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傷

斗傷是中國封建法律指因鬥毆而傷害人。《秦簡·法律答問》解釋為痕痏,指因鬥毆而使被害人皮膚青腫有傷口、瘢痕。漢律亦同。唐律見血為傷,並有拔髮內損折傷種種差等。斗傷的處罰,秦時一般為耐刑,傷較重者完為城旦,賊傷則黥為城旦。漢時斗以刃傷人,完為城旦,賊傷加罪一等,與謀者同罪。兩相鬥毆,各以其律論之,秦漢律皆同。

唐以後處刑輕於秦漢,鬥毆中以手足毆人者,笞四十;傷至流血,杖七十;折齒、毀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湯火傷人者,徒一年;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髡髮者,徒一年半;若刃傷及折人肋,眇其兩目,墮人胎,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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