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大沅竹銃誤傷胞伯身死案

柯大沅竹銃誤傷胞伯身死案,發生於1827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柯大沅竹銃誤傷胞伯身死案
  • 發生時間:1827年
  • 發生時期:清朝道光七年
  • 涉及人物:陳大沅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四川省民陳大沅與胞伯陳有儀之子陳大罄等有公共柏樹一株,陳大沅因認為此樹有礙風水,打算將它砍去。陳大罄看見陳大沅在砍公共的柏樹,上前阻止了。後陳大罄又到陳大沅家斥責其不應私砍柏樹。陳大沅分辯,陳大罄不由分說,即操起砍刀刺向陳大沅。陳大沅見勢逃跑,陳大罄在後面追刺,“該犯情急,順攜防夜竹銃並取燃燒柴塊假裝點放,原冀嚇退,不期火星碰燃門藥,陳淚盛甩戀大罄躲避。適陳有儀正從陳大罄身後攏勸,誤被銃子轟發後腿倒地。“霸熱腳陳大罄等將陳有儀扶回家用藥敷治,不久傷愈,後陳有儀染患傷寒身死。案發後,經四川總督審理,將陳大沅比照“卑幼刃傷期親尊屬,訊非有心乾犯或系金刃誤傷例”判處絞監候。審結上報刑部,經覆核刑部指出,《大清律例》規定用鳥槍竹銃殺人者依照故意殺人罪判處斬刑,“自不應照湯火傷保辜,”“若為鳥槍竹銃誤傷,則弓箭傷人門條例內明示試凳戲欠,雄狼訂以減湯火傷人律一等之文舉以隅反永陵愉,則斗傷自應照湯火傷酌辦”。據此,刑部認為“此案陳有儀雖經身故,原驗傷已結痂,死由於病,非死於傷。核計陳有儀身死之日距受傷之時已超五十二日,未便因陳有儀因病身死,即重科該犯以竹銃誤局茅恥殺之罪。若僅科傷罪,則此案情罪相等”。刑部駁復,“應將陳大沅於竹銃傷人,霉勸本例按服制遞加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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