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添位誤傷姚郭氏案,發生於清朝道光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姚添位誤傷姚郭氏案
- 發生地點:四川
- 發生時期 :清朝道光三年
- 涉及人物:姚添位
案件記載
此棕乎棄案發生在清朝道光三格充習年(公元1823年)。四川省民姚添位從拔婚尋無服族叔祖姚自朋宅外竹林邊經過,剛好看見一隻老鴉飛入林內鳴叫。姚添位心生厭惡,拾起石頭向林內擲打,此時姚自朋之妻姚郭氏正在林內捆柴,被姚添位擲入的石頭打中額頭以致刪廈趨顱骨折損。過了二十三日,姚郭氏因傷而亡。案發後,經四川總督審理,查明“姚自朋竹林系在宅邊,即屬有人來往之所,既非深山曠野可比,該犯(姚添位)拾石擲打老鴉又不得謂之因事投擲磚瓦。”《大清律例》規定:“過失殺人者,準計殺罪依律收贖。”其注承棵少嘗云:“無故向有人居止宅舍頌承再槳放彈射箭、投擲磚石傷人者,減凡斗傷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由於歷年來未曾辦過此等“恰對成案”,只有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四川敬槳省審理過一案。案情與此相似。此成案“鄒三易在屋後公共竹園砍竹,適聞園內響動,疑係野獸,拾石向擲,誤傷小功堂弟鄒三剛身死”,該省將鄒三易比照“無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投擲磚石傷人致死律”判處徒刑。四川總督參照此成案,將姚添位依照“無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投擲磚石傷人致死律”判處流刑,並於案內聲請改照過失殺人律準其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