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監候

斬監候

斬監候為“斬立決”的對稱,是指明清時對於判處死刑的罪犯,不立即執行,而是監禁起來等候秋審或朝審覆核。

經過覆核,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等幾種情況:情實即罪情屬實,立即執行;緩決即案情雖屬實,但危害性稍小,留待下次秋審或朝審時再審核;可矜即案情屬實,但情有可原,減死,留養承祀即情節雖重,但父母、袓父母年老無人奉養,免於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斬監候
  • 別名:斬候決
  • 簡稱死緩
字詞意,來歷,

字詞意

讀音
zhǎn jiānhòu

來歷

蔣良騏東華錄·康熙二十一年》:“朱方旦詭立邪說,妄言休咎,煽惑愚民,誣罔悖逆,應立斬;顧宏齊、陸光旭、翟鳳彩甘稱弟子,造刻邪書,俱斬監候。”
斬監候
斬監候
魯迅《且介亭雜文·隔膜》:“而運命大概很悲慘,不是凌遲,滅族,便是立刻殺頭,或者‘斬監候’,也仍然活不出。”
《明實錄·憲宗實錄》:奏發其事,差官械綺,並籍其財產人口至京命法司會問,擬綺唱造妖言律斬監候處決,所籍財產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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