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規定

《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規定》是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協調司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協調司
通知檔案,徵求意見,

通知檔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促進和規範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我委起草了《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略)首頁“意見徵求”專欄,進入“《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欄目,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3月28日。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協調司
2015年3月16日

徵求意見

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和生產準入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範電動乘用車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關境內投資新建獨立法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新建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純電動乘用車”,包括純電動和串聯式混合動力(增程式)乘用車。其中,純電動和串聯式混合動力汽車分別指國家標準GB/T 19596-2004《電動汽車術語》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義的車輛。“乘用車”包含轎車和其他乘用車,是指整車(含底盤)為自製的、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義的車輛。
第四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投資管理
第五條 新建企業屬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範疇,按照《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規定執行。
經核准的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只能生產純電動乘用車,不能生產任何以內燃機為驅動動力的汽車產品。新建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條 新建企業的投資主體應當按照《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並向核准機關提供投資項目申請企業的企業概況、基礎能力、試製樣車說明及證明材料(見附屬檔案一)。
第七條 新建企業投資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關境內註冊,具備與項目投資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規模和融資能力。
(二)有3年以上純電動乘用車的研發基礎,具有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掌握整車控制系統、動力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整車輕量化方面的核心技術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擁有純電動乘用車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三)具有整車試製能力,具備完整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試製條件,包括車身及底盤製造、動力電池系統集成、整車裝配等主要試製工藝和裝備。
(四)自行試製同一型式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數量不少於15輛。提供的樣車經過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在符合汽車國家標準和電動汽車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動力性、整車輕量化、經濟性等方面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見附屬檔案二)。
第八條 新建企業投資項目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備純電動乘用車整車正向開發能力的研發機構。至少具備整車及動力系統匹配、整車管理系統、車載能源管理系統、車輛輕量化、車輛安全等關鍵技術的設計開發能力、試驗檢測能力以及對整車產品運行狀態的監控能力。
(二)與生產綱領、產品結構相適應的車身成型、塗裝、總裝等整車生產工藝和裝備,以及動力蓄電池系統集成等關鍵部件的生產能力和一致性保證能力。
(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的銷售及售後服務體系。
(四)新建企業要有履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社會責任的承諾和措施,並提供擔保企業和經公證的擔保期不低於5年(以項目建成投產為起始點)的擔保契約。
第九條 核准機關應當嚴格依據《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新建企業核准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條 核准機關應當對新建企業投資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由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專家庫中的專家組成投資項目評審委員會對投資項目申請企業附屬檔案一和附屬檔案二內容的真實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
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專家庫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組建。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十一條 投資項目經核准後,新建企業必須按核准的建設內容和建設進度完成項目建設,按規定程式申請生產準入許可,新建企業及產品按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通過考核後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並按單獨類別管理。
第十二條 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所採用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必須是符合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範條件的企業生產的產品。新建企業須提交對純電動乘用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部件的質保承諾,質保承諾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新建企業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產品有效期為3年,到期後可提出延期申請,審查通過可以延長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過3年。
第十四條 加強新建企業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對企業生產未經許可或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第109號公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對新建企業承諾履行情況、售後服務保障情況、產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開展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實施新建企業準入條件保持情況的抽查制度,對不能保持生產準入相關條件、不能履行承諾、已經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等情況的企業,依法撤銷或暫停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暫停期間,企業不得辦理更名、遷址等變更手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投資管理和準入管理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將根據純電動乘用車產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