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物證

文書物證是訴訟中用做物證的書面文據。文書是人們為表達思想、信息而利用手和一定工具在某種物體表面作成的文字、符號、圖象的總稱。與人們生活和工作活動關係密切,出現場合廣泛。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可能是書證,也可能是物證。以其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文書稱書證;以物質特徵的存在證明案件事實的文書屬於物證。

做為物證常要經過技術檢驗,才能確定其與犯罪事實間的聯繫,或確認某種事實存在,證明民事或經濟法律關係是否合法,是否真實。做為物證的書面文據不能用其他複製文據替換。文書物證範圍廣泛,既包括手稿,也包括印刷或列印的文稿、憑證、有價證券等;既包括文字、數字,也包括其他符號、圖形;文書材料可以是紙張,也可以是紡織品、木料;書寫工具可以是各種筆,也可以是木棍、石塊等代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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