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料估所設於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掌估工料之數,稽核京城各壇廟、宮殿、城垣及部院衙門等工程。據光緒朝《大清會典事例》卷887載:“向來一應工程,皆委出之承修官自行料估,是以易起浮冒。嗣後專設料估所,凡有工程,皆先期料估核定,別委能員承辦,俟工竣日,仍令該所協同承修官據實詳核,按工銷算。”成立料估所是為了防止工程費用的弄虛作假、浮開冒支,經過料估所審計後才得以領取工程費用,開工建造;完工後,進行竣工審計,查核工程費用支出是否與核定的標準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