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殘疾人優惠扶持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東省殘疾人優惠扶持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泰市殘疾人優惠扶持實施辦法
  • 文 號:政府令 第45號
  • 發布時間:2011年5月1日
  • 發布機構:新泰市政府
  • 目的: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簡介,施行時間,

簡介

第二條 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享受本辦法的優惠扶持;戶籍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可以享受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優惠扶持。
第三條 市、鄉(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採取有效優惠扶持措施,改善殘疾人的生存發展環境,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鄉(鎮)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優惠扶持工作。
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殘疾人優惠扶持的相關工作。
市、鄉(鎮)兩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優惠扶持實施辦法的宣傳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市、鄉(鎮)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持農村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脫貧列入扶貧開發計畫,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照顧。農業、財政等部門在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支持發展種植業和扶貧示範基地建設等扶貧開發項目時,應當重點向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傾斜。在小城鎮建設、異地搬遷和異地扶貧項目的實施中,優先安排貧困殘疾人。
第六條 對符合義務教育條件的殘疾學生應當免除雜費、住宿費、教科書費,並對生活費給予適當補助。
符合借讀條件的殘疾學生免收借讀費,與所在地殘疾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機構在錄取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殘疾學生適當照顧。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可以免試體育。
高中學校、成人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泰安市和我市有關規定招收殘疾學生,並放寬殘疾學生的獎學金評定標準和貸學金審核條件。
殘疾學生持證件直接到所在學校辦理以上優惠扶持政策的落實手續。
市、鄉(鎮)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生活困難的在校大專以上殘疾學生和特困殘疾人家庭的在校子女給予適當的學費補助,具體標準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免收年檢費,並協調市場開辦單位在場地、攤點、攤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殘疾人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的,自其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和執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
本條規定的優惠扶持政策,殘疾人憑證件直接予以減免。
第八條 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及為殘疾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應當減免稅收的,持相關材料和《殘疾人證》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稅收減免。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殘疾人的特點,在公益性崗位中確定一定比例的崗位專門用於殘疾人就業扶持。有保健按摩業務的服務機構,鼓勵招用盲人專業按摩人員。
殘疾人申請個體行醫,符合條件的,衛生部門應當優先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條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應當開設殘疾人就業服務視窗,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殘疾人,並免收未就業殘疾人人事檔案和人事關係委託保管費;各類用人單位在人員錄(聘)用中,同等條件下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十一條 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應當參加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的,可以憑《殘疾人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培訓合格證書和收費票據等,向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所需費用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報財政部門審核後,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具體補貼標準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每位殘疾人最多享受兩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十二條 對殘疾人採取下列保障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農村殘疾人不承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費用,生活用電、水、燃氣等費用應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優惠;
(二)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殘疾人,屬於城鎮居民的,應當給予社會救濟;屬於農村居民並符合農村五保規定的,應當納入農村五保供養;
(三)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全部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
(四)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殘疾人,社會救助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給予救助;
(五)城鎮貧困殘疾人家庭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的,優先予以保障;
(六)對實行計畫生育的殘疾人家庭應優先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殘疾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市衛生部門審查後,個人繳費部分通過醫療救助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就醫,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免收專家掛號費、急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療費、急診觀察床位費、病房空調費、暖氣費;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免收門診掛號費、普通門診診療費、門診出診費。減收的檢查治療項目由醫療機構確定,減收比例不得低於20%。
第十五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公園和蓮花山、青雲山等旅遊景點,免費進入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宮)、公益性體育健身館等場所;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允許1名陪護人員免費陪同進入。公園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輪椅供殘疾人免費使用。
第十六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下列優惠:
(一)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二)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的手機簡訊費用減半繳納;
(三)肢體殘疾人購買自駕的殘疾人專用車輛,減半收取登記手續費,在公共停車場停放時免收停車費;
(四)免費使用公共廁所。以上優惠扶持,相關單位在收費時直接予以減免。
第十七條 火車站、汽車站的候車室應當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車上應當標明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坐席。殘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時,優先購票並優先檢票進站、上下車,對其隨身必備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盲人、下肢殘疾人按規定免費搭乘市內公共汽車。具體辦法由殘疾人聯合會、交通運輸局制定。
第十八條 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拆遷單位應當本著方便殘疾人的原則,在安置地段、樓層上給予適當照顧。拆遷單位在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時,對貧困、特困殘疾人給予適當扶持。
第十九條 對家庭成員中有2人以上是殘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聾人的殘疾人家庭,免收有線數位電視初裝費,減半收取收視費。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持《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等到廣電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優先獲得法律援助。市、鄉(鎮)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服務,並對貧困殘疾人免收法律服務費。公證機構應當優先辦理殘疾人的公證事項,並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第二十一條 對殘疾人實行優惠的單位(場所),應當在單位(場所)的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適當位置,設定殘疾人優先、優惠及免費的明顯標誌。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泰安市有關規定,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
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對於不按照國家強制性規範進行無障礙設計施工的建設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應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彩票公益金,逐步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的資金投入。
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建設的全民體育健身場所應當考慮殘疾人的特殊需求,並對殘疾人參與體育健身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十四條 市、鄉(鎮)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對本辦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或者處理意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依法做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殘疾人聯合會。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殘疾人優惠而未給予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規定騙取享受殘疾人優惠扶持政策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或者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落實殘疾人優惠扶持政策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行時間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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