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圖奇卡,П.И.

斯圖奇卡,П.И.,蘇聯政治家、法學家。1888年畢業於彼得堡大學法律系,學生時代參加了革命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斯圖奇卡
  • 國籍:蘇聯
  • 職業:政治家、法學家
  • 畢業院校:彼得堡大學
1895年加入拉脫維亞社會民主黨,1903年加入布爾什維克黨,在俄共(布)第7次、第9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候補中央委員,第8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央委員。自1917年起歷任俄羅斯聯邦司法人民委員、外交人民委員部委員會委員、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和蘇維埃法學研究所所長等職。主要著作有《法和國家的革命作用》(1921)、《蘇維埃民法教程》(3卷,1927~1931)、《為革命化的法律理論而鬥爭的十三年》(1931)、《蘇維埃法的革命作用》(1931)、《馬克思列寧主義法學理論選集》(1964)等,主編《國家和法百科全書》。該書共3卷,1925~1927第1版問世,1929~1930齣第2版。同Е.Б.帕舒卡尼斯不同,斯圖奇卡肯定社會主義法的存在及其作用。在經濟法方面,他認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調整經濟關係的法應分為私人經濟法及行政經濟法,前者或稱民法,主要調整私有財產者各種財產關係和各種經濟成分間的部分關係,以自由競爭的無政府性為其基礎;後者或簡稱經濟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係,以計畫性為其基礎。他還認為這兩種法相互之間存在著鬥爭。А.Я.維辛斯基等人於30年代曾對他的觀點進行批判。當代蘇聯法學界認為,斯圖奇卡儘管有不少錯誤論點,但不失為最先同資產階級法學思想進行不調和鬥爭的法學理論家之一;認為斯圖奇卡肯定了蘇聯社會主義法的革命作用,提出了一系列理論性原則,其中如在解決民事糾紛時國家所有制占優先地位的原則,對指導司法實踐仍具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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