵權犯罪的預防工作,研究分析全縣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負責縣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
(七)監所檢察所: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縣監所管理大隊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的監督與指導;辦理由該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及被監管人員重新犯罪的批捕、起訴、抗訴工作;辦理由該院管轄的發生在被監管人員中的起訴、抗訴和提請抗訴案件;查辦留所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負責受理被監管人員的控告、申訴案件;負責該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八)民事行政檢察科:負責對全縣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對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或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對縣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的抗訴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縣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負責該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九)控告申訴檢察科(加掛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牌子) :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負責對該院刑事賠償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十)檢察技術科:承擔該院立案偵查案件的現場勘驗、檢驗鑑定、攝像、錄音工作;參與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現場勘驗:對公安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案件有關檢驗鑑定進行審查。
(十一)紀檢組(監察室):檢查該院內設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該院的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受理檢察人員不服從政紀處分的申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

地理位置

新田縣檢察院
地址:龍泉路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負責編髮檢察簡報、檢察信息;負責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公共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值班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技術裝備、交通通訊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計畫和管理;負責擬訂檢察機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的財務(包括贓款贓物管理)、房地產、固定資產、環境、秩序的管理和辦案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保衛、綠化、愛國衛生、計畫生育及後勤服務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對人大代表提案、意見和建議的答覆和解釋;承擔縣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情況的整理和對有關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的任務;承辦縣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縣人民檢察院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
(二)政工科(法警隊):在縣委的領導下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檢察隊伍建設和黨的建設;協助縣委對檢察幹部的考核、配備和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上報任免手續;協助編制部門管理縣檢察院機構編制工作,承辦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表彰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檢察人員的考試錄用和調進人員的審查、呈報工作;負責對檢察人員進行考勤考核、任免、調配、獎勵;負責該院的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人事檔案管理、檢察官和該院司法警察的初任、晉升審核、呈報工作;負責該院的宣傳教育等工作,起草乾部教育發展規劃。
保護由該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和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維護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警隊與政工科合署辦公。
(三)偵查監督科:承辦應當由該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負責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等工作;負責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負責對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中有關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四)公訴科:承辦應當由縣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抗訴案件;負責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工作和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負責對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五)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偵查由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貧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負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的貪污賄賂案件的偵查;負責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分析全縣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負責擬訂檢察機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的財務(包括贓款贓物管理)、房地產、固定資產、環境、秩序的管理和辦案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保衛、綠化、愛國衛生、計畫生育及後勤服務等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對人大代表提案、意見和建議的答覆和解釋;承擔縣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情況的整理和對有關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的任務;承辦縣檢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縣人民檢察院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
(六)瀆職犯罪偵查局:負責偵查由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負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的瀆職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瀆職、侵權犯罪的預防工作,研究分析全縣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負責縣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
(七)監所檢察所: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縣監所管理大隊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的監督與指導;辦理由該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及被監管人員重新犯罪的批捕、起訴、抗訴工作;辦理由該院管轄的發生在被監管人員中的起訴、抗訴和提請抗訴案件;查辦留所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負責受理被監管人員的控告、申訴案件;負責該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八)民事行政檢察科:負責對全縣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對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或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對縣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的抗訴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縣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負責該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九)控告申訴檢察科(加掛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牌子) :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負責對該院刑事賠償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的請示工作。
(十)檢察技術科:承擔該院立案偵查案件的現場勘驗、檢驗鑑定、攝像、錄音工作;參與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現場勘驗:對公安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案件有關檢驗鑑定進行審查。
(十一)紀檢組(監察室):檢查該院內設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該院的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受理檢察人員不服從政紀處分的申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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