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檢驗程式,在文書檢驗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文書進行勘檢,分析,識別,鑑定,以及對文書情報資料的蒐集,儲存,查對等各項活動的程式。一般分為預備檢驗階段、檢驗鑑定階段、製作鑑定書階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書檢驗程式
- 外文名:Document inspection procedure
- 形式:對與案件有關的文書進行勘檢
- 要求 :識別,鑑定
- 類型:檢驗鑑定階段、製作鑑定書階段
預備檢驗階段,檢驗鑑定階段,製作鑑定階段,
預備檢驗階段
受理鑑定是預備檢驗階段中由鑑定部門所做的一項準備工作,在受理委託單位送檢的鑑定時,應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了解案情明確送檢要求
即向送檢人了解案件的發生、發現及偵察調查中的有關情況。了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為了確定案件的性質,決定是否應當受理鑑定;其次是明確筆跡物證與案件的關係,以便結合案情對遇到的疑難問題作出客觀科學的鑑定。在受理鑑定時一般應向送檢人員了解以下內容:
1. 發案情況,即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發現經過。
2. 偵察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主要包括對作案範圍的判斷以及根據是什麼?嫌疑人嫌疑的根據是什麼?
3. 嫌疑人的情況,即了解嫌疑人的年齡、籍貫、職業、文化程度、社會經歷、個人愛好、平時表現等情況,便於確定其究竟有多大的偽裝能力。
4. 物證的鑑定與查證情況,即了解送檢的筆跡物證是否經過其它部門檢驗,鑑定結論及依據如何?另外還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證如紙張、書寫工具、手印、腳印等現場遺留痕跡物證的調查和鑑定情況如何?
5. 明確鑑定要求,即向送檢人員了解要求鑑定解決什麼問題,必要時還可根據筆跡物證和樣本條件商定、修改鑑定要求。
查驗物證筆跡
1.查驗物證筆跡是否清晰完整,有無檢驗條件。凡具有檢驗條件的雖然檢驗條件差些也要儘可能利用現有條件予以鑑定,而對那些字數很少又模糊不清確已失去檢驗條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證筆跡原始狀況,主要是對那些直接書寫在某些物體上的字跡應了解它在現場上的原始狀態,如具體位置、傾斜方向、字跡大小以及使用什麼工具在何種物體上書寫的,物體表面狀況如何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實地勘察。
3.了解物證筆跡本身情況,對於支票、收條等證據應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跡,哪些是無關人員字跡;對於照片、複印件類的物證筆跡材料更應向送檢人員了解其中的某些筆畫的連線、搭配及筆順關係,有的還需要確定哪些是無關痕跡等。
4.了解物證筆跡在提取、拍照、包裝、運送過程中是否發生過變化及變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對物證筆跡的數量和名稱並進行登記。
查驗樣本筆跡
1.核實樣本筆跡哪些是嫌疑人書寫,哪些是無關人員所寫。
2.了解物證筆跡的種類和收集方法,以確定其使用價值。
3.查驗樣本筆跡的數量是否充分,質量是否符合鑑定要求,以決定是否需要提請送檢部門補充收集筆跡樣本。
4.對樣本筆跡的種類及名稱進行登記,鑑定完畢後與物證筆跡一併交還送檢部門。
辦理受理鑑定手續
1.送檢部門提交委託鑑定手續,如委託鑑定書或委託鑑定公函。只有公、檢、法、司及地市以上的紀檢監察機關具有委託鑑定權。
3.送檢人員填寫《委託鑑定登記表》,其內容主要包括案件名稱、簡要案情、送檢單位送檢人名稱、物證筆跡和樣本筆跡情況、嫌疑人情況介紹等。
檢驗鑑定階段
筆跡檢驗的過程是同一認定的過程,也是對案件筆跡材料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依據同一認定理論筆跡鑑定應分三個步驟進行,即分別檢驗、比較檢驗和綜合評斷。
分別檢驗
分別檢驗是筆跡鑑定的第一個環節,分別檢驗是對物證筆跡和樣本筆跡分別的進行觀察研究,以確定它們是否自然正常,有無偽裝變化;然後從中找出能夠反映各自書寫習慣的筆跡特徵把它們記錄在特徵比對表上。分別檢驗的過程如下:
(一)分析物證筆跡
即分析研究物證筆跡是否自然正常,有無偽裝變化以及引起變化的原因和程度如何?通過物證筆跡的分析可以明確物證筆跡能否真實的反映出書寫人書寫習慣,並為解釋檢驗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提供客觀依據。物證筆跡分析的正確與否直接關係到鑑定結論的準確性,因此分析物證筆跡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
1.正常筆跡的特點
正常筆跡是指在正常的書寫環境、正常的書寫條件以及正常的心理生理狀態下書寫的筆跡材料。正常的筆跡主要有以下特點:
(1)書寫水平前後一致;
(2)文字布局、搭配比例、運筆形態自然合理;
(3)書寫水平與語文水平基本適應;
(4)相同字、相同偏旁間的特徵反映基本一致。
2.變化筆跡的特點
變化筆跡是指在反常的書寫環境、反常的書寫條件以及反常的心理生理狀態下書寫的筆跡材料。變化筆跡有兩種:一種是自然變化筆跡,即由書寫環境、書寫條件或書寫人生理因素特殊等客觀原因引起的筆跡變化;另一種是書寫人心理上的特殊而採用某種手段引起的筆跡變化,是主觀因素造成的,是書寫人故意偽裝的結果。
雖然不同的原因造成的筆跡變化的特點有所差別,但從總體來看它們都應具備以下特點:
(1)書寫水平前後不一;
(2)書寫水平與語文水平相矛盾;
(3)相同字、相同偏旁間的特徵反映不一;
(4)文字布局混亂、搭配比例失調;
(5)運筆反常,筆畫出現不適當的拉長縮短,筆畫的書寫生澀呆板,並伴有停頓、重描、彎曲、抖動及拖帶現象;
(6)常用字出現錯誤。
在分析物證筆跡時如果發現有上述現象就應考慮是變化筆跡,並根據不同的特點分析引起變化的具體原因。
(二)選擇確定物證筆跡特徵
選取物證筆跡特徵的過程一般是由大到小、由淺入深,即先選用總體的大的方面的特徵,如書寫水平特徵、文字布局特徵、字型字形特徵、書面言語特徵等,然後再深入到每個單字、每個筆畫的細微末節之處選用單字的寫法、運筆、筆順、搭配比例等特徵。另外為避免出現遺漏,在選取物證筆跡特徵時一般還應以字跡的先後順序為基本線索尋找確定筆跡特徵
在選取物證筆跡特徵時要特別注意去選用那些最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本質的特徵,即最穩定的特徵和最特殊的特徵。
1.選取穩定特徵
穩定的特徵最能反映出一個人的書寫習慣,因此要注意選用穩定的特徵。
(1)從重複出現的單字、偏旁和筆畫中選取特徵,重複出現的現象大多具有穩定性,因此要注意從重複出現的單字、偏旁和筆畫中選取寫法、搭配比例、筆順及運筆特徵。但重複出現並不等於一模一樣,如果出現一模一樣的形態特徵就要考慮是否是套摹形成。
(2)從運筆自然、結構正常的單字中選取特徵。
(3)從書寫速度正常、偏旁筆畫較多的單字中選取特徵。
(4)從單字筆畫的細微之處選取特徵。
(5)從文字布局、書面言語和標點符號中選取特徵。
但在選用穩定特徵時要注意:不要把那些由於偽裝手段或書寫條件影響造成的假象當做穩定特徵,如左手偽裝字跡通常出現橫畫左高右低現象等;另外還有一些特別狡猾的不法犯罪分子故意在部分字部分偏旁中製造出一些重複出現的現象,對於這些更要注意認真細緻的分析研究。
2.選取特殊性強的特徵
特殊性強的特徵不僅能夠反映書寫人的書寫習慣,而且也是區分不同書寫人書寫習慣的主要根據,因此更要注意選用那些與眾不同、個性較強的特徵。
(1)注意尋找選用那些違背語言文字規範的特徵。如錯誤的寫法和錯誤的筆順特徵,它們明顯的違背了語言文字的社會規範,屬於個別人或少數人具有的特殊現象,因此其特殊性很強。
(2)注意尋找選用特殊的運筆和搭配比例特徵。這些特徵往往以細微的個人差別區別他人的書寫習慣,因此具有較強的特殊性。
(3)注意尋找選用那些非本範圍內特有的特徵。如非案發地區或行業內所特有地方文字職業性簡化字、外來字等,這些特徵也具有較高的鑑定價值。
在選用特殊性較強的特徵時也要注意,不要把偶然性的筆誤當做特殊的特徵,也不要把書寫條件或書寫人故意偽裝造成的假象當做特殊的特徵,因為它們都不能真實的反映出書寫人的書寫習慣。
選取確定了物證筆跡特徵之後就要如實的把它描繪記錄在特徵比對表的左側,重複出現的單字或偏旁可選具有代表性的幾個集中並排描繪在一行,並用紅筆將確定的特徵標誌出來(如表4-1)。
(三)分析樣本選取樣本筆跡特徵
樣本筆跡一般都比較正常,它的分析也比較簡單。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對案後樣本和實驗樣本的分析,要分析其有無偽裝變化及變化的程度如何,以確定它的使用價值。
選用樣本筆跡特徵要以物證筆跡為依據,即從樣本筆跡中找出與物證筆跡特徵相同的單字、偏旁筆畫、文字布局、書面言語和標點符號等特徵,並把它們如實的描繪記錄在特徵比對表的右側,不管是符合點特徵還是差異點特徵。
比較檢驗
比較檢驗是在分別檢驗的基礎上,以物證筆跡特徵為依據與樣本筆跡的對應特徵進行比較,從而確定相比較的筆跡之間特徵的異同,為綜合評斷提供客觀依據。
(一)比較筆跡特徵的異同
比較物證筆跡與樣本筆跡特徵的異同通常是先比較大的、總體的方面的特徵,如書寫水平特徵、字形字型特徵、文字布局特徵、書面言語特徵等,然後再比較單字特徵。
單字特徵的比較一般要按特徵比對表排列的先後順序進行。比較檢驗中,物證筆跡與樣本筆跡之間無論是呈符合點反映還是呈差異點反映都要如實的把它們記錄在特徵比對表上,記錄的方式是特徵標誌。對物證筆跡特徵均套用紅筆標誌,對樣本筆跡如果其與物證筆跡特徵相符要用紅筆標誌,如果特徵反映不同要用蘭筆標誌。
(二)比較檢驗中應注意的問題
比較檢驗所確定的異同點特徵是作出鑑定結論的具體依據,比較檢驗是否客觀和科學可靠,對綜合評斷作出結論至關重要。因此,在比較檢驗中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在相同字、相同部位、相同筆畫之間進行比較,防止牽強比對。
書寫習慣的穩定性和特殊性是反映筆跡特徵的相同單字、相同部位和相同筆畫之間的,因此,比較檢驗應當是在物證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字、相同部位和相同筆畫之間進行,對那些不具有可比性的特徵,如一些偏旁與它的獨體字之間、相近似的筆畫之間不能免強比對。
2.要客觀全面比較,防止主觀片面性。
首先要客觀比較,在比較檢驗中無論最後的結論如何,相比較的筆跡之間都會出現符合點和差異點特徵並存的情況,這是不以鑑定人意志為轉移的。因此,在比較檢驗中既要比較符合點特徵也要比較差異點特徵,只有如實的比較才能為得出正確鑑定結論提供可靠依據。
第二要全面比較,只要有鑑定價值,那怕是一個很微小的標點符號特徵都要利用。防止由於對某些特徵的偏愛而忽視了對另外一些看來微不足道然而卻很有意義特徵的利用。
3.抓住實質特徵比較,防止機械比對。
書寫活動具有較大的隨意性,一個人在不同時期、不同書寫條件下書寫的筆跡存在一定的差異,既便是在相同的時期、相同條件下書寫的相同文字、相同偏旁和相同筆畫也不可能完全一模一樣,就是在用詞造句等言語習慣上也常會由於書寫內容的不同而有不同表現。因此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筆跡特徵,要注意從不同的表面現象入手,從中找出最特殊、最穩定、最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本質的特徵進行比對,而不要機械的比對一些筆畫的具體長短、高低等表面現象。
另外還應注意,具有一定書寫水平的人對某於些字可能會有多種寫法、多種筆順的習慣,這是書寫習慣多樣性的表現。因此比較中不能因為樣本筆跡中沒有發現與物證筆跡相同的特徵就斷然認為該差異點特徵價值就很高,而應結合嫌疑人書寫水平分析是否由於樣本筆跡不足造成的差異,不然也會犯機械比對的錯誤。
4.認真細緻比較,防止粗心大意。
書寫習慣不僅具有特殊性,而且還有共同性。即不同的人在筆跡的總合特徵不同的同時,還存在或多或少的相同相似之處。因此,在比較檢驗中不能僅僅停留在筆跡特徵的大體相似或不同上,而應深入細緻的分析研究其中的細微特徵,因為細微的特徵更能深刻的反映出書寫習慣的特殊本質。如果只滿足表面大體的相似或差異,就會導致鑑定結論的錯誤。
5.反覆比較,加深對特徵質的認識。
對事物的認識都需要一個過程,對筆跡特徵的認識更是如此。在分別檢驗中選用的特徵是否真實可靠、有無鑑定價值也需要通過比較檢驗來驗證。通過比較來加深對特徵的認識,從而淘那些價值低的特徵,補充一些新的價值高的特徵。
綜合評斷作出結論
綜合評斷作出鑑定結論是筆跡檢驗的最後和最關鍵的環節,它的任務是對物證筆跡和樣本筆跡中反映出來的符合點特徵和差異點特徵總合起來進行權衡分析,以確定哪一方為主要的本質的,並以此為根據作出相應的鑑定結論。
(一)評斷符合點的價值
在相比較的筆跡中一般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符合點特徵,因此要說明相比較筆跡的書寫習慣是否同一,僅有符合點特徵是不夠的,還要看這些符合點特徵的價值,價值高的符合點特徵往往能夠說明相比較筆跡書寫習慣的同一,所以正確區分符合點特徵的價值是作出正確鑑定結論的前提條件。
那么,怎樣才能認識符合點特徵的價值呢?一般來說,符合點特徵的價值是由該特徵的特殊性決定的,即一般的符合屬價值低的符合,特殊的符合才是高質量的符合。如語言文字規範要求形成的特徵、某一範圍內普遍存在的特徵等如果出現符合則屬一般性的符合;相反,違背語言文字規範的錯別字、錯誤筆順特徵,特殊的運筆、搭配比例特徵,非案發地區、行業等範圍內特有特徵的符合則屬於特殊的符合。
(二)評斷差異點特徵的價值
象符合點特徵一樣,無論最後結論如何,相比較的筆跡之間都會存在或多或少的差異點特徵。那么符合點特徵的價值由什麼來決定的呢?主要是由特徵的穩定程度決定的,穩定的差異是高質量的差異。重複出現的穩定的差異點特徵往往反映了不同人的書寫習慣,即通常所說的本質差異。雖然書寫條件不同、書寫速度不同、書寫年代不同、字形字型不同以及樣本筆跡不足等原因也會形成比較穩定的差異,但這種穩定只是一種假象,不能說明特徵的實質。因此,在確定差異點特徵價值時要結合具體的案情和具體的筆跡現象進行分析,看這種差異是否有可能由上述的某種原因所致,從而確定該差異點特徵的價值。
(三)全面評斷確定總體特徵性質
即在評斷符合點和差異點特徵價值的基礎上,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特徵的雙方進行全面的權衡,以確定哪一方為主要的本質的,從而作出相應的鑑定結論。
對大多數鑑定來說,綜合評斷的結果往往呈一邊倒的局面,即符合點特徵在數量和質量上占有明顯優勢,差異點特徵則顯得微不足道,因此能夠比較順利的作出認定同一的鑑定結論;或者相反,也容易作出否定同一的鑑定結論。
但也有少數比較複雜的鑑定,如少量字跡鑑定、偽裝筆跡鑑定等,綜合評斷的結果就不那么明顯,對這樣的鑑定就需要從數量和質量上進行一番認真細緻權衡,確定那一方為主要的本質的,最終作出相應的鑑定結論。
1. 對特徵雙方數量的分析
任何事物都要重視對它數量的分析,因為事物的質量都會表現為一定的數量。所以,筆跡特徵的數量越多就越能說明它的質量,也就越能說明書寫習慣的特殊本質,鑑定結論的依據就充分。因此,要注意分析符合點和差異點特徵各有多少,哪一方在數量上占有優勢,占有優勢的一方往往是支持鑑定結論的主要根據。
2. 對特徵雙方質量的評斷
雖然一定的數量能夠說明質量,但是單靠數量的比較是不夠的。在鑑定工作中有時會出現這種情況:符合點特徵的數量很多但質量一般,差異點特徵的數量雖少但質量卻很高,如摹仿偽裝的筆跡、師生親友之間的筆跡等。或恰恰相反,如其它各種手段偽裝的筆跡等。對此類案件的鑑定更要重視特徵質量的分析。
特徵雙方的質量是通過每一個具體特徵的價值來體現的,如果符合點和差異點特徵中的一方多數具體特徵的價值超過另一方,那么它的總合質量就高。
另外,在綜合評斷過程中,要注意將數量和質量的分析結果緊密結合起來,兩者相互印證、相互補充。一般來說,質量和數量評斷結果應當一致,如果相矛盾就應考慮可能是對特徵認識不透造成的,就必須對所選特徵反覆研究排除干擾,直至作出合乎邏輯的鑑定結論。
(三)作出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以綜合評斷結果為依據作出的,鑑定結論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認定同一的結論,即物證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符合點特徵數量多質量高,差異點特徵是由於主客觀因素所造成的,屬非本質差異,因此兩部分筆跡反映了同一人的書寫習慣;另一種是否定同一的結論,即物證筆跡與樣本筆跡差異點特徵數量多質量高,符合點特徵只是不同人之間普遍存在的共性特徵,因此兩部分筆跡反映了不同人的書寫習慣。
但有時,鑑定人的認識可能會受到檢驗條件及個人經驗和水平的限制而無把握作出肯定性的結論,這種情況下可作出傾向認定或傾向否定的結論,也可不出具鑑定結論。
製作鑑定階段
鑑定書是一種表達檢驗結果的書面形式,也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重要的訴訟證據。一份正式的筆跡鑑定書應當由文字說明和圖片兩部分構成,文字部分記錄的是檢驗的基本程式和方法,是作出鑑定結論的一種說明;圖片部分則是以直觀的形象再現文字說明部分所描述的內容。兩者相互印證、互為補充,從而加強鑑定結論的說服力。
文字部分
鑑定書的文字說明部分主要包括緒論、檢驗、論證和結論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緒論
緒論中應當包括受理鑑定的日期、委託單位及送檢人名稱、簡要案情、物證筆跡名稱及數量、嫌疑人樣本筆跡名稱及數量、嫌疑人情況介紹和送檢要求等。
(二)檢驗
檢驗部分應當包括分別檢驗和比較檢驗的內容,如應說明物證筆跡是否自然正常、有無變化偽裝、變化的程度和原因如何、樣本筆跡是否正常、檢驗中選用了哪些符合點和差異點特徵並舉例說明等。
(三)論證
論證部分記錄的是綜合評斷的內容,是對檢驗中發現的符合點和差異點特徵進行綜合分析,論證是符合點特徵能夠說明兩部分筆跡書寫習慣的統一,還是差異點特徵能夠說明其書寫習慣的不同。
(四)結論
依據綜合評斷的結果,用簡明概括性的語言作出相應的鑑定結論,或認定結論或否定結論。並由鑑定人、覆核人簽名,加蓋物證技術鑑定專用章。
圖片部分
圖片部分主要是為了反映和固定物證筆跡及嫌疑人樣本筆跡的原貌,客觀形象地展示出檢驗中所選用的特徵,以補充文字說明部分難以表達的內容。圖片部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物證筆跡全貌圖片;
(二) 嫌疑人樣本筆跡概貌圖片;
(三) 筆跡特徵比對圖片。