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寧縣政府招商引資活動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招商引資活動,嚴格政府招商引資活動管理,提高招商引資活動實效,新寧縣發布了《新寧縣政府招商引資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招商引資活動,嚴格政府招商引資活動管理,提高招商引資活動實效,根據《湖南省政府招商引資活動管理規定》(湘政辦發〔2014〕13號)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招商引資活動,是指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為推動縣域外資金來本地投資舉辦的、由財政承擔全部或部分活動經費的各類招商引資活動,包括在國(境)內外舉辦的招商說明會、項目推介會、項目對接會、投資合作會等經貿活動。
第三條招商引資活動應堅持以構建產業聚集群為導向的引資戰略,從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擴大對外開放和滿足人民民眾生活需求出發,結合縣情實際,依託優勢資源,以產業為紐帶,以項目為支撐,有計畫、有重點地舉辦招商引資活動,打造務實高效的招商引資活動平台。
第四條縣商務局要加強招商引資活動的統籌管理,圍繞文化旅遊、新型工業化、農業產業化和城市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開展招商引資活動,科學制定招商引資規劃。
第五條發布招商引資項目及活動擬簽約項目要組織有關部門會審,項目會審前要先徵詢項目發改、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及行業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的書面意見。
第六條加強對招商引資活動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活動經費預算及有關開支標準。招商引資活動牽頭實施單位應實事求是地編制活動預算方案,報縣財政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要制定招商活動經費先行審核制度,對招商引資活動提出經費審核意見。
招商引資活動使用財政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達到限額標準的,應實行政府採購。
第七條招商引資活動實行年度計畫管理。縣商務局應根據當年重點項目招商實際和國家、省、市年度舉辦招商活動情況,實事求是地制定年度招商引資活動計畫,並於每年的12月10日前報市政府審定,報市商務局備案。
第八條嚴格控制招商引資活動的規模、人數和成本,取消沒有明確目標和實際效果的招商引資活動。
第九條改進招商引資方式,精簡招商引資活動。充分利用國家及省、市招商引資活動平台,挖掘客商資源,以產業為主線開展考察、對接、洽談等活動。倡導點對點、小分隊等專業化、市場化招商,舉辦規模小、時效強、精準化的招商引資活動。
第十條積極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企業和中介機構在招商引資中的主體作用。鼓勵和支持各類商協會和相關企業開展自主性招商引資活動。
第十一條招商引資活動應厲行節約,簡化形式,降低成本。在招商引資活動中嚴禁搞形式主義、追求排場、鋪張浪費,不得入住豪華酒店、舉辦奢侈宴請、贈送高檔禮品,不得組織與活動無關的機關、企業和人員參加招商引資活動,不得以公款組織文藝演出,邀請明星、名人參加活動,不得以活動為由安排公務人員旅遊。
第十三條招商引資活動牽頭實施單位要嚴格把好籤約項目的可行性、合法性、簽約金額等關口,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簽約、重複統計,客觀真實發布招商成果。
第十四條參與國家和省、市舉辦的各類招商引資活動,牽頭實施單位應在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縣政府報送活動總結報告;縣政府舉辦的招商引資活動,應在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市政府報送活動總結報告。
第十五條加強招商引資活動簽約項目後續跟蹤管理,提高簽約項目履約率,推進重大項目建設。要密切跟蹤招商項目的落地建設情況,認真做好項目實效評估。
第十六條縣監察、財政、發改、商務、統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招商引資活動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資金到位率和項目履約率的考核,對擅自舉辦活動或項目不實、誇大成果等弄虛作假的,以及借舉辦活動揮霍浪費、濫發錢物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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