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會計準則
- 執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 作用: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
- 發布機構:財政部
具體準則
財務通則
- 《企業財務通則》第一章 總則
- 《企業財務通則》第二章 企業財務管理體制
- 《企業財務通則》第三章 資金籌集
-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章 資產營運
- 《企業財務通則》第五章 成本控制
- 《企業財務通則》第六章 收益分配
- 《企業財務通則》第七章 重組清算
- 《企業財務通則》第八章 信息管理
- 《企業財務通則》第九章 財務監督
- 《企業財務通則》第十章 附則
套用指南
條款明細
最新調整
作為中國最早推行新準則的機構,高頓再度發力,全國首發,推出《2013中國新會計準則最新調整》課程,幫助企業把握準則前沿,未雨綢繆,及時調整企業戰略,助力企業長足發展。
(一)適用範圍
適用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而關於是否要求或者允許企業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負債和權益工具,則由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規範。
(二)公允價值定義
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即退出價格。該定義強調了公允價值是基於市場的計量,不是特定主體的計量,需要考慮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在計量公允價值時,企業應當使用市場參與者在當前市場條件下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所使用的假設,並以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中發生的有序交易中的價格計量公允價值。
(三)估值技術及其輸入值
企業在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採用恰當的估值技術,估值技術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變更估值技術及其套用方法能使計量結果在當前情況下同樣或者更能代表公允價值的情況除外。估值技術應當儘可能多地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儘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並且這些輸入值與市場參與者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的輸入值應當保持一致。
(四)公允價值級次
企業應當將用於計量公允價值的估值技術輸入值按照優先順序分為三個層次。公允價值計量級次由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重要的輸入值所屬的最低層次決定。
(五)公允價值披露
企業應當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負債或權益工具項目進行適當分組,並在此基礎上披露公允價值計量級次、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等相關信息。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一)修訂“綜合收益”的有關內容
明確在利潤表中增加了“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並進行了定義,同時將其他綜合收益項目進一步劃分為“以後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以後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兩類區別列報。此外,原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反映的“綜合收益”有關內容也作出相應調整,並在附註中增加有關披露內容。
(二)整合現行規範性條款,充實完善相關內容
借鑑國際列報準則的有關內容,並吸收我國列報準則套用指南和講解中的有關內容,本徵求意見稿還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充實了持續經營的評價內容;二是明確了以權責發生制會計編制報表的相關內容,以與國際列報準則一致;三是明確了利得和損失項目的金額列報在原則上不得相互抵銷;四是納入了正常經營周期的定義;五是參考我國審計準則對“重要性”的判斷以及當前國際上對“重要性”概念的最新進展,進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義和判斷;六是充實了附註披露內容,如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終止經營的有關披露等。
三、《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一)充實了離職後福利的內容,新增了關於設定受益計畫的會計處理規範
現行準則沒有提出離職後福利的類別,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各種社會保障費用和企業年金外,沒有關於離職後福利的相關規範。徵求意見稿增設“離職後福利”一章,區分設定提存計畫和設定受益計畫,完整地規範了離職後福利的會計處理。主要理由:這有助於適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和企業職工薪酬制度的發展的需要,統一規範離職後福利適用的會計政策、披露要求等,使財務報告更充分地反映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二)充實了關於短期薪酬會計處理規範,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保險調整至離職後福利中
現行準則沒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且許多與之相關的規範性條文分散在套用指南和講解中。徵求意見稿單設一章規範短期薪酬的會計處理。徵求意見稿對短期薪酬的具體會計處理要求作了如下修訂:一是將現行套用指南和講解中關於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畫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納入準則正文。這主要是對準則體例的調整,將具有規範性的條文儘可能納入準則的正文。二是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實質上向職工提供了離職後福利,屬於設定提存計畫,將這部分內容調整至離職後福利。這主要是引入離職後福利計畫後,對準則內容結構所作的調整;三是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統一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獲得時,可以採用成本計量。這主要是解決現行準則中非貨幣性福利計量不一致的問題,並提高準則的可操作性。
(三)充實了關於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規定
現行準則中提出了關於辭退福利的定義及其會計處理規定,但相對簡單,例如,實務中企業向職工提供長期辭退福利的現象比較普遍,現行準則規定了長期辭退福利的折現率如何確定,但對其他變數所造成影響的處理尚未規範。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辭退福利與職工為企業提供的服務並不直接相關,要求明確區分辭退福利與離職後福利。同時,在報告期末十二月內不需要支付的辭退福利應適用其他長期福利的有關規定,這為職工內退等長期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
(四)引入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完整地規範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
現行準則中沒有提及其他長期職工薪酬,徵求意見稿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職工薪酬。對於不符合設定提存計畫條件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其確認與計量應適用設定受益計畫的有關規定。主要理由,實務中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種類繁多,準則無法完全列舉,在列舉常見的三類職工薪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的基礎上,增設“其他長期職工薪酬”有助於囊括實務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職工薪酬,以完整規範與職工薪酬相關的會計處理問題。
四、《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一)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範圍
現行2號準則正文中並未對長期股權投資的範圍做出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明確長期股權投資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二是投資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共同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三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四是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徵求意見稿在整合以上內容明確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範圍的基礎上,規定第四類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簡稱22號準則)處理。理由是,與22號準則協調,有助於進一步規範有關會計處理;且按22號準則規定採用成本法計量,不會對實務產生過大的實質性影響。
(二)關於與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關鍵性概念保持一致的問題
本準則與合併財務報表、合營安排等準則項目有著緊密的聯繫,為保持我國準則體系內的協調一致,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在確定“控制”、“共同控制”和“合營企業”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X號——合營安排》進行判斷。
(三)其他修訂
1.明確規定投資企業採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的投資時,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取消了現行準則中以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為限的規定。
2.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應如何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和其他原因導致的淨資產變動的份額。
3.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在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淨損益時,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歸屬於投資企業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
4.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因追加投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並視同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5.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因增加投資或減少投資等原因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發生變化的會計處理,即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隨著以上變化相應在成本法、權益法之間的轉換銜接,以及改按22號準則核算的銜接規定。
五、《企業會計準則第X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一)明確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
與現行有關準則的披露要求不同,準則首先明確規定,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是有助於其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及相關的風險,以及這些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二)整合併最佳化在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中權益的披露。
2.最佳化有關披露內容。與現有有關準則相比,本準則對一些披露內容進行了最佳化,主要體現在:一是在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方面,現有準則要求披露的是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而本準則將母公司和子公司作為一個整體考慮,要求披露少數股東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二是在重要限制方面,現有準則要求披露的是被投資單位向投資企業(或子公司向母公司)轉移資金所受到的重要限制,本準則從不同報告主體(報告企業或集團)角度,對有關重要限制的披露進行了區分,要求披露集團內企業(或主體)之間相互轉移資金受到的限制等。三是在失去對子公司控制時,現有準則要求披露該子公司的名稱、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本期不再成為子公司的原因,以及其在處置日和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金額以及本期期初至處置日的收入、費用和利潤的金額等,本準則要求披露剩餘權益投資的公允價值及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和損失金額。
(三)增加在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我國現有《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合併財務報表》中均不包括有關結構化主體的披露要求,本準則要求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有關情況,既包括納入合併範圍的結構化主體,也包括未納入合併範圍的結構化主體:
對於納入合併範圍的結構化主體而言,本準則要求企業披露向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類型、金額,包括幫助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情況及意圖等。
對於未納入合併範圍的結構化主體而言,本準則要求企業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及其融資方式、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從結構化主體中獲得的收益、收益類型等;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還應當披露支持的類型、數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六、《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一)外幣“固定換固定”的配股權等歸類為權益工具
現行第37號準則規定,如果金融工具為衍生工具,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時,才能確認為權益工具,即“固定換固定”。但是,對於以外幣結算的衍生工具,固定金額的外幣折算為企業的記賬本位幣後,就成為可變金額,故不滿足衍生金融工具確認為權益的“固定換固定”的要求,在現行準則下只能確認為金融負債。本徵求意見稿允許以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換取固定數量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確認為權益工具,即外幣的“固定換固定”。
主要理由: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通常不止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上市,並受不同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的監管,以“固定外幣換固定”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的情形越來越多。如按現行準則仍然
作為金融負債,對企業的財務報告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也不符合交易的實質。將其確認為權益工具,可以反映其交易實質,使得中國企業更好地適應全球化發展。
(二)符合一定條件的可回售工具等歸類為權益工具
現行第37號準則將可回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確認為金融負債。本徵求意見稿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可回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歸類為權益工具。
主要理由:對於可回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這兩類工具代表企業對淨資產的剩餘索取權,若仍將這兩類工具確認為金融負債,會導致財務信息缺乏相關性和可理解性。尤其是對一些開放式共同基金、信託等類型的主體,可能會導致其財務報表中僅有資產和負債而無權益。因此,本徵求意見稿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將這兩類工具確認為權益工具,從而改進對代表企業淨資產剩餘權益的金融工具的列報。
(三)補充了抵銷的規定和披露要求
現行第37號準則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對其披露作出具體要求。本徵求意見稿對抵銷的原則進行了進一步地補充說明,並對抵銷的金融工具和可執行的總互抵協定或類似協定下金融工具的披露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企業披露相關數量信息並對抵銷權利及其性質進行描述。
主要理由:當今,有條件的抵銷條款常見於我國金融機構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協。多數企業反映,現行第37號準則對抵銷的規定過於原則化,在實務中不好運用。本徵求意見稿對“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和“計畫以淨額結算”等規定進行了進一步說明,並且明確了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披露要求,要求同時反映金融工具的總額和淨額,以及由抵銷使企業面臨的信用風險敞口和流動性風險敞口,提高財務報表的有用性和可比性。
(四)補充了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要求
現行第37號準則只籠統對不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進行了規定,本徵求意見稿對已轉移尚未全部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以及已全部終止確認、但轉出方繼續涉入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披露這兩種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和補充。
主要理由:對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做進一步要求可以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例如,要求披露已轉移尚未全部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關係,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評估企業需要的現金流和企業能從該資產獲取的現金流;要求披露被轉移資產和相關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淨頭寸,有助於理解企業轉移資產卻未能終止確認時面臨的淨敞口;要求披露金融資產最大規模轉移活動的時間段和確認的金額,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評估轉移是否集中於報告期末,並更好地評估已全部終止確認、但轉出方繼續涉入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
(五)修改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到期期限分析披露要求
現行第37號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剩餘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負債流動性風險的方法。本徵求意見稿闡明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納入到期期限分析項目的範圍,刪除了要求披露金融資產到期期限分析的硬性規定,並對衍生和非衍生金融負債的到期期限分析分別不同情況處理,以減輕對衍生金融負債到期期限分析的披露要求。同時,規定只有當企業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作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一部分,且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財務報告使用者能夠恰當地評估企業流動性風險的性質和範圍時,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
主要理由:在實務中,要求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給很多並未將金融資產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企業(例如非金融機構)帶來額外的數據收集、分析的成本,也並未達到提供更多有用信息的目的。因此,本徵求意見稿刪除了要求披露金融資產到期期限分析的硬性要求。
同時,對於某些衍生金融負債,很難披露剩餘契約到期期限,而且披露也難以幫助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企業管理這些衍生金融負債流動性風險的程度。因此,本徵求意見稿規定,只有衍生金融負債的契約到期期限對於理解現金流量時間分布是關鍵的,到期期限分析才應當包括剩餘契約到期期限。
(六)刪除有關金融工具公允價值部分披露要求
現行第37號準則規定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相關的披露要求,本徵求意見稿刪除了這部分內容。主要理由:部分公允價值系的內在協調性 披露要求已在我部2006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號——公允價值計量(徵求意見稿)》中體現,刪除該部分內容以保持整個準則體,也與對應的國際準則保持一致。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
(一)關於企業集團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豁免規定
現行準則要求母公司將所有的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範圍。本徵求意見稿借鑑原企業會計制度下關於企業集團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豁免規定,要求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票或債券已公開交易的企業、正處於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過程中的企業、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企業以及其他需要對外提供合併財務報表的企業必須按照準則要求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準則外,其他企業集團是否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由企業管理層自行確定。
(二)關於控制的定義和具體判斷原則
現行準則規定,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本徵求意見稿在充分借鑑IFRS10的基礎上,同時考慮了對我國實務可能帶來的影響,就控制的定義和具體判斷原則進行了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改進控制的定義,強調控制構成的三要素為對被投資者的權力、可變回報以及能夠行使權力影響可變回報。
2.引入實質性控制概念,即投資方雖持有小於50%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投資方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各方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其他各方表決權的分散程度、潛在表決權、其他契約性安排、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所有因素和條件後仍可具有控制。
3.引入關於擁有決策制定權利的投資者是委託人還是代理人的判斷指引。其中,代理人作為代表其他方行使權力的第三方,並不控制被投資方。
4.引入對被投資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資方通常是在被投資方整體層面對是否控制進行評估,但極個別情況下,可以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
(三)其他修訂
1.明確規定購買少數股權、不喪失控制權情況下處置部分對子公司投資交易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應作為權益性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2.明確規定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導致合併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在所屬納稅主體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應確認相應的所得稅影響。
3.明確規定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應視為處置子公司同時取得一項新的投資性資產,對剩餘股權應按照其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
4.明確規定子公司當期綜合收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合併利潤表中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以 “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列示。
5.明確規定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額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八、《企業會計準則第X號——合營安排》
(一)關於合營安排的定義
將合營安排定義為“由兩方或多方共同控制的安排”,並明確僅當針對相關活動的決策需經共同控制該安排的各方全體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
(二)關於合營安排的分類
依據合營安排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將合營安排劃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共同經營中,合營者擁有合營安排資產的權利和承擔負債的義務;合營企業中,合營者擁有合營安排淨資產的權利。其中,單獨主體的存在是某一合營安排被劃分為合營企業的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單獨主體的法律形式、契約條款及其他情況也可能會影響合營安排的劃分,要求企業結合各相關因素進行恰當的職業判斷。
(三)關於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
針對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分別規定了各參與方(包括合營者和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方法,包括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併財務報表層面,至於具體如何核算,則由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予以規範。
(四)關於銜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