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指在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的基礎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職業農民和具有大規模經營、較高集約化程度和市場競爭力的農業經營組織。主要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以及其他經營性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加快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有利於完善基礎制度、加強能力建設、深化對接服務、健全指導體系,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 適用領域:農業經濟、農村發展
  • 所屬學科農學經濟學
背景,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基本原則,主要特徵,類型,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經營性服務組織,政策沿革,問題現狀,發展方向,

背景

隨著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進程加快,農村人口流動加速,大量勞動力進入城鎮就業,農業勞動力結構性矛盾突出,“未來誰來種地、怎樣種好地”問題日益凸顯。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根植於農村,服務於農戶和農業,在破解誰來種地難題、提升農業生產經營效率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各級政府出台支持政策,加大資金投入,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培育發展,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複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截至2018年底,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整體數量快速增長,總量超過300萬家。發展質量不斷提升,家庭農場經營範圍多元化,農民合作社經營規範化。帶動效果越發明顯,越來越多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與小農戶形成了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逐步把小農戶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引領作用持續發揮。積極運用智慧農業、遙感技術等現代信息手段,不斷創新模式,打造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產業融合發展項目,輻射帶動小農戶,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穩步發展,推動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加快套用,成為鄉村振興的重要推動力量。
但是,目前來看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短板依然突出,總體存在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實力不強等問題。從自身發展水平看,基礎設施落後、經營規模偏小、集約化水平不高、產業鏈條不完整、經營理念不夠先進、經營管理運行不規範、社會化服務組織能力不足、服務領域拓展不夠,發展區域性不平衡問題比較突出。從外部環境看,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融資難、融資貴、風險高等問題仍然突出,財稅、金融、用地等扶持政策不夠具體,傾斜力度不夠,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指導服務能力亟待提升。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地方各級政府、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為加快推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和高質量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規模化、集約化、組織化發展勢在必行。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為主線,以內強素質、外強能力為重點,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著力完善基礎制度、加強能力建設、深化對接服務、健全指導體系,推動由數量增長向量質並舉轉變,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主要目標

力爭到“十四五”期末,農民合作社規範管理和財務會計、家庭農場“一碼通”管理和規範運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指導服務體系等五項管理服務制度更加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合發展、穩糧擴油、參與鄉村建設、帶頭人素質和合作社辦公司等五方面能力全面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隊伍建設、服務中心創建、試點示範等三項指導服務機制全面建立。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質量效益穩步提升、服務帶動效應顯著增強,基本形成以家庭經營為基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依託、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強政府支持引導。尊重市場規律,尊重並充分發揮各類主體及農民民眾的意願。
堅持把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注重提升經營者素質,在提高質量和確保效益的前提下加快發展,質效合一,防止重數量而輕質量。
堅持增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對小農戶的引領、帶動和服務能力。立足大國小農和小農戶長期存在的基本國情農情,正確處理扶持小農戶發展和促進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發展的關係,實現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高質量發展與小農戶能力持續提升相協調。
堅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既要圍繞全局性、普遍性短板和問題,統籌推進,又要因地施策,尊重差異,充分認識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和生產經營等實際情況,務求實效。

主要特徵

一是適度規模和專業化生產。新型經營主體經營規模明顯高於傳統農戶的家庭經營規模,專門從事農業生產,分工協作,能夠實現對自身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較好的規模經濟效益。
二是集約化經營。相對於傳統小規模家庭經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有較好的物質裝備條件和較高生產技術水平,具有現代經營管理意識,能夠實現對資源要素的集約利用,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都比較高。
三是市場化運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動按照市場需求安排農業生產活動,絕大部分產品都要進入市場,能夠和市場實現有效銜接,商品化率和經濟效益明顯高於傳統農戶。
四是社會化服務。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改善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的同時,也為農村發展提供了社會化服務,將傳統農業經營體系轉變為分工協作的開放型、商品化的農業經營體系。

類型

專業大戶

統指種植或養殖生產規模明顯大於當地傳統農戶的專業化農戶。但由於專業大戶沒有嚴格的標準,邊界較為模糊,且各地區、各行業的專業大戶標準差別較大,相當部分大戶僅僅是經營規模擴大,集約化經營水平並不高,甚至帶有粗放經營特徵,不符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標準。因此,部分研究不把專業大戶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家庭農場

原是指歐美國家的大規模經營農戶。2013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家庭農場的概念首次在中央一號檔案中出現。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家庭農場,此後家庭農場逐漸成為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一個重要類型。
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一般種養大戶相比,家庭農場在集約化水平、經營管理水平、生產經營穩定性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仍然屬於家庭經營。

農民專業合作社

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一)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三)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四)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龍頭企業

是指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通過訂單契約、合作等各種利益聯結方式帶動農戶進入市場,實行產加銷、農工貿一體化,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並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包括國家級龍頭企業、省級龍頭企業、市級龍頭企業、規模龍頭企業。

經營性服務組織

指在產前、產中和產後各環節為農業生產提供專業化、市場化服務的經濟組織,包括專業服務公司、專業服務隊、農民經紀人等。主要為小規模農戶提供農機作業、病蟲害防治、技術指導、產品購銷、儲藏運輸等服務。

政策沿革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於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2012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首次正式出現在政府的官方檔案中。此後,我國陸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關於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政策檔案。
2012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等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農業產前、中、後的服務。
2012年3月,國務院出台《關於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明確了加快發展壯大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政策措施。
2013年7月,國務院同意建立由農業部牽頭的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2013年12月,工商總局進一步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工作,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登記管理工作。
2014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扶持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等。
2014年2月,農業部發表《關於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促進家庭農村發展,鼓勵其帶動其他農戶共同發展。
2014年9月,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發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完善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設施用地政策,支持其興建農產品貯藏、農機具存放等農業生產設施。
2015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圍繞增添農村發展活力,提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2016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新型農業服務主體成為建設現代農業的骨幹力量。
2017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三品一標”認證登記,提升綠色、有機農產品認證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2017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
2017年6月國家農發辦發布《關於做好2018年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發展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以財政補助、貸款貼息的方式,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農業優勢特色產業。
2018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注重發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作用,打造區域公用品牌,開展農超對接、農社對接,幫助小農戶對接市場。
2019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啟動家庭農場培育計畫,開展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行動,深入推進示範合作社建設,建立健全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政策體系和管理制度。培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聯合體,推進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農業產業強鎮建設。
2020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重點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通過訂單農業、入股分紅、託管服務等方式,將小農戶融入農業產業鏈。
2021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突出抓好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兩類經營主體,鼓勵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實施家庭農場培育計畫,把農業規模經營戶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農場。推進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加大對運行規範的農民合作社扶持力度。發展壯大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將先進適用的品種、投入品、技術、裝備導入小農戶。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創新發展、做大做強。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託,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2022年中央一號檔案提出,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發展質量。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行動,支持有條件的小農戶成長為家庭農場,引導以家庭農場為成員組建農民合作社,引導推動農民合作社辦公司發展。開展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加強示範社和示範家庭農場建設。
2022年3月農業農村部發表《關於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行動的通知》,加快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決定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行動。

問題現狀

一是規模小、效益偏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社員規模、產品規模普遍較小。受市場風險、自然風險、質量風險等多重風險的影響,面對日趨激烈的國內外競爭,無論是種養大戶、合作社,還是龍頭企業,經營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續發展能力普遍不強。
二是運行不規範。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機制不完善,運作管理隨意性大,相當比例的龍頭企業尚未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與基地農戶的聯結不緊密。
三是人才匱乏。生產經營人才嚴重缺乏,由於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的工作條件較為艱苦、待遇較低,很難留住高素質人才。

發展方向

一是深化農村改革,加強政策保障。完善支持政策,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規範農村金融體系,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創新農村信貸擔保方式,規範規模經營主體的準入標準及條件,創新金融產品,最佳化金融環境,指定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其稅收負擔。
二是完善基礎制度,提升規範運營水平。建立農民合作社規範管理長效機制。健全農民合作社財務和會計制度。建立家庭農場“一碼通”管理服務機制。建立家庭農場規範運營制度。建立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指導服務體系。
三是加強能力建設,增強支撐產業功能。培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依託“耕耘者”振興計畫、“頭雁”項目,加強內部從業人員培訓,大力發展農業職業教育,組織多種形式農業技術培訓,重視外部人才引進,實施高素質農民培育計畫,分級建立帶頭人人才庫,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主體融合發展,引導各類主體加強聯合合作,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和組織機制,發揮小農戶、家庭農場的生產主體作用和農民合作社的組織平台功能,加快構建主體多元、功能互補、運行高效的現代農業產業組織體系。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鄉村發展和鄉村建設,發展新產業新業態,由種養向產加銷一體化拓展。
四是深化社企對接,激發主體發展活力。擴大對接合作範圍,鼓勵各地引入各類優質企業,提供全產業鏈條的產品和服務,與新型經營主體資源共享,實現優勢互補、合作共贏。遴選社企對接重點縣。在糧食主產省和大豆油料擴種地區,遴選社企對接重點縣,跟進配套指導服務,向糧油類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提供產銷渠道支持、寄遞資費優惠、加大授信、品種篩選、數字農業、烘乾倉儲、品控溯源等綜合服務。
五是建立健全指導服務體系,推進服務規範化便利化。創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輔導員選聘機制。實施“千員帶萬社”行動,在依託基層農經隊伍發展輔導員的基礎上,鼓勵各地面向鄉土專家、大學生村官、企業和社會組織經營管理人員、示範社帶頭人、示範家庭農場主等選聘輔導員,細化輔導員工作職責,提供點對點指導服務,實行績效評價、動態管理。組織承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服務中心,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政策諮詢、運營指導、財稅代理服務。強化試點示範引領,持續開展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典型案例徵集,加大宣傳推介力度,引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因地制宜探索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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