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審是明清時對於死刑案件的會審制度。始於明天順三年(公元1459年),在霜降後對於京師判決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員進行會審。清代繼承了明代的朝審制度並且發展出了秋審制(專指對外省死刑案件的覆核)。
朝審的結果一般分為情真、可矜、可疑、有詞(明朝)或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清朝)等類,情真/情實類需奏請皇帝裁決才可執行死刑,並且每年都會有不予勾決的犯人。其他犯人一般都改為流放或充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朝審
- 外文名:At the trial
- 起始年代:明英宗時期
- 地點:承天門外
- 主持人:吏部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