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利器斗傷人案,此案發生在戰國時的奏國。 基本介紹 中文名:以利器斗傷人案發生年代:戰國發生地點:秦國出處:《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案件記載《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載:“斗以針、缽、錐,若針、銖、錐傷人,各何論?斗當貲二甲;賊,當黥為城旦。”即,用針、缽、錐相鬥,或用針、缽、錐傷人;地方司法機關請示各應如何論處?中央司法機關批覆,用以相鬥,應罰二甲;傷害人,應黥為城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